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陸電子檢查曝八宗違規 董事長饒陸華等2人吃警示函

中國經濟網北京6月25日訊 中國證監會深圳監管局昨日公佈的監管措施顯示,深圳市科陸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科陸電子”,002121.SZ)存在未及時披露重大合同;未披露饒陸華代芯瓏電子原股東持有科陸電子股票的情況;子公司百年金海對外擔保、對外提供財務資助未經審議並及時披露;商譽減值測試不審慎;業績預告編制不審慎;財務核算存在薄弱環節;未及時披露重大項目變動信息;募集資金管理與使用不規範八宗違法違規行為。

饒陸華作為公司董事長、總經理;聶志勇作為公司財務總監、時任董事,對上述相關問題負有主要責任。

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上市公司現場檢查辦法》第二十一條的相關規定,深圳證監局決定對科陸電子採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對饒陸華、聶志勇分別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規定:信息披露義務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上市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本辦法的,中國證監會可以採取以下監管措施:

(一)責令改正;

(二)監管談話;

(三)出具警示函;

(四)將其違法違規、不履行公開承諾等情況記入誠信檔案並公佈;

(五)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六)依法可以採取的其他監管措施。

《上市公司現場檢查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發現檢查對象在規範運作等方面存在問題的,中國證監會可以對檢查對象採取責令改正措施。 採取前款措施的,中國證監會應當事先向檢查對象及有關人員告知檢查認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檢查對象或有關人員有不同意見的,可以申辯、陳述意見並說明理由。中國證監會應當對此進行復核,並在收到申辯、陳述意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告知複核結果。

以下為原文:

深圳證監局關於對深圳市科陸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採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

深圳市科陸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上市公司現場檢查辦法》以及《關於印發中國證監會推廣隨機抽查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等規定,我局對你公司進行了現場檢查。檢查發現,你公司存在以下問題:

一、未及時披露重大合同

(一)未及時披露收購百年金海合作意向協議及補充協議

檢查發現,2015年9月22日,你公司與陳長寶簽訂《合作意向協議》,約定以38,880萬元收購百年金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百年金海)100%股權等。該合作意向書主要條款與正式的股權轉讓協議基本一致,但你公司未予以披露。檢查還發現,2015年10月16日,你公司董事長饒陸華與陳長寶簽訂《關於百年金海科技有限公司之股權轉讓協議書的補充協議》,約定陳長寶承諾認購你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金額不低於29,160萬元等。對該補充協議,你公司也未予以披露。

(二)未及時披露收購芯瓏電子合作意向協議

2015年9月,你公司與祝某聞簽訂《合作意向協議》,約定以53,100萬元收購深圳芯瓏電子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芯瓏電子)100%股權等。該意向協議與正式的股權轉讓協議基本一致,但你公司未予以披露。

上述三份協議均已執行完畢,主要條款與正式的協議基本一致,你公司對正式協議均已披露。

二、未披露饒陸華代芯瓏電子原股東持有科陸電子股票的情況

2015年10月16日,你公司控股股東饒陸華與芯瓏電子原股東樑裕厚簽訂了《關於深圳芯瓏電子技術有限公司之股權轉讓協議書的補充協議》,約定了樑裕厚出資12,000萬元,以饒陸華名義認購科陸電子非公開發行股票。後二人協商變更股票購買方式,由樑裕厚受讓饒陸華直接持有科陸電子的存量股,轉讓價格按非公開發行股票價格,轉讓總價12,000萬元,但相關股權仍由饒陸華代為持有。2015年10至11月,樑裕厚通過第三方支付了12,000萬元股權轉讓款。

你公司未披露饒陸華代樑裕厚持有股票事項,導致你公司在2015年、2016年、2017年度定期報告中,前十名股東持股信息披露不準確。

三、子公司百年金海對外擔保、對外提供財務資助未經審議並及時披露

檢查發現,截至2019年2月,子公司百年金海存在對外擔保12筆,累計17,280萬元,其中8筆發生在你公司收購百年金海後。你公司於2019年4月1日對上述對外擔保及未履行審議程序的情況進行了披露。你公司未及時審議和披露對外擔保事項,不符合《關於規範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行為的通知》(證監發[2005]120號)的規定。百年金海在未履行程序的情況下,對其他主體提供財務資助。2016年6月至11月,百年金海分別與河南金巖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河南競爭力文化傳播有限公司、河南寶通信息安全測評有限公司簽訂了借款協議,金額分別為1,700萬元、990萬元、974萬元,借款期限均為1年,截至目前,該等借款基本沒有收回。百年金海與其原實際控制人陳長寶、供應商河南寶龍電子科技有限公司等存在頻繁資金往來,截至目前仍有大額往來款未收回。上述情況反映你公司對百年金海的管控存在重大缺陷。

