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船王后人狀告日本70餘年,一句“我是中國人”贏了!

日本 東京 張靜江 抗日戰爭 歷史人物事件 2017-04-03

船王”傳奇

20世紀初葉的上海,十里洋場,一派繁華。這裡是蜚聲世界的“東方巴黎”,遠東的經濟、航運中心。無數的中國家族企業在這裡孕育、生長,經歷繁榮和挫折,或消失於歷史,或綿延至今。陳氏家族的中威公司就誕生於此。中國船王后人狀告日本70餘年,一句“我是中國人”贏了!

陳氏家族的故鄉在浙江寧波冠英村。浙江寧波人以精通商道著稱於世,尤擅航運行業。上世紀初,寧波只有一條航線通往上海,卻走出了一個在世界航運史上佔有一席之地的“寧波幫”。其中包括知名的實業家、“華人世界船王”包玉剛等等。

1909年,只有14歲的陳順通乘著父親的木船,沿著鄉鄰前輩的航線,懵懵懂懂地闖進了上海灘。

經過同鄉的引薦,陳順通到一家汽船公司學習航海業務。很快,這個聰明的寧波小夥子從一個見習水手變成了海運船長。

運氣總是眷顧努力的人。1926年北伐戰爭中,一次偶然的機會,陳順通成功解救了“國民黨四大元老”之一的張靜江,並把他安全護送到大連。

因為賞識陳順通的勇敢機智,張靜江全力舉薦這位沉默寡言的年輕人擔任國民航運公司的經理。

從此,陳順通肩負起了為北伐軍暗中輸送軍火的使命。

北伐勝利後,張靜江任浙江省主席,任命陳順通為浙江建設廳廳長兼內河招商局局長。但是,志在海運的陳順通不久便辭去了政界職務,雄心勃勃地決心獨資創辦自己的海上航運企業。

張靜江聽說陳順通有此願望,提出要將原屬國民航運公司的一艘貨輪“太平”號送給他。

生性要強的陳順通沒有接受無償恩賜。多年在上海灘商界的摸爬滾打,他獲得了豐富的人脈和極好的信譽,再不是剛來的那個毛頭小子了。聞名上海的均泰錢莊經理錢聲遠基於對陳順通的信任,給了他高額的貸款。於是,陳順通在不到四十歲時,便買下了陳家的第一艘船——“太平”號貨輪。

1930年9月1日,由陳順通任經理的中威輪船公司正式成立了。

陳順通之所以把公司命名為“中威”,因為這是中國有史以來第一家獨資創辦的海運公司,意為“揚中華之威”。

檢修後的“太平”號貨輪很快投入了運營,不足4年時間中,中威公司又向英國和澳大利亞購進了三艘貨輪,命名為“新太平”、“順豐”、“源長”。

至此,中威公司的輪船總噸位超過二萬噸,在當時中國航運界居第二,躋身世界著名航運公司之列。“中威”的航線由國內伸展到東南亞各國,他又開闢了中蘇航線,北上海參崴。

陳順通的海運生意做得順風順水,成為了名副其實的“船王”。

根據陳順通之孫陳春的回憶,1936年陳順通的母親去世,蔣介石曾贈匾一副,上書四個大字:“母儀天下”。可見陳氏家族確實顯赫一時。

“船王”未曾想到的是,“中威”的榮光在不久後便成為了慘淡的浮雲。

1936年前後,中日關係雖已經十分緊張,但是民間貿易並未中斷。這年10月14日,陳順通代表“中威”與日本大同海運株式會社簽訂了定期租船合同。合同中約定:將六千七百噸的“順豐”號與另一艘五千噸的“新太平”號租給大同使用。從船舶交付之日算起,租期為十二個日曆月。租船合同於1936年11月1日上午6時正式生效,租船人自1937年12月1日起收回船隻並收取租金。

為了防止可能出現的意外事故,“中威”又以高額保險金,分別將兩輪向日本的“興亞”、“三菱”兩家海上保險株式會社投了船體保險。

這一次,幸運之神似乎是故意“戲弄”了陳順通——就在“中威”與日本企業“大同”的合同期內,1937年7月7日,日本發動了“盧溝橋事變”,抗日戰爭爆發。中國船王后人狀告日本70餘年,一句“我是中國人”贏了!

