秋林集團公司債募資違規擔保 董事長李亞吃警示函

中國經濟網北京4月29日訊 證監會網站昨日公佈的關於對哈爾濱秋林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2019〕7號、關於對李亞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2019〕8號顯示,哈爾濱秋林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簡稱“秋林集團”)改變募集資金用途,違規提供質押擔保,被黑龍江證監局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李亞作為秋林集團的時任董事長,對上述問題負有主要責任,被黑龍江證監局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經查,秋林集團(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2301001270419939)於2018年11月27日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18秋林01”,並在《非公開發行2018年公司債券(第一期)募集說明書》中明確約定,募集資金應全部用於償還公司存續期內的公司債券本息。12月16日公司將非公開發行債券“18秋林01”募集資金3億元從募集資金專戶流向了公司在華夏銀行天津分行開立的其他三個普通賬戶,並用上述賬戶的3億元款項存單為天津市隆泰冷暖設備製造有限公司開展保理業務提供了質押擔保。

上述行為違反了《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證監令第113號,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第十五條規定。按照《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第六十條規定,黑龍江證監局決定對秋林集團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李亞作為秋林集團的時任董事長,對上述問題負有主要責任。根據《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第六十條規定,黑龍江證監局決定對其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管理辦法》第十五條規定:公開發行公司債券,募集資金應當用於核准的用途;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募集資金應當用於約定的用途。除金融類企業外,募集資金不得轉借他人。發行人應當指定專項賬戶,用於公司債券募集資金的接收、存儲、劃轉與本息償付。

《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對違反法律法規及本辦法規定的機構和人員,中國證監會可採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責令公開說明、責令參加培訓、責令定期報告、認定為不適當人選、暫不受理與行政許可有關的文件等相關監管措施;依法應予行政處罰的,依照《證券法》、《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管理辦法》第六十條規定: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發行人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可以對發行人及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採取本辦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的相關監管措施;情節嚴重的,處以警告、罰款。

以下為行政處罰原文:

關於對哈爾濱秋林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2019〕7號

哈爾濱秋林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經查,我局發現你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2301001270419939)於2018年11月27日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18秋林01”,並在《非公開發行2018年公司債券(第一期)募集說明書》中明確約定,募集資金應全部用於償還你公司存續期內的公司債券本息。12月16日你公司將非公開發行債券“18秋林01”募集資金3億元從募集資金專戶流向了你公司在華夏銀行天津分行開立的其他三個普通賬戶,並用上述賬戶的3億元款項存單為天津市隆泰冷暖設備製造有限公司開展保理業務提供了質押擔保。

上述行為違反了《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證監令第113號,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第十五條規定。按照《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第六十條規定,決定對你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現提醒你公司關注上述改變募集資金用途事項,並及時採取有效措施,及時改正違法違規行為。

你公司應在收到本監督管理措施後30個工作日內向我局提交書面整改報告。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黑龍江證監局

2019年4月25日

關於對李亞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2019〕8號

李亞:

經查,我局發現哈爾濱秋林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秋林集團或公司)於2018年11月27日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18秋林01”,並在《非公開發行2018年公司債券(第一期)募集說明書》中明確約定,募集資金應全部用於償還公司存續期內的公司債券本息。12月16日秋林集團將非公開發行債券“18秋林01”募集資金3億元從募集資金專戶流向了公司在華夏銀行天津分行開立的其他三個普通賬戶,並用上述賬戶的3億元款項存單為天津市隆泰冷暖設備製造有限公司開展保理業務提供了質押擔保。

秋林集團上述行為違反了《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證監令第113號,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第十五條規定。你作為秋林集團的時任董事長,對上述問題負有主要責任。根據《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第六十條規定,我局決定對你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現提醒你關注秋林集團上述改變募集資金用途事項,並及時採取有效措施,及時改正公司違法違規行為。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黑龍江證監局

2019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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