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腳踢公交車檔位杆 法院判三年兩個月'

青田 交通 法律 浙江省 甌江 仁壽縣人民檢察院 2019-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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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腳踢公交車檔位杆 法院判三年兩個月

男子腳踢公交車檔位杆 法院判三年兩個月

在公交車上,粗暴的言行可能會影響到整車人的安全,而做出這些魯莽行為的人也要為此付出代價。8月6日上午,浙江省青田縣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並當庭宣判了被告人葉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案,葉某依法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兩個月。

2019年4月10日中午,葉某在親戚家裡喝了半瓶白酒後,在高湖鎮坐上了一輛開往青田汽車站的城鄉公交車,期間,在車上睡起了覺。當天下午三點多,在該公交車行駛至青田甌江大橋下後,許多乘客陸續下車,公交車司機謝某提醒葉某下車。葉某卻說,自己不下車,要謝某把他開去一個不在公交車既定路線上的地方。謝某當場拒絕了葉某的無理要求,並發動公交車開始往前行駛。沒想到,車行駛後沒幾米,葉某來到了駕駛室旁邊,一腳就踢在了正在行駛的公交車的檔位杆上,當時車子明顯搖晃了一下。之後,車上的一名年輕乘客過來勸說葉某,但是葉某沒有領情,反而對年輕乘客進行了謾罵。謝某警告葉某不要亂動後,準備再次行駛,葉某又是一腳再次踢在了公交車的檔位杆上。考慮到當時車上其他七八名乘客的安全,謝某靠邊停了車。隨後,該車售票員麻某打電話報警,被告人葉某被出警民警當場查獲。

根據當時的監控視屏顯示,事發時該公交車所在的位置車流量較大,周邊許多車輛正在來往行駛,同時公交車距離斑馬線不到十米,當時還有路人正在斑馬線上行走,如果公交車失控,後果將不堪設想。

青田縣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葉小雄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駛過程中,拉拽車輛變速桿,妨害安全駕駛,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其行為已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鑑於被告人歸案後具有坦白情節,最終法院決定對其從輕處罰,一審對被告人葉小雄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二個月。

近年來,乘客妨礙司機安全駕駛的事情屢見不鮮。2019年1月12日21時許,被告人劉某某飲酒後攜帶兩歲孫女搭乘青田1路B線公交車前往油竹街道。因為停車問題,劉某某與司機發生爭執。司機停車後,劉某某還將司機的臉部打傷,並上前拔去公交車的車鑰匙。劉某某的行為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結合公交車通行路段情況、載客情況、妨害安全駕駛行為的嚴重程度及對公共交通安全的危害大小、被告人的認罪悔罪表現等,青田縣人民法院於7月30日依法對劉某當庭判處了有期徒刑一年兩個月。

法官說法:自從兩高一部《關於依法懲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駕駛違法犯罪行為的指導意見》發佈實施後,國家加大了對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駕駛的懲處力度。本案中,法院在綜合考慮案發時公交車行駛速度、載客情況、妨害安全駕駛行為的嚴重程度以及對公共交通安全的危害大小、被告人認罪悔罪表現,作出了全面準確的評判,彰顯了強化保障公共安全的價值導向,充分體現了法的教育指引作用,達到了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相統一。

來源:浙江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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