“大同”從此斷絕了和“中威”的聯繫。

巨輪失蹤

抗戰爆發後,為了防禦日軍大舉入侵,國民黨開啟了一項戰時特別措施:徵收民船,自沉於重要航道,封鎖江海口。

被政府徵召的輪船有99艘,陳順通僅剩的“太平”號和“源長”號,也在此列。“太平”號是中威公司的起家之寶,本來有機會躲過沉沒的命運:鎮守寧波的城防司令曾找陳順通談判,建議用別的舊輪船同“太平”號掉包,讓“太平”換一個船名繼續跑海運,只是全部收入要四六分賬。陳順通對這個建議嗤之以鼻,於是,1937年年中,“太平”號和“源長”號終於在炮火中破艙下沉了

為支持抗戰,沉船也是“愛國”,讓陳順通糟心的另有其事。中國船王后人狀告日本70餘年,一句“我是中國人”贏了!

此時已是1937年末,據陳順通長子陳洽群的日記記載,從這一年的8月16日起,“中威”就再未收到來自“大同”的租金。

更可怕的是,過了大同公司租船合同截止日數天後,大同也未按時交還“順豐”,“新太平”兩艘船。合同期滿,陳順通心心念唸的這兩艘船卻下落不明瞭。

“順豐”和“新太平”這兩艘遠洋海輪是中威公司的絕對主力,佔公司輪船總噸位的三分之二。其中的“順豐”號,是當時中國噸位最重的一艘船舶。這兩艘船找不到了,陳順通心中的焦慮可想而知。

禍不單行,中威公司與修船業務配套的中威機器廠同期被日本人侵佔。失去了輪船和工廠的“中威”,實際上已經是無本之木。

寢食難安的陳順通決定,冒險東渡到已成為敵國的日本,查清“順豐”和“新太平”的情況。他將家裡珍藏的字畫古董翻了出來,求助於日本友人,以民間貿易往來的名義,於1939年春買了一張機票,直飛東京。

見到“大同”的法人代表後,對方竟然告訴他,“順豐”和“新太平”兩輪都被日本海軍當局強行扣截徵用,大同商社也瀕臨破產,一時喪失了兌現合同的實際能力。

憤怒的陳順通想找日本海軍部交涉,“大同”的代表勸他:“兩國正在交戰,你千萬不可自投羅網,當局會把你當作中國間諜抓起來,還是忍一忍再看吧。”

陳順通陷入絕望,沒有心思質疑大同公司的說法,東京之行一無所獲,回到中國後,陳順通大病了一場。

1940年,經過陳順通的再次詢問,“大同”給“中威”寄出了一張“通知函”,仍然是把一切責任推給日本海軍。

“中威”的風光已徹底成為過去,“中威”破產了。

陳順通唯一能夠指望的,是他保留的船隻租賃合同和保單。此後的數十年間,這些合同和保單無數次地呈遞給政府和法院,它們是“順豐”、“新太平”存在和所屬的證據,見證了數十年的追索。

汪偽政權成立後,曾派人和陳順通交涉,主動提出願意出面斡旋,爭取儘快讓日本軍方歸還陳家的船,但是作為交換條件,陳順通必須出任汪偽政權的上海交通部長,同時還許諾給他以優厚的待遇:除了高額薪金外,又賠給坐落在虹口租界內的日式花園洋房一幢,保鏢四名。但是陳順通不願背“漢奸”的罪名,拒絕了這個提議。