四、商譽減值測試不審慎

(一)百年金海相關商譽減值測試不審慎

檢查發現,2017年子公司百年金海商譽減值跡象已非常明顯,如2016年、2017年百年金海實際收入、收入增長率不及預期,差異逐年擴大;百年金海2016年、2017年連續兩年業績未達標,差額分別為333.68萬元、4,233.53萬元,呈現擴大趨勢,且百年金海2018年第一季度業績繼續呈現下滑趨勢。但你公司未基於上述情況審慎評估相關商譽減值風險,導致2017年年報出現會計差錯。2019年4月,你公司披露了前期會計差錯更正公告,2017年度就百年金海相關商譽計提減值6,666.63萬元,公司2017年淨利潤由46,237.97萬元調減為39,571.34萬元。你公司2017年年度財務報告出現較大會計差錯。

(二)芯瓏電子相關商譽減值測試不審慎

芯瓏電子2015至2017年承諾業績分別為4,500萬元、5,400萬元和6,480萬元,實際完成分別為4,654.69萬元、6,315.20萬元、6,956.37萬元。檢查發現,你公司2016年以芯瓏電子完成當年業績承諾為由,未按《企業會計準則第8號——資產減值》的規定對相關商譽進行減值測試。2017年對商譽減值測試時,未審慎考慮芯瓏電子在業績承諾期內營業收入未達預期且差異呈現擴大趨勢,以及壓縮費用實現業績達標等因素。

五、業績預告編制不審慎

2018年10月29日,你公司在《2018年第三季度報告》中,披露2018年度歸屬於上市公司股東的淨利潤為0萬元至13,759.85萬元。2019年1月29日,你公司將業績修正為虧損90,000萬元至110,000萬元,其中百年金海經營虧損、相關商譽減值計提和違規擔保損失等是業績修正重要原因。

檢查發現,你公司在披露2018年第三季度報告時,已經知悉百年金海業績下滑,管理團隊發生重大變更,經營難以持續等情況。但你公司在2018年第三季度編制業績預告未考慮前述因素的影響,業績預告披露存在重大偏差。

六、財務核算存在薄弱環節

一是政府補助核算基礎薄弱,不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的要求。你公司對於自籌資金投入未按項目進行核算,難以與政府補助項目準確關聯,你公司對政府補助項目核算和列報隨意,不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第16號——政府補助》的規定。

二是收入核算不規範。在被收購前,百年金海主要以開票確認收入,收購後,你公司要求百年金海根據初驗報告確認收入,並對收入核算不規範的項目進行整改。但百年金海整改不徹底,仍然存在收入核算與會計政策不一致問題。

七、未及時披露重大項目變動信息

2016年9月7日,你公司披露了《項目中標公告》,公告公司與廣西送變電建設有限責任公司組成聯合體中標了新金堤-巴哈必色220/400kV輸電線路總包項目,中標金額人民幣1.35億元,該項目業主方為(Nepal Electricity Authority)尼泊爾國家電力局。檢查發現,你公司於2018年11月11日就收到業主方發來的項目合同終止函件,但你公司直至2019年1月4日才發佈《關於中標項目履行進展的公告》。

八、募集資金管理與使用不規範

檢查發現,你公司於2017年7月至2018年5月陸續設立了募集資金專戶用於存儲2017年非公開發行股票募集的資金;但你公司上述專戶的設立未經董事會審批,不符合《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2號——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和使用的監管要求》第四條的規定。檢查還發現,你公司募集資金管理辦法未包含責任追究的內部控制制度,不符合《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2號——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和使用的監管要求》第三條的規定。

綜上,你公司關於百年金海和芯瓏電子相關商譽減值測試不審慎,以及收入、政府補助相關核算不規範,影響到相關財務信息披露的準確性,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的規定。你公司業績預告編制不審慎,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二十五條的規定。你公司未披露收購百年金海合作意向協議及補充協議,未披露收購芯瓏電子合作意向協議,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的規定。你公司未披露控股股東饒陸華代芯瓏電子原股東持有科陸電子股票,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你公司未及時披露重大項目變動信息,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對百年金海的管控存在重大缺陷,還反映你公司規範運作較為薄弱。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上市公司現場檢查辦法》第二十一條的相關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採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

