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花60多萬卻讀“假高中”案件判了!被告還返家長委託費'

廈門 三明 中考 高考 安溪 不完美媽媽 福建日報 2019-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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廈門:花60多萬卻讀“假高中”案件判了!被告還返家長委託費

3年前,為了中考分數低於普高分數線的孩子能上高中,幾位家長輕信了他人承諾,花了一大筆錢。高考報名開始時,他們才發現孩子並無高中學籍,7位家長先後起訴了他們的委託對象(詳見本報7月3日A3)。日前,記者從思明法院獲悉,該系列案件一審判決結果已出,法院支持了家長們要求返還委託費用的訴求。

昨日,記者拿到了其中一份判決書。在這起案件中,學生家長阮女士共向被告陳某、樂某實際支付了委託費用85000元。

 協議簽了

孩子成社會考生

2016年7月30日,阮女士與陳某、樂某簽訂了《協議書》。雙方約定,在2016年秋季開學前,陳某、樂某按要求讓阮女士之子進入灌口中學就讀;阮女士需支付陳某、樂某委託費用95000元;若在2016年秋季開學後未能進入上述學校,則陳某、樂某應及時退還阮女士全部費用。協議簽訂之後,阮女士實際支付了85000元,但孩子並未如願進入灌口中學,而是被安排到安溪梧桐中學,至今未獲得普通高中學籍。阮女士起訴了陳某和樂某,要求對方返還委託費用並支付利息。

庭審中,陳某和樂某各執一詞。陳某稱,其與樂某是共同合作關係,其是接受樂某委託代為簽字。陳某確認收取阮女士85000元,其中7萬元已經交付樂某。而樂某則稱,其未與阮女士簽訂委託協議,案涉《協議書》系陳某套用樂某與他人的格式合同簽訂的。樂某強調,其已代陳某完成了《協議書》上的約定事項,協助將其會考考籍掛靠在三明華僑中學,學生到安溪梧桐中學也是經過阮女士同意的。樂某還列出了費用使用明細,三明華僑中學掛靠費30000元、梧桐中學寄讀期間教育基金6000元、學費和住宿費9600元等。樂某堅稱自己不存在任何違約情形,無需向阮女士返還委託費用。

合同無效

但各方均有過錯

思明法院查實,陳某、樂某為不同教育培訓機構培訓人員,雙方系共同合作關係,接受部分學生家長委託,協助未達高中分數線的學生在廈門本地高中學校寄讀,同時辦理外地高中學籍。雙方簽訂的《協議書》中,落款乙方為陳某,但抬頭註明的乙方為“樂某”,並且合同中明確註明“乙方樂某表示能委託校方及相關部門辦理甲方之事”。陳某收取委託費用後,將其中的7萬元交給了樂某,樂某全權負責辦理。

思明法院審理認為,委託合同是委託人和受託人約定,由受託人處理委託人事務的合同。該案中,各方在簽訂合同時均明確知曉實際辦理人員為樂某,樂某亦確認其收取了絕大部分委託款項,並全權負責辦理學生寄讀事宜。因此,樂某、陳某系以共同受託人的身份接受阮女士的委託,阮女士與樂某、陳某之間形成共同委託合同關係。

針對雙方提出的對學籍的不同認知,思明法院分析認定,《協議書》雖僅約定高中就讀事宜,但就讀事宜包含高中學籍的辦理。思明法院認為,從合同的目的來看,阮女士作為學生家長簽訂該協議的目的在於讓其孩子獲得普通高中學籍並進行高考,並非只是寄讀;從交易習慣看,樂某確認其收取的費用包含了寄讀及學籍辦理的費用,並在庭審中確認2016年前均可將學生學籍調出至外地高中,但2016年之後因中考學籍無法調出才導致學籍註冊失敗,故其在簽訂合同時主觀上認可就讀事宜已包含高中學籍的辦理;從具體溝通上看,樂某及其辦理人員均在家長微信群中明確提示學籍辦理的情況及“高中學籍”所需材料,此處的“高中學籍”應按通常之解釋,不應限縮解釋為“會考考籍”。

思明法院認為,《協議書》中的委託事項違反了我國教育政策中關於中小學學生“籍隨人走”的規定,擾亂了正常的普通高中教學管理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案涉委託合同應認定為無效。委託合同無效後,因合同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該案中,各方對於委託合同無效均具有過錯,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故樂某、陳某應當返還阮女士因委託事項而支付的費用85000元,委託期間資金佔用的損失應由阮女士自行承擔。

近日,思明法院一審判決,陳某、樂某應連帶返還原告阮女士85000元。(海西晨報記者 陳佩珊 通訊員 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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