1945年8月15日,日本宣佈無條件投降。被日本強掠的“順豐”和“新太平”應該物歸原主了。

此時的陳順通剛滿50歲,無所事事的他經常到上海外灘憑欄遠望。“順豐”和“新太平”的桅杆,卻沒有出現在黃浦江上。

“船王”還不知道,這兩艘船此時早已因觸礁而永沉海底了。

追索伊始

抗日戰爭結束後,國民黨的接收大員們紛紛從後方飛抵上海,將大批由日偽吞併的民間企業財產揣進自己口袋裡。

抗戰危急時刻,國民政府曾徵調民船沉船鎖江,這時也該給船東們作出補償了。上海三十三家船東,共有三百六十萬美元的抗戰損失費。但這筆錢卻並沒有發到船東們手中。國民政府將這三十三家船東合併,各家應得的抗戰損失費作為股金,強行成立了“復興航運公司”。

這三百六十萬美金的補償款中,“中威”佔有十分之一:三十六萬美金。

陳順通是航運界的前輩,又是航運界的抗戰功臣,當時的中央交通部特授予他一級勳章。

但此時,陳順通對國民政府已經失去信心,他不想加入“復興航運公司”。陳順通長子陳洽群與蔣緯國交好,通過他的協助,陳順通取得了蔣介石的手諭,特許中威公司退出“復興航運公司”,但是陳家只獲得了賠償金的一半——十八萬美元。

陳順通的心裡,仍然掛念著“順豐”和“新太平”兩艘船。他把這些錢一部分投往香港,爭取東山再起,一部分作為與日方交涉的活動經費。

追索之路還沒開始,1947年,陳順通被檢查出胃癌晚期。知道自己可能時間不多了,他加快了討船的步伐。

日本戰敗後,“大同”依然是把所有責任推給日本海軍部。於是,在1947年2月15日,陳順通給盟國駐日本佔領軍最高司令官麥克阿瑟寫信,請這位美國五星上將出面,敦促日本新政府維護國際公法,協助中威公司收回“順豐”和“新太平”兩艘輪船,並賠償由於日方違約而造成的全部損失。

37天后,陳順通收到了麥克阿瑟親筆簽名的打字回信。信中的內容讓身體已十分虛弱的陳順通深受打擊。

麥克阿瑟寫道:“‘順豐’和‘新太平’二輪已在戰爭期間不幸滅失,‘中威’須於實物之外另求補救之道。”

這幾行字讓“船王”幾乎當場暈厥。在病榻上,陳順通叫來中威公司的常年法律顧問魏文翰,字斟句酌地給麥克阿瑟回信,同時提供了當年地合同副本,求他給予幫助。

這封凝聚著老“船王”最後一絲希望的覆信,通過航空掛號直郵東京的麥克阿瑟,但是再未收到美國將軍的一丁點回音。

兩年的無望等待後,1949年11月14日,陳順通去世,死於晚期胃癌。

最後的時刻,陳順通仍然頭腦清晰。他立下遺囑,託付長子陳洽群全權處理“順豐”和“新太平”二輪的索賠事宜。

1958年春,陳洽群自上海遷居香港。他在香港重新註冊了中威公司,目的就是為了討船。

抵港不久,他就開始嘗試與“大同”聯繫,但是“大同”每次都以人事變動和船隻為日本政府奪取、應由日本政府負責作答的說法搪塞。

1961年春,心有不甘的陳洽群第一次踏上日本領土,開始了陳家第二代的追索之路。

“陳洽群告日本國”

在日本戰後迅速崛起的上世紀60年代,陳洽群不停地穿梭於香港與東京之間。

當年大同海運株式會社二戰期間負責為日軍運送軍火,與政府關係親密。

“我們不好處理,都怪這場戰爭啊!”這樣恭敬的推脫,是陳順通從日本政府處和企業處得到最多的回覆。

陳洽群的性格和老船王有很大的不同,他更倔強,也更強硬。

由於大同公司堅持1940年給“中威”“通知函”的立場,把一切責任推給日本政府,陳洽群迫不得已,只得以“大同”1940年的“通知函”為依據,在1961年轉向與日本政府交涉,主張對兩輪的債權和所有權。