你公司應按照以下要求採取有效措施進行改正,並於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30日內向我局提交書面整改報告:

一、你公司全體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加強對證券法律法規的學習,敬畏市場、敬畏法治、敬畏專業、敬畏風險,強化規範運作意識,健全內部控制制度,完善內部信息管理流程,加強信息披露管理,切實提高公司規範運作水平。

二、你公司應立即補充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並在定期報告中如實披露股東真實持股情況。

三、你公司應加強併購重組的可行性分析,提升併購重組重大決策的審慎性和科學性;加強對收購標的的管控力度,保障上市公司資金、資產安全。

四、你公司應進一步加強財務會計基礎工作,加強財務人員的專業水平,增強財務人員責任意識,從源頭保證財務核算質量。

如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深圳證監局

2019年6月17日

深圳證監局關於對饒陸華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饒陸華: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上市公司現場檢查辦法》以及《關於印發中國證監會推廣隨機抽查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等規定,我局對深圳市科陸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進行了現場檢查。檢查發現,公司存在以下問題:

一、未及時披露重大合同

(一)未及時披露收購百年金海合作意向協議及補充協議

檢查發現,2015年9月22日,公司與陳長寶簽訂《合作意向協議》,約定以38,880萬元收購百年金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百年金海)100%股權等。該合作意向書主要條款與正式的股權轉讓協議基本一致,但公司未予以披露。檢查還發現,2015年10月16日,公司董事長饒陸華與陳長寶簽訂《關於百年金海科技有限公司之股權轉讓協議書的補充協議》,約定陳長寶承諾認購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金額不低於29,160萬元等。對該補充協議,公司也未予以披露。

(二)未及時披露收購芯瓏電子合作意向協議

2015年9月,公司與祝某聞簽訂《合作意向協議》,約定以53,100萬元收購深圳芯瓏電子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芯瓏電子)100%股權等。該意向協議與正式的股權轉讓協議基本一致,但公司未予以披露。

上述三份協議均已執行完畢,主要條款與正式的協議基本一致,公司對正式協議均已披露。

二、未披露饒陸華代芯瓏電子原股東持有科陸電子股票的情況

2015年10月16日,你與芯瓏電子原股東樑裕厚簽訂了《關於深圳芯瓏電子技術有限公司之股權轉讓協議書的補充協議》,約定了樑裕厚出資12,000萬元,以你名義認購科陸電子非公開發行股票。後你二人協商變更股票購買方式,由樑裕厚受讓你直接持有科陸電子的存量股,轉讓價格按非公開發行股票價格,轉讓總價12,000萬元,但相關股權仍由你代為持有。2015年10至11月,樑裕厚通過第三方支付了12,000萬元股權轉讓款。

公司未披露你代樑裕厚持有股票事項,導致公司在2015年、2016年、2017年度定期報告中,前十名股東持股信息披露不準確。

三、子公司百年金海對外擔保、對外提供財務資助未經審議並及時披露

檢查發現,截至2019年2月,子公司百年金海存在對外擔保12筆,累計17,280萬元,其中8筆發生在公司收購百年金海後。公司於2019年4月1日對上述對外擔保及未履行審議程序的情況進行了披露。公司未及時審議和披露對外擔保事項,不符合《關於規範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行為的通知》(證監發[2005]120號)的規定。百年金海在未履行程序的情況下,對其他主體提供財務資助。2016年6月至11月,百年金海分別與河南金巖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河南競爭力文化傳播有限公司、河南寶通信息安全測評有限公司簽訂了借款協議,金額分別為1,700萬元、990萬元、974萬元,借款期限均為1年,截至目前,該等借款基本沒有收回。百年金海與其原實際控制人陳長寶、供應商河南寶龍電子科技有限公司等存在頻繁資金往來,截至目前仍有大額往來款未收回。上述情況反映公司對百年金海的管控存在重大缺陷。

四、商譽減值測試不審慎

(一)百年金海相關商譽減值測試不審慎

檢查發現,2017年子公司百年金海商譽減值跡象已非常明顯,如2016年、2017年百年金海實際收入、收入增長率不及預期,差異逐年擴大;百年金海2016年、2017年連續兩年業績未達標,差額分別為333.68萬元、4,233.53萬元,呈現擴大趨勢,且百年金海2018年第一季度業績繼續呈現下滑趨勢。但公司未基於上述情況審慎評估相關商譽減值風險,導致2017年年報出現會計差錯。2019年4月,公司披露了前期會計差錯更正公告,2017年度就百年金海相關商譽計提減值6,666.63萬元,公司2017年淨利潤由46,237.97萬元調減為39,571.34萬元。公司2017年年度財務報告出現較大會計差錯。

