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年升職 月薪翻倍 都被一張假畢業證毀了

來源:成都商報

法院判決,因學歷造假,勞動合同無效,公司無需支付被辭員工賠償金

2015年5月,90後章恆(化名)到北京一家網絡科技公司上班,擔任JAVA工程師。2017年3月,章恆升職為技術部項目經理,月薪是過去的2倍。但好景不長,17年底,公司發現章恆當初入職提交的畢業證書是假的,便辭退了章恆。雙方因此發生爭議。

近日,成都商報-紅星新聞記者從中國裁判文書網獲悉,北京海淀區法院、北京一中院、北京高院審查後均認為,誠實信用原則是勞資雙方均應當遵守的基本原則,章恆提供虛假的學歷證明、採用欺詐手段讓公司與自己建立勞動關係,相關勞動合同無效,公司也無需支付賠償金。

事件

JAVA工程師入職時學歷造假 2年升職經理後遭舉報被辭退

2015年5月,章恆到公司入職時,填寫了《員工入職履歷表》,上面寫道“2007-2011年,章恆在上海一所學校取得本科學歷”,章恆還簽字確認瞭如下申明“我對每一個問題的回答及所提供的資料都是真實的……我知道歪曲這份求職申請表上任何信息都是可以無償解聘的”。為證明自己的學習經歷,章恆還向公司提交了畢業證書,上面有學校落款和蓋章。

剛入職時,章恆的職位是JAVA工程師,轉正後工資為12000元,並與公司簽訂了2年的勞動合同。約2年後,2017年3月起,公司將他的職務調整為技術部門項目經理,月薪漲至25000元。同年5月,章恆與公司再次訂立了《勞動合同書》,其中約定了合同期限和崗位,並提到了“乙方(章恆)所提供的各種與甲方(公司)招聘要求有關的證件的真實性有疑義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等內容。

2017年10月,公司接到他人舉報,稱章恆的學歷有問題。公司核實後發現章恆畢業證書上記載的查詢網站已經打不開了,而在學信網上也查不到他的任何學歷信息。公司讓章恆進行解釋說明,並提交真實有效的材料,被章恆拒絕。

11月初,該網絡科技公司向章恆送達了《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認為章恆不僅違背了入職時的承諾,還構成對公司的欺詐。章恆離職後,申請了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延時、休息日及法定節假日加班費、工資差額等。2018年3月,仲裁委裁決公司需支付章恆工資差額9600元及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10萬餘元。公司對此不服,將章恆告上法庭。

爭鋒

誠信和能力哪個更重要

A 公司

是否欺詐與是否勝任工作是不同概念

章恆承認自己入職時提交的畢業證書是虛假的,但他認為自己沒有欺詐的主觀惡意,而且雙方存在兩份勞動合同,在2017年5月簽訂的合同中不存在有關學歷的問題。所以章恆認為公司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支付賠償金。

但公司一方認為,章恆提交虛假材料的方式騙取公司信任,並簽訂了勞動合同,而在公司要求他解釋時,他仍拒絕說明真實情況。章恆是否存在欺詐行為與是否勝任工作,是不同的概念,確認合同無效是誠實信用原則的範疇,勝任工作是合同履行的具體問題。這與雙方簽訂幾份合同無關,欺詐的情況是一直存續的。因此,公司認為自己有權解除雙方勞動合同,無需支付任何賠償金,反而是章恆欺詐了公司,應對公司進行賠償。

北京海淀法院一審認為,章恆提供的學歷、工作履歷等相關證明材料是公司能否錄用他的重要考量依據。誠信入職是勞動者入職的最基本要求,章恆本應如實向公司告知真實的學歷狀況並提供真實的證明材料,因此章恆存在提供虛假信息的主觀過錯,以欺詐手段使公司與自己建立勞動關係。根據《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勞動合同無效,公司據此解除勞動關係,並無不當。