與此同時,陳洽群也對案件涉及的相關證據展開調查,他發現船案的複雜性,遠遠超出了他的想象。

“中威船案”原告的主要代理律師葉鳴曾於上世紀90年代在美國報紙撰文《中威船案:五十八年曠世之訟始末》,對陳家在日本的追索過程詳盡地進行了敘述。他在文中說,陳洽群當時在日本聘請的律師經過調查告知,兩艘船於1937年8月22日在日本大阪港同時被自稱是日本海軍的人員扣押,之後日本通信省又宣佈兩輪為其所有,並於1937年10月將兩輪租給原租船人大同公司。此後,二輪在“大同”的控制下從事軍火運輸。其中,“新太平”於1938年10月21日在日本海伊豆大島觸礁沉沒,“順豐”也於1944年12月25日在南海誤觸日軍敷設的水雷,爆炸沉沒。

“根據其時盟軍最高司令部民間財產局於1946年發佈的指令,1937年7月7日起,被日寇拿捕與扣押外國船隻的《船隻調查表》上,就赫然寫有本案訴訟標的之中威所擁有的兩艘汽船的船名。”葉鳴在文中寫道。

但日本政府在上世紀60年代的調查過程中對兩船被海軍扣押的事實一直不予承認。況且,“日本海軍在兩輪的扣押和徵收過程中,根本就沒有經過捕獲法院的審判。這些事實,大同公司諱莫如深,一直隱瞞中威,也使得要債的對象出現了多元化,其中一家竟然是日本國政府的大藏省。”

最開始,陳洽群還希望通過外交和政治途徑解決索賠問題。

1962年初,他正式向日本外交部和大藏省提出索賠要求,交涉復交涉,毫無結果。

1964年4月,大同海運株式會社併入日本海運株式會社,隨著時間推移,物是人非,日本海運株式會社的態度也日漸強硬起來。

眼看政治途徑解決無望,只能訴諸法律。1967年4月25日,陳洽群向東京簡易裁判所正式提起民事訴訟,狀告日本國政府,訴狀名為“陳洽群告日本國”。

當時,這個名不見經傳的中國人狀告日本政府的案子,引起日本社會一片譁然。

1964年底,經過日本友人的介紹,他聘請了原日本首相石橋湛山的祕書、著名律師緒方浩,向東京簡易裁判所提出調停。當年冬天,以緒方浩為首,由日本著名律師佐藤正昭等4人蔘加的“中威”日本律師團組成。

當年12月至1966年4月,東京有四位享有名望的專家先後為“中威船案”做出了書面鑑定,分別從法律、歷史、國際關係等方面作了科學論證,一致認為理在“中威”。

陳洽群手中,不僅有兩船的買賣合同、“大同”給陳順通的“通知函”,還持有當年麥克阿瑟的覆函,“須於實物之外另求補救之道。”

一輪輪的開庭,一次次的爭論,日本輿論大譁。根據葉鳴的整理,當時日本新聞媒體如《朝日新聞》曾以《不法捕獲》為大標題,稱這一事件為“戰時的噩夢”。

直至第九次開庭以前,從已有證據和輿論形勢看,一切都對陳洽群非常有利,勝訴幾乎就差程序。

但在第九次開庭時,法官突然向陳洽群提出了一個奇怪的問題:“你是什麼國家的人?”

陳洽群不假思索地回答:“我是中國人。”

法官又問:“中國人的概念有大陸的中國人,臺灣的中國人,香港的中國人,也有世界各地的中國人。請用標準的語言表達,你屬於怎樣的中國人?”

