洽洽食品第二大股東吃警示函 大筆超限減持信披違規

洽洽食品 中國證監會 投資 法律 中經網財經 2019-06-28

中國經濟網北京6月25日訊 證監會網站於今日發佈關於對萬和投資有限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經查,萬和投資有限公司作為洽洽食品持股5%以上的股東,於2015年6月5日至2019年2月27日期間,累計通過大宗交易和集中競價交易減持洽洽食品股份2595.00萬股,佔公司總股本的5.12%,超出法律限定比例0.12%。

萬和投資有限公司在擁有權益的股份佔公司總股份的比例減少5%時,未停止買賣上市公司的股票並及時履行報告和信息披露義務,涉嫌違反《證券法》第八十六條、《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的有關規定。

鑑於萬和投資有限公司發現相關問題後及時通過上市公司發佈公告說明並停止減持,情節輕微且未造成嚴重影響,根據《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七十五條、《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第十四條、《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有關規定,證監會安徽監管局決定對萬和投資有限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並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數據顯示,截至2019年3月31日,萬和投資有限公司持有洽洽食品股份數量為3489.00萬股,持股比例為6.88%,為洽洽食品第二大股東。

《證券法》第八十六條:

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投資者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達到百分之五時,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三日內,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證券交易所作出書面報告,通知該上市公司,並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 投資者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達到百分之五後,其所持該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減少百分之五,應當依照前款規定進行報告和公告。在報告期限內和作出報告、公告後二日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

《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十三條:

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 5%時,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3日內編制權益變動報告書,向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提交書面報告,通知該上市公司,並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 前述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後,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其擁有權益的股份佔該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減少5%,應當依照前款規定進行報告和公告。在報告期限內和作出報告、公告後2日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

《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七十五條:

上市公司的收購及相關股份權益變動活動中的信息披露義務人,未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履行報告、公告以及其他相關義務的,中國證監會責令改正,採取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責令暫停或者停止收購等監管措施。在改正前,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不得對其持有或者實際支配的股份行使表決權。

《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第十四條:

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未按照本規定和證券交易所規則減持股份的,中國證監會依照有關規定採取責令改正等監管措施。

《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 (二)受他人脅迫有違法行為的; (三)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四)其他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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