至於公司要求章恆返還多支付的報酬,法院認為,員工付出了勞動,用人單位應支付報酬,且雙方對此前已經支付的報酬並無爭議,因此沒有支持公司該項請求。

最終,一審法院判決,確認章恆與公司之間簽訂的勞動合同無效,公司無需支付章恆賠償金。

B 員工

工作能力強 並沒有給公司造成損失

章恆對此不服,上訴至北京一中院。北京一中院認為,雙方雖然續簽了勞動合同,但兩份合同不能割裂開來,是雙方一直存續的勞動關係的體現。章恆入職時簽署了有關如實陳述的申明,自己應當明知欺詐行為的危害後果。於是,二審法院駁回了章恆的上訴,維持原判。

對此判決,章恆依然不服,2019年,他向北京高院申請了再審。近日,成都商報-紅星新聞記者從中國裁判文書網上發現,今年3月,北京高院裁定駁回章恆的再審申請。

章恆表示,自己擁有權威機構頒發的兩本職業資格證書、社會培訓學校頒發的四本證書,這些都能證明他的技能水平,可以滿足公司對於JAVA工程師的崗位需求,而且長達2年半的合作時間也驗證了這一點。當第一份勞動合同到期後,雙方又續簽,章恆認為這也是公司對自己的認可,他並沒有給公司造成損失,但公司直接辭退他,則是給他帶來了損失。

北京高院經審查認為,誠實信用原則是勞資雙方均應當遵守的基本原則,章恆向公司提供了虛假的畢業證書,此行為顯然屬於以欺詐手段使得公司與自己建立勞動關係。兩審法院確認章恆與公司之間於2015年5月至2017年11月期間訂立的勞動合同無效,並無不妥。公司據此要求無需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有事實與法律依據。因此,法院裁定駁回了章恆的再審申請。(記者 趙瑜)

法律人士觀點:

沒有誠信 工作能力再強也沒用

從該案看,入職學歷造假系欺詐行為,非但會丟了工作,甚至可能面臨賠償損失,那麼員工需要對公司如實說明哪些個人情況呢?前法官、知名法律博主郭小明表示,誠實信用作為勞動合同法的基本原則,是勞動合同成立的基礎,但這並不是說員工不能對公司有任何隱瞞、撒謊行為。法律規定,用人單位有權瞭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也就是說,員工對公司關於任職要求的情況要如實說明,而與任職不相關的情況,則有權拒絕提供。

“就本案而言,如果公司在招聘JAVA工程師時對應聘者學歷情況作了明確要求,而應聘者採用學歷造假的方式成功入職,這就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也違反了勞動合同法關於‘如實說明’的規定,屬於欺詐行為。那麼,公司自然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解除合同。誠信乃為人之本,誠信也是立身之本。作為民法的基本原則,誠信是非常重要的,決定了民事行為是否有效。我們應該意識到,沒有誠信的人,工作能力再強,也是沒有用的。”郭小明表示。

四川方策律師事務所郭剛律師認為,員工需要對公司如實告知的信息主要包括本人學歷和工作經歷,公司以此考察員工的學識水平或有沒有跟原公司解除勞動關係等。而員工個人的身體疾病(如乙肝、艾滋病等)、婚姻狀況、是否有生育計劃等信息則屬於個人隱私範疇,在不影響就職崗位的情況下,無需向公司說明。

如果員工隱瞞了相關工作簡歷和文憑,可能會造成兩個後果,一方面員工違背誠實信用原則,涉嫌欺詐,將導致勞動合同無效,這也是法律規定的合同無效的理由之一。此外,如果公司得知這些情況,還可以主張撤銷與員工簽訂的勞動合同。因此,對公司來說,有必要在員工入職時要求對方填寫員工入職登記表,並附上“如有不實填寫的信息,需由員工本人承擔全部責任後果”等內容,以此來規避員工入職時可能出現的不誠信問題。

相關推薦

推薦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