沉默了幾秒之後,陳洽群回答:“我是合法居住在香港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這一點很關鍵,如果他回答說是香港地區公民,日本法院可以裁定說日本與香港間的一切賠償問題已經通過1951年簽訂的,英國為簽字國之一的舊金山對日合約一攬子解決了,遺留問題可向英國交涉,那就麻煩大了。”葉鳴向記者解釋說。

那時,中日關係尚未正常化,也並未簽訂任何協議,只要陳洽群能夠證明自己中國大陸人的身份,“中威”的訴求就合情合理。

為了證明身份,陳洽群通過原“中威”法律顧問、上海市輪船業公會理事長魏文瀚,將自己的訴求輾轉送到了周恩來的案頭。

正值文化大革命初期,但陳洽群的這封信並沒有被日理萬機的總理擱置。周恩來親自指示有關部門支持“中威”訴訟,並稱在必要時可將“中威”案作為“人民外交”處理。

“人民外交”是當時大陸外交史上的獨創,周恩來認為民間賠償訴訟不能停,因為從這個案子可以看出“在日本誰真心對我們好”。

有總理的批示,一切都很順利,外交部領事司在與英國駐華使館商談後,立刻會同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乾脆利落地辦完了陳洽群的身份及親屬關係的證明手續。

到此時為止,陳洽群和律師團都認為,“中威”已經穩操勝券了,似乎大局已定,餘下的事情就是結賬付款的問題。

然而,日本法院宣判的結果,令所有人瞠目結舌。

“時效滅失”

1972年2月26日,“中威船案”第十庭在日本法院開庭。

當陳洽群向法官當庭交上自己的身份證明時,已經和被告人坐到一條板凳上的東京簡易裁判所以身份審核需要時間為由,推遲了應在當日做出的審判。

在之後的兩年裡,東京簡易裁判所以各種奇怪的理由一再推遲審判時間,直到1974年10月25日,即本案在東京涉訟第十個年頭,法庭作出了一個令所有人都震驚萬分的審判:宣稱本案因“時效滅失”而了結,原告敗訴,承擔全部訴訟費用。

宣判結束,陳洽群差點氣暈過去,“中威”一方一片憤怒指責之聲。旁聽席上的日本新聞記者都忍不住向法官提出一系列責難性問題,被告和法官不得不狼狽退庭。中國船王后人狀告日本70餘年,一句“我是中國人”贏了!

事實上,在案件庭審期間,日本政府曾提出“時效滅失”的問題,他們的理由之一是:日本國於1946年頒佈的《戰時賠償特別措施法》第17條規定,“在戰爭期間遭受損失的日本公民,應在本法頒佈後的兩年內,向有關當局報告以求補償,逾期者此權利喪失。”

日方說“中威”未在1948年以前向日本政府請求賠償,故求償權喪失。

“這個條文寫得非常清楚,只對日本國民適用,怎能用在居住在香港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身上?”葉鳴說。他認為,日本法院不對案件基本事實進行裁決,而是以“時效滅失”為由,阻止“中威”在日本繼續對原承租人大同公司索賠訴訟,其實是想借此案,堵住中國公民通過司法途徑索賠日本侵華戰爭期間中日民間糾紛損失的口子。

“這是別有用心的違法裁判。”他說。

更不可思議的是,這個在當時備受矚目的船案公判之後,東京的所有報刊電臺都未作一字報道。

“審判結束後,日本法院不僅向新聞界封鎖消息,還在他們公開發行的涉外案件彙編上,將這樁舉世矚目的中日民間賠償大案抹得一乾二淨。”葉鳴說。

公判後第十天,義憤填膺的陳洽群在日本律師團和東京華僑總會的支持下,迅速上訴至東京高等裁判所。東京高等裁判所的法官們,在作了許多調查並召集雙方律師就“時效問題”爭論研究多次以後,告知陳洽群“此案關係政治,須等中日和平友好條約簽字後方能解決。”