(二)芯瓏電子相關商譽減值測試不審慎

芯瓏電子2015至2017年承諾業績分別為4,500萬元、5,400萬元和6,480萬元,實際完成分別為4,654.69萬元、6,315.20萬元、6,956.37萬元。檢查發現,公司2016年以芯瓏電子完成當年業績承諾為由,未按《企業會計準則第8號——資產減值》的規定對相關商譽進行減值測試。2017年對商譽減值測試時,未審慎考慮芯瓏電子在業績承諾期內營業收入未達預期且差異呈現擴大趨勢,以及壓縮費用實現業績達標等因素。

五、業績預告編制不審慎

2018年10月29日,公司在《2018年第三季度報告》中,披露2018年度歸屬於上市公司股東的淨利潤為0萬元至13,759.85萬元。2019年1月29日,公司將業績修正為虧損90,000萬元至110,000萬元,其中百年金海經營虧損、相關商譽減值計提和違規擔保損失等是業績修正重要原因。

檢查發現,公司在披露2018年第三季度報告時,已經知悉百年金海業績下滑,管理團隊發生重大變更,經營難以持續等情況。但公司在2018年第三季度編制業績預告未考慮前述因素的影響,業績預告披露存在重大偏差。

六、財務核算存在薄弱環節

一是政府補助核算基礎薄弱,不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的要求。公司對於自籌資金投入未按項目進行核算,難以與政府補助項目準確關聯,公司對政府補助項目核算和列報隨意,不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第16號——政府補助》的規定。

二是收入核算不規範。在被收購前,百年金海主要以開票確認收入,收購後,公司要求百年金海根據初驗報告確認收入,並對收入核算不規範的項目進行整改。但百年金海整改不徹底,仍然存在收入核算與會計政策不一致問題。

七、未及時披露重大項目變動信息

2016年9月7日,公司披露了《項目中標公告》,公告公司與廣西送變電建設有限責任公司組成聯合體中標了新金堤-巴哈必色220/400kV輸電線路總包項目,中標金額人民幣1.35億元,該項目業主方為(Nepal Electricity Authority)尼泊爾國家電力局。檢查發現,公司於2018年11月11日就收到業主方發來的項目合同終止函件,但公司直至2019年1月4日才發佈《關於中標項目履行進展的公告》。

八、募集資金管理與使用不規範

檢查發現,公司於2017年7月至2018年5月陸續設立了募集資金專戶用於存儲2017年非公開發行股票募集的資金;但公司上述專戶的設立未經董事會審批,不符合《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2號——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和使用的監管要求》第四條的規定。檢查還發現,公司募集資金管理辦法未包含責任追究的內部控制制度,不符合《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2號——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和使用的監管要求》第三條的規定。

綜上,公司關於百年金海和芯瓏電子相關商譽減值測試不審慎,以及收入、政府補助相關核算不規範,影響到相關財務信息披露的準確性,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的規定。公司業績預告編制不審慎,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公司未披露收購百年金海合作意向協議及補充協議,未披露收購芯瓏電子合作意向協議,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的規定。公司未披露控股股東饒陸華代芯瓏電子原股東持有科陸電子股票,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公司未及時披露重大項目變動信息,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對百年金海的管控存在重大缺陷,還反映公司規範運作較為薄弱。你作為公司董事長、總經理,對上述問題負有主要責任。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如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深圳證監局

2019年6月17日

深圳證監局關於對聶志勇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聶志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上市公司現場檢查辦法》以及《關於印發中國證監會推廣隨機抽查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等規定,我局對深圳市科陸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進行了現場檢查。檢查發現,公司存在以下問題:

一、未及時披露重大合同

(一)未及時披露收購百年金海合作意向協議及補充協議

檢查發現,2015年9月22日,公司與陳長寶簽訂《合作意向協議》,約定以38,880萬元收購百年金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百年金海)100%股權等。該合作意向書主要條款與正式的股權轉讓協議基本一致,但公司未予以披露。檢查還發現,2015年10月16日,公司董事長饒陸華與陳長寶簽訂《關於百年金海科技有限公司之股權轉讓協議書的補充協議》,約定陳長寶承諾認購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金額不低於29,160萬元等。對該補充協議,公司也未予以披露。

