紹興檢察一案例入選“刑民交叉典型案例”

紹興檢察一案例入選“刑民交叉典型案例”

7月1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國家檢察官學院主辦、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協辦、浙江省人民檢察院、杭州市人民檢察院承辦的第十九期“案例大講壇”在杭州舉辦,會上,最高人民法院案例研究院、國家檢察官學院和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聯合發佈了“刑民交叉典型案例”。

紹興檢察辦理的一起案例入選

成為六大“刑民交叉典型案例”之一

案情是這樣的——

紹興檢察一案例入選“刑民交叉典型案例”

潘強與金卿民間借貸糾紛抗訴案

2017年6月15日,被告金卿向原告潘強出具借條一份,約定:借款金額為40000元,借款期限為1個月,2017年7月14日前歸還,借款月利率按1%計算;如被告未能在約定的還款期限內向原告歸還本息40400元,被告願意向原告支付每日借款總金額1%的滯納金。同日,原告通過銀行匯款將40000元款項交付至被告。原告陳述,借款發生後被告未支付過利息及歸還過本金。原告訴請判令被告向原告歸還借款本金40000元,利息400元,以及違約金(從2017年7月15日至今的每天400元整)。

浙江省紹興市越城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潘強與被告金卿之間的民間借貸關係,雙方主體適格,意思表示真實,內容未違反法律及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認定合法有效。根據原告提供的證據並結合其庭審陳述可認定被告金卿尚欠原告借款本金40000元、利息400元,對原告要求被告歸還上述借款本息的訴訟請求,該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張的違約金,雖在借條中有約定,但已超出法律允許的範圍,該院依法調整為按年利率24%計算,經計算,截至原告起訴之日的違約金為880元。判決:一、被告金卿歸還原告潘強借款本金40000元,支付利息400元,並支付違約金880元,共計41280元,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履行;二、駁回原告潘強的其他訴訟請求。一審判決後,各方均未上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檢察機關在履行職責中發現潘強等人涉嫌套路貸有關犯罪,浙江省紹興市柯橋區人民檢察院已於2018年3月16日以涉嫌虛假訴訟罪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潘強、朱某。紹興市人民檢察院審查後認為,潘強等人涉嫌套路貸犯罪行為損害了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啟動依職權監督程序,進行了調查和審查,查明事實如下:從2017年3月開始,潘強、朱某恆、朱某根、杜某軍、李某5人未經依法註冊審批,在越城區財源中心大廈開設了“昊瑞”公司,非法從事小額貸款業務。該公司假借民間借貸,針對本地人只需要身份證貸款,向不特定人員放貸。通過向受害人收取保證金、平臺費、業務費等虛高手續費用,並在貸款中直接扣除第一期還款本息,隨後以潘強個人名義與被害人簽訂大幅虛增借款數額的借條,並要求被害人寫下還款承諾書,以此達到非法獲利的目的。受害人如果逾期不還,潘強會憑藉虛增金額借條、還款承諾書等證據,向法院提起訴訟;而受害人往往因為在案前受到脅迫,只能在審判階段完全“承認”借款事實。目前,紹興市柯橋區人民檢察院對潘強、朱某恆、朱某根以涉嫌虛假訴訟罪批准逮捕。從案件性質上考慮,潘強涉嫌刑事犯罪事實清楚,證據充分。

檢察機關於2018年5月10日向法院提出抗訴。主要理由如下:原審判決依據原告潘強的庭審陳述及其所提供借條,認定被告金卿欠原告潘強借款40000元。依據公安機關對潘強、朱某等人所製作的偵查訊問筆錄,他們均承認金卿出具的借條金額為40000元,但通過收取保證金、平臺費、業務費等虛高手續費用、並在貸款中直接扣除第一期還款本息等方法後,金卿實際拿到的借款僅僅為26000元左右,原告潘強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依據借條大幅虛增借款數額提出訴訟請求,已涉嫌套路貸犯罪,原審法院支持其請求判決金卿歸還40000元借款,顯屬不當。

法院再審審理後認為,人民法院作為民事糾紛受理的案件,經審理認為不屬於民事糾紛而有犯罪嫌疑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根據抗訴機關的抗訴意見和本案當事人的陳述,本案有疑似“套路貸”之犯罪嫌疑。檢察機關目前正在審查起訴中。據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一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百零八條之規定,裁定:一、撤銷浙江省紹興市越城區人民法院(2017)浙0602民初9351號民事判決;二、駁回原審原告潘強的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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紹興檢察一案例入選“刑民交叉典型案例”

典型意義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名為民間借貸,實為套路貸犯罪案件,犯罪分子通過收取保證金、平臺費、業務費等虛高手續費用,虛增債權債務、製造銀行流水痕跡等方式,形成證據鏈條閉環,並藉助民事訴訟程序實現非法目的。本案原審原告潘強的行為已涉嫌犯罪,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應裁定駁回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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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編輯:吳聞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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