面對這樣的結果,作為陳家代理律師的緒方浩也只能沉默不語。

等待——對已經為船案花費了60萬美金,年過半百,頭髮都已花白的陳洽群來說,就像是一口深不見底的枯井。

等待中,中日關係正在逐漸走向緩和。

1978年,鄧小平訪問日本,陳洽群作為香港代表,受到日本華僑總會邀請,任歡迎委員會委員。同年10月,中日締結和平友好條約。但是,陳洽群也同時收到了有關方面的消息,告訴他“不宜爭訟”、“可循政治和外交途徑解決”。

經過了幾十年的訴訟,陳洽群已經深知這起經濟案件,摻雜了太多的歷史、政治因素,他的一言一行都可能被“別有用心”地使用,不但不利於索賠的結果,甚至會有政治影響。因而,陳洽群言行謹慎。

陳洽群有很多關係在臺灣,又與蔣緯國私交很好,臺灣每年都給他發請帖,邀請他去,十幾次邀請他一次也沒有接受過。

有一次,到日本去的飛機出了問題,停在臺灣中正機場,臺灣方面知道他在飛機上,請他下飛機,但是陳洽群沒有下飛機。

幾十年間,陳洽群雖然已被“中威船案”拖得精疲力盡,但他始終對自己的祖國抱有深深的愛和期待。

1985年7月26日,這個等待了一輩子的老人突發腦溢血,從此半身癱瘓,語言能力喪失過半。兩年後,纏綿病榻的陳洽群正式出具委託書,指定長子陳震、次子陳春為自己合法代理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日本國和香港地區,享有“或提起訴訟或採用任何其他法律手段”,“普遍地、全面有效地配合協助中國法律事務公司律師為船舶索償案而進行的一切有關工作”的所有權利。

1980年以前,陳春一直住在上海。從他15歲開始,便常常給在香港的父親寫信,總共寫了588封,內容幾乎都是關於“中威船案”的。

從少年時起,他和哥哥陳震就是陳洽群有意培養的訴訟接班人了。

陳洽群病重之時,這一馬拉松式訴訟的接力棒,正式交到了陳家第三代的手中。

“主體”糾紛

1987年1月1日,中國第一部《民法通則》生效實施,陳家人又有了一個新的索賠路徑。

《民法通則》規定:“凡是在《民法通則》頒佈前民事權利受侵害未被處理的案件,在《民法通則》頒佈後的兩年內提起訴訟都有效”。這也就意味著,已經在日本法庭被“判了死刑”的“中威船案”,終於可以在中國本土受理了。

得到這個消息,陳春立刻來到中國法律中心香港分公司,聘請任繼聖、高宗澤、司玉琢、宋楊之和江山為代理人。

任繼聖、高宗澤都曾是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會長,司玉琢曾是大連海事大學的校長,宋楊之和江山在當時也都已是知名律師。這幾位當時法律界的“大咖”,構成了後來56人律師團的基礎。

據媒體報道,時任全國律師協會會長的任繼聖先生擔任律師團團長,高宗澤先生擔任副團長。當時“中威”律師團的豪華程度,只有文化大革命後對“四人幫”的審判能與之媲美。

後來陳家主要的出庭律師潘公波和葉鳴,就是在此時介入到案件中的。

以優異成績畢業於復旦大學法律系的葉鳴,在接觸“中威船案”之前,已在上海做了五年法官並獲得了律師職業資格。這個年輕的律師還在1986年中央電視臺和中國法學會、《民主與法制》雜誌社聯合舉辦的首屆《全國法律知識競賽》電視決賽中獲得一等獎,並參加編寫出版了5本法律書籍,律師團和當事人對葉鳴很是賞識。

