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陽一男子危險駕駛,獲刑拘役二個月罰款5000元

三原 刑法 咸陽 西安 交通 貨車 陝西法制網 2019-07-05

近日,三原法院審理了一起危險駕駛案件。依法判處被告人王建榮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緩刑四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9年1月22日,被告人王建榮酒後駕駛一輛灰色貨車從陵前鎮前往三原縣城,在行駛至三原縣宴友思大街時,被三原縣公安局民警現場查獲。經現場吹氣檢測,其血液中乙醇含量140.2MG/100ML。經陝西省西安市交通司法鑑定中心鑑定,被告人王建榮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57.87MG/100ML。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王建榮醉酒駕駛機動車輛在道路上行駛,其行為構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指控其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到案後如實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實,有坦白情節,依法可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第五十二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之規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文中均為化名)

作者:三原法院 張瑩 唐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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