臨淄規範家庭服務業,不籤合同可罰3萬!

社會 臨淄電視臺 2017-04-04

臨淄規範家庭服務業,不籤合同可罰3萬!

為推動家庭服務業,規範化職業化發展,臨淄區商務局組織區內家庭服務機構,召開全區家庭服務業工作會,貫徹《家庭服務業管理暫行辦法》,全面部署家庭服務業執法工作,推行家庭服務機構備案登記制度。下一步,臨淄區商務局執法大隊將從以下六方面狠抓家庭服務業執法,讓市民獲得更優質的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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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家庭服務機構要有完善的企業檔案。這裡的企業檔案主要包括家庭服務員檔案、消費者投訴檔案、回訪檔案、服務員上崗培訓檔案四方面內容。其中家庭服務員檔案應具備身份證或戶口本等證件複印件、學歷證明覆印件、健康證原件、家政技能證書原件(複印件)、工作經歷簡介、消費者反饋、有效的地址、聯繫方式等信息;消費者投訴檔案應包含投訴時間、投訴內容、消費者信息以及處理情況等內容;回訪檔案應包括回訪時間、回訪內容、回訪情況、回訪人員簽字等內容;服務員上崗培訓檔案應真實、完整、有效。《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未按要求建立工作檔案、跟蹤管理制度,對消費者和家庭服務員之間的投訴不予妥善處理的,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處2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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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家庭服務合同各要素要齊全,並要求書面簽訂合同。《暫行辦法》規定家庭服務合同要具備以下要素:(一)家庭服務機構的名稱、地址、負責人、聯繫方式和家庭服務員的姓名、身份證號碼、健康狀況、技能培訓情況、聯繫方式等信息;消費者的姓名、身份證號碼、住所、聯繫方式等信息;(二)服務地點、內容、方式和期限等;  (三)服務費用及其支付形式;(四)各方權利與義務、違約責任與爭議解決方式等。各家庭服務機構要認真對照《暫行辦法》規定,制定、完善合同內容,並要將合同向家庭服務員進行解讀,確保每個家庭服務員明白籤合同,合法用合同。根據《暫行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家庭服務機構未按要求訂立家庭服務合同的,拒絕家庭服務員獲取家庭服務合同的,由商務主管部門或有關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處3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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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家庭服務機構各項制度要完善公開。各家庭服務機構要辦理營業執照等合法經營手續,制定服務項目、收費標準、投訴監督電話等內容,並在醒目位置進行公開。根據《暫行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家庭服務機構未公開服務項目、收費標準和投訴監督電話的,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處5000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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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是家庭服務機構經營要規範。家庭服務機構在家庭服務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以低於成本價格或抬高價格等手段進行不正當競爭,不按服務合同約定提供服務,唆使家庭服務員哄抬價格或有意違約騙取服務費用,發佈虛假廣告或隱瞞真實信息誤導消費者,利用家庭服務之便強行向消費者推銷商品、扣押、拖欠家庭服務員工資或收取高額管理費,以及其他損害家庭服務員合法權益的行為、扣押家庭服務員身份、學歷、資格證明等證件原件。《暫行辦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家庭服務機構有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行為的,由商務主管部門或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屬於商務主管部門職責的,可處3萬元以下罰款,屬於其他部門職責的,由商務主管部門提請有關主管部門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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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是家庭服務機構要及時進行備案。家庭服務機構應及時向商務局準確地提供營業執照、營業額、經營檔案信息、法人代表身份證複印件、服務內容、聯繫方式等內容,並定期報送經營信息。《暫行辦法》第三十四條規定“ 家庭服務機構未按要求提供信息的,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處1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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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是家庭服務員還應當如實向家庭服務機構提供本人身份、學歷、健康狀況、技能等證明材料,並向家庭服務機構提供真實有效的住址和聯繫方式。家庭服務員在提供家庭服務過程中與消費者發生糾紛,應當及時向家庭服務機構反映,不得擅自離崗。而消費者到家庭服務機構聘用家庭服務員時,應持有戶口簿或身份證及相關證明,並如實填寫登記表,交納有關費用。消費者應當保障家庭服務員合法權益,尊重家庭服務員的人格和勞動,按約定提供食宿等條件,保證家庭服務員每天基本睡眠時間和每月必要休息時間,不得對家庭服務員有謾罵、毆打等侵權行為,不得拖欠、剋扣家庭服務員工資,不得扣押家庭服務員身份、學歷、資格證明等證件原件。未經家庭服務員同意,消費者不得隨意增加合同以外的服務項目,如需增加須事先與家庭服務機構、家庭服務員協商,並適當增加服務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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