但在上世紀80年代末,葉鳴還不是“中威”律師團中的主要出庭律師。

1988年12月20日,“中威”正式向上海海事法院提起訴訟,訴訟的對象不再是日本政府,而是大同公司的繼承者,日本海運株式會社。

“在日本審理此案時,日本政府拒絕承認扣押了‘中威’的船隻,所以在國內起訴時,‘中威’把訴訟索賠對象變成了船的原承租人——大同公司的繼承者。”葉鳴說。

1989年8月14日,上海海事法院經過對“中威船案”兩年多的審查,正式立案受理。

也就在這一年,日本海運株式會社與山下海運株式會社合併成奈維克斯海運株式會社。

1991年8月15日,上海海事法院正式開庭,一審“中威船案”。經過幾十年的累積,本案的總標的已逾1億美元。

“中威船案”第一次開庭,司玉琢和高宗澤作為原告代理律師出庭。站在主辯席上,司玉琢感受到濃濃的火藥味。

對方律師對案情的具體內容避而不談,而是提出了一個關於“訴訟主體”的質疑。

司玉琢後來曾對媒體回憶說,在第一庭的庭上,被告代理律師不斷髮問,一直在“打程序”,說原告的訴訟主體中威輪船公司,早在1949年陳順通去世後就已不復存在,陳洽群、陳春先後在香港註冊的“中威”輪船公司,與老“中威”毫無關係。

第一次庭審,律師團覺得效果並不好。隨著時間的流逝,律師團中很多學者和專家因為教學任務繁重,也慢慢淡出了律師團。

“當時對陳家還有一個很不利的因素,整個90年代,上海輿論界對於‘中威船案’的報道以負面居多,一些媒體還用‘漢奸’形容陳順通租船給日本公司的行為。甚至有些法律界的人也被這個錯誤的觀念影響。”葉鳴說。

一審休庭後,1992年4月10日,74歲的陳洽群在飄搖的風雨中去世,等了一輩子,他還是沒有等到一個滿意的結果。

臨終前他向陳震以及匆忙趕來的陳春交代:“與日本的官司一定要打贏;跟你母親說一聲,我要先走了。”

陳洽群去世9個月後,陳春的母親也不幸去世。雙親的離去使全家陷入極度痛苦中,第二次開庭的時間也一再延遲。中國船王后人狀告日本70餘年,一句“我是中國人”贏了!

“此間,因為很多法律界人士對這個案子不看好,不少人都退出了律師團。”葉鳴說,1994年底他剛剛從美國讀完法學博士學位歸國,立刻開始為“中威船案”的再次開庭做準備。

他和大學同學,同是作為原告代理人的另一位律師潘公波一起,迅速理清思路。訴訟策略轉變為以陳春、陳震為主體,追訴日本方被告違反租船合同,要求其針對損害做出賠償。

1995年1月10日,上海海事法院開始重審舊案,當時,原告的索賠金額累計已達到3億美元。

關於鉅額賠償金,陳春曾明確解釋說:“我們提出這麼多的(賠償)數字不是沒有理由的。我們請了專門做海運海事的公司進行資產評估,我們在1995年的第四庭上派代表到法庭,出具了被告應對原告的賠償費用,測算到1995年11月30日,應該賠償312.7億日元,根據當天外匯市場的牌價,折算合3.12億美元。”

第二庭上,對方律師又就“主體資格”問題再次發難,對原告法定代表人陳洽群去世後變為陳春、陳震個人繼承及他們是否有權參加訴訟提出質疑。

“中威”一方當即反駁道:中威輪船公司是個人獨資創辦的無限責任公司。換言之,公司就是個人的商業登記,其全部權利可以通過遺囑的方式由陳氏家族的後代層層繼承。

陳順通的遺囑,給了原告方有力的證據支撐。對於主體資格的爭論,一直持續到第二次開庭即將結束時。最終,法院認為陳家兄弟合乎主體資格,其部分手續不全可予補辦,不礙庭審進行。關於“主體資格”五年的拉鋸戰才告一段落。

當年5月15日第三次開庭,原告向法庭陳述了“中威”擁有自己權利的歷史過程,當庭提交了兩份重要證據——1940年9月4日及1959年5月10日大同海運株式會社給“中威”的兩封信函。

