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支持單位解聘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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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40歲的男子王某因一個玩笑,失業了。原來,王某抱著“開玩笑”的心態,在上班時親吻了一名關係不錯的女同事,被單位以“性騷擾”為由開除。王某不服前單位作出的解聘決定,將單位告上北京市朝陽法院。近日,記者獲悉,朝陽法院判決,單位的行為屬於合法解除勞動合同。

事件:

上班親女同事被開除

王某在2007年入職到一家大型速遞公司。2011年,公司與他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離職前王某已經是速遞組組長,月薪8000餘元。

根據法庭上的證據顯示,2018年6月的一天,因為公司西區停電,女職員劉某來到公司東區停車場幹活兒。王某親了劉某一下,還興奮地與她聊天,說中午請她吃飯。劉某很生氣,向公司投訴。公司在調查時,王某承認確有其事,並“在沒有任何恐嚇或者承諾的情況下”寫下了事情發生的經過。王某稱因為關係好,和劉某常常打鬧嬉笑。當天見到劉某很高興,一時興奮就親了她一口,沒想到劉某生氣了。王某說:“因為以前總是打鬧,所以一直和她開玩笑,沒想到為這事兒鬧不愉快,對此表達歉意。”

2018年6月19日,公司向王某發送了書面的《解除勞動合同通知》,內容為:王某的行為違反了《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辦法》中“禁止違背婦女意志,以具有性內容或者與性有關的語言、文字、圖像、電子信息、肢體行為等形式對婦女實施性騷擾”的規定。公司絕不容忍這種行為的發生。因此,公司決定於2018年6月20日起與其解除勞動合同,並不予任何經濟補償。王某的最後工作日為2018年6月19日,最後付薪日為2018年6月19日。公司要求王某在2018年6月19日當天歸還所有在工作中領取的公司財產。

王某對此不服,提出仲裁,在拿到仲裁不予補償的裁決後,又提出起訴。王某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16萬餘元,以及在職期間的未休年假工資和加班費。

焦點:

是開玩笑還是性騷擾?

王某認為,以他和劉某的關係,這種行為不應該算“性騷擾”,只能算是開玩笑。但是單位對此不認可。快遞公司認為,王某的舉動已經引起女同事強烈不滿,屬於不適當的肢體接觸。根據公司的章程,應該予以解除勞動合同。

為此公司提出,開除王某是根據公司的《員工手冊》。該手冊顯示:“解僱,員工如有以下違紀行為,將被公司立即解僱,且公司不做任何補償。如該違紀行為同時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等相關法律,公司將會報警處理。”其中第23項就是“有性騷擾行為”。

公司稱《員工手冊》的內容是告知過王某的,有王某簽字的《員工手冊》接收書為證。王某承認看過《員工手冊》,但堅持自己的行為是開玩笑不是性騷擾,公司不能依據《員工手冊》有關性騷擾的內容開除他。

法院:

單位做法無不妥

法院認為,王某在知曉公司規章制度的情況下,於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因非工作事宜向女員工作出非必要的身體接觸,從而引發女員工的不滿。王某行為已經嚴重違反了勞動紀律及職業道德,公司基於王某的此行為與其解除勞動關係並無不妥,法院對王某關於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係賠償金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最終判決,公司只需支付王某未休年休假的工資7000餘元,駁回王某其它訴求。

法官支招:

遇到職場性騷擾該怎麼辦

審理該案的朝陽法院法官楊曉娥介紹,雖然現行法律法規對“職場性騷擾”沒有明確的定義,但是哪些行為屬於“性騷擾”也有章可循。比如《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禁止違背婦女意志,以具有性內容或者與性有關的語言、文字、圖像、電子信息、肢體行為等形式對婦女實施性騷擾。”

遭到性騷擾應該怎麼做?楊曉娥介紹,根據法律, 遭受性騷擾的婦女可以向本人所在單位、行為人所在單位、本市各級婦女聯合會和有關機關投訴,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所在單位、本市各級婦女聯合會和有關機關接到投訴後,應當採取對被投訴人批評教育、對雙方進行調解或者支持投訴人起訴等措施。用人單位、公共場所經營管理單位應當根據情況採取措施,預防和制止對婦女的性騷擾。

楊法官建議,女職工在日常生活中遭受性騷擾首先要勇敢的說“不”。要有較強的自我保護意識及自尊自愛的意識,如遇到密閉場所談話儘量敞開門,談話時保持安全距離,必要時打開手機錄音、錄像功能保存證據,一旦發現對方有越界行為立即表明立場,當場拒絕,必要時報警。

同時楊法官建議,公司在接到有關性騷擾的投訴後,應該第一時間展開調查注意留存證據,必要時找警方協助。一旦發現確實存在職場性騷擾的違法行為絕不姑息,對加害者依據相關規定作出解除勞動合同決定並經工會同意後送達。

據悉,在審判實踐中企業作出解除行為後得不到支持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幾種:用人單位沒有足夠的證據證明確實發生過性騷擾行為;員工的行為不構成性騷擾,沒有達到性騷擾的標準;行為不符合單位規章制度規定或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單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所以,楊法官建議,企業要做到及時更新《員工手冊》,並讓全體員工學習並簽字確認。

□本報記者 李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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