(二)未及時披露收購芯瓏電子合作意向協議

2015年9月,公司與祝某聞簽訂《合作意向協議》,約定以53,100萬元收購深圳芯瓏電子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芯瓏電子)100%股權等。該意向協議與正式的股權轉讓協議基本一致,但公司未予以披露。

上述三份協議均已執行完畢,主要條款與正式的協議基本一致,公司對正式協議均已披露。

二、子公司百年金海對外擔保、對外提供財務資助未經審議並及時披露

檢查發現,截至2019年2月,子公司百年金海存在對外擔保12筆,累計17,280萬元,其中8筆發生在公司收購百年金海後。公司於2019年4月1日對上述對外擔保及未履行審議程序的情況進行了披露。公司未及時審議和披露對外擔保事項,不符合《關於規範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行為的通知》(證監發[2005]120號)的規定。百年金海在未履行程序的情況下,對其他主體提供財務資助。2016年6月至11月,百年金海分別與河南金巖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河南競爭力文化傳播有限公司、河南寶通信息安全測評有限公司簽訂了借款協議,金額分別為1,700萬元、990萬元、974萬元,借款期限均為1年,截至目前,該等借款基本沒有收回。百年金海與其原實際控制人陳長寶、供應商河南寶龍電子科技有限公司等存在頻繁資金往來,截至目前仍有大額往來款未收回。上述情況反映公司對百年金海的管控存在重大缺陷。

三、商譽減值測試不審慎

(一)百年金海相關商譽減值測試不審慎

檢查發現,2017年子公司百年金海商譽減值跡象已非常明顯,如2016年、2017年百年金海實際收入、收入增長率不及預期,差異逐年擴大;百年金海2016年、2017年連續兩年業績未達標,差額分別為333.68萬元、4,233.53萬元,呈現擴大趨勢,且百年金海2018年第一季度業績繼續呈現下滑趨勢。但公司未基於上述情況審慎評估相關商譽減值風險,導致2017年年報出現會計差錯。2019年4月,公司披露了前期會計差錯更正公告,2017年度就百年金海相關商譽計提減值6,666.63萬元,公司2017年淨利潤由46,237.97萬元調減為39,571.34萬元。公司2017年年度財務報告出現較大會計差錯。

(二)芯瓏電子相關商譽減值測試不審慎

芯瓏電子2015至2017年承諾業績分別為4,500萬元、5,400萬元和6,480萬元,實際完成分別為4,654.69萬元、6,315.20萬元、6,956.37萬元。檢查發現,公司2016年以芯瓏電子完成當年業績承諾為由,未按《企業會計準則第8號——資產減值》的規定對相關商譽進行減值測試。2017年對商譽減值測試時,未審慎考慮芯瓏電子在業績承諾期內營業收入未達預期且差異呈現擴大趨勢,以及壓縮費用實現業績達標等因素。

四、業績預告編制不審慎

2018年10月29日,公司在《2018年第三季度報告》中,披露2018年度歸屬於上市公司股東的淨利潤為0萬元至13,759.85萬元。2019年1月29日,公司將業績修正為虧損90,000萬元至110,000萬元,其中百年金海經營虧損、相關商譽減值計提和違規擔保損失等是業績修正重要原因。

檢查發現,公司在披露2018年第三季度報告時,已經知悉百年金海業績下滑,管理團隊發生重大變更,經營難以持續等情況。但公司在2018年第三季度編制業績預告未考慮前述因素的影響,業績預告披露存在重大偏差。

五、財務核算存在薄弱環節

一是政府補助核算基礎薄弱,不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的要求。公司對於自籌資金投入未按項目進行核算,難以與政府補助項目準確關聯,公司對政府補助項目核算和列報隨意,不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第16號——政府補助》的規定。

二是收入核算不規範。在被收購前,百年金海主要以開票確認收入,收購後,公司要求百年金海根據初驗報告確認收入,並對收入核算不規範的項目進行整改。但百年金海整改不徹底,仍然存在收入核算與會計政策不一致問題。

綜上,公司關於百年金海和芯瓏電子相關商譽減值測試不審慎,以及收入、政府補助相關核算不規範,影響到相關財務信息披露的準確性,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的規定。公司業績預告編制不審慎,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公司未披露收購百年金海合作意向協議及補充協議,未披露收購芯瓏電子合作意向協議,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的規定。對百年金海的管控存在重大缺陷,還反映公司規範運作較為薄弱。你作為公司財務總監、時任董事,對上述相關問題負有主要責任。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如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深圳證監局

2019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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