這不僅清楚說明了“中威”一直擁有自己的權利,而且說明了“大同”對“中威”的欺騙行為。

“1940年的‘通知函’中,‘大同’對陳順通說兩艘船被日本海軍徵用,實際上其中一艘(順豐)在1938年就沉沒了。這是明顯的謊言。”葉鳴說。

原告的證據如此充分,被告卻向法庭提交了陳洽群當年訴日本政府索賠材料,要求法院以此為據否定陳家現在對被告的索賠。

被告用陳洽群在日本起訴時提供的在美國存檔的資料,想證明兩船已經於1937年8月22日被日本海軍“捕獲”,以示其由於不可抗力而免責。

這是明顯的狡辯,而且,被告無法當庭提供任何支持有關其反覆聲稱的兩輪被日本海軍“捕獲”應有的文件和證據。

三審又無果而終。

1996年5月20日的第四次開庭,葉鳴作為主辯律師出庭。那次的庭整整開了9天。

庭審最後,被告當庭承認對“中威”的損失負有道義責任,願意做出補貼。

從陳春第一次向上海海事法院提起訴訟至此,又過去6年,鉅額賠償的前景才剛開始明朗起來。

塵埃落定

第四次休庭後,葉鳴他們都覺得情況很好,只等法院9月宣判,大家都認為,“中威船案”終於能夠有個了結了。

2003年11月25日,上海海事法院第五次開庭審理“中威船案”。中國船王后人狀告日本70餘年,一句“我是中國人”贏了!

上海海事法院審理後認為,日本軍方在1937年扣留兩艘輪船的事實可以認定,但目前尚沒有可以界定“捕獲”性質的證據,也沒有兩艘輪船發生轉移登記的證據。同時,1937年7月以後,在戰爭已經爆發的情況下,兩艘貨輪並未按合同約定被安排到安全的海域航行,導致輪船在合同期內被日本軍方扣留,大同海運株式會社對此有過錯。此後大同海運株式會社在明知船舶所有人為中國公民陳順通的情況下,又繼續佔有兩輪,既不及時告船舶所有人詳情,又不支付合同費用,構成侵權。

由此,法院認為,從租約期滿起至兩輪沉沒期間,大同海運株式會社屬於非法佔有兩艘貨輪,應對船舶所有人實際造成的經濟損失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2007年底,上海海事法院終於對這一曠日持久的“中威船案”做出一審判決:陳家勝訴,判決被告日本商船三井株式會社賠償中方原告2.3億人民幣。

12月22日,最高院裁定駁回被告再審要求,至此,陳氏家族終於贏了這場持續了數十年的“訴訟長跑”。

“此案以勝利告終,不僅是陳家人的勝利,對於民間對日索賠來說,也是開了一個重要的口子。”葉鳴說,“最遺憾的是,陳春先生沒有看到索賠案最後的執行。”

2012年3月,為船案耗盡了一生的心血後,70歲的陳春在睡夢中辭世。

為了完成船案的執行,陳家的第四代——陳春的長子陳中威,重新踏上了父親的追索之路。而他的名字,就是為了紀念中威公司而起的。

打贏船案,拿回屬於陳家的產業,彷彿是這個家族最重要的使命。

不過,官司雖然勝了,但日本商船三井株式會社並沒有及時履行法院裁決,支付賠償金。一直拖到了今年的4月19日,上海海事法院為執行生效判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的有關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浙江嵊泗馬跡山港對被執行人商船三井株式會社的船舶“BAOSTEEL EMOTION”輪實施扣押。4天后,日本商船三井株式會社全面履行了生效民事判決確定的全部義務,支付了約2.3億元人民幣的賠款以及案件審理費用。

“中威船案”終於在“船王”的曾孫陳中威手上畫上了一個完美的句號。

陳家四代人為這兩艘船奔波77年,至此,這場“愚公移山”式的世紀之訟終於塵埃落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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