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資損失八千萬 ——原青海能源發展(集團)公司違紀違法案件剖析

青海 銀行 能源 彩票 人力資源 會計師 湄潭檢察 2019-05-21


國資損失八千萬  ——原青海能源發展(集團)公司違紀違法案件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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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青海省紀委與青海省檢察院聯合查處了青海能源發展(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簡稱“青海能源公司”)所轄青海煤業魚卡有限責任公司(簡稱“魚卡公司”)人力資源管理部原副部長、財務負責人王世才貪汙、挪用公款用於購買彩票,青海能源公司主體企業青海煤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簡稱“青海煤業公司”)以虛假工程決算隱匿、套取國有資金和中央預算內資金,私分國有資金違紀違法案件。

此案涉案金額高達1.27億元,涉及國有企業高中層管理者及相關人員18人,堪稱新中國成立以來青海省發生的涉案金額最大的一起違紀違法案件。

2013年12月,經青海省紀委、監察廳研究並報青海省委、省政府批准,對5人給予黨紀政紀處分,對1人實施黨風廉政建設責任追究。涉案違法的12人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監管缺失,財務主管深陷“彩票迷夢”

2012年3月,受青海省國資委、青海能源公司共同委託,國富浩華會計師事務所青海分所(簡稱“國富浩華青海分所”)對青海能源公司及所轄公司2011年度財務賬目進行審計,發現魚卡公司財務負責人王世才挪用公款689.8萬元。

相關審計人員將此事告知青海能源公司資產財務部部長張樹仁,並詢問是否將此情況在審計報告中披露,張答覆暫不披露。隨後,張樹仁電話詢問王世才此款去向,王謊稱將錢墊付給了他人,會在十日內還款。其實,王世才已將挪用的公款全部用於購買彩票,夢想得到豐厚“回報”。此後,張樹仁多次電話催促王世才還款,王始終未還。

同年7月,張樹仁將王世才挪用689.8萬元公款的情況告知去魚卡礦區值(帶)班的時任青海能源公司資產財務部副部長吳伯強,並安排吳核查此事。吳伯強到該公司後要求王世才提供銀行對賬單並詢問此款去向,王謊稱將錢借給他人做生意。直到吳伯強離開,王世才一直未提供銀行對賬單。同年11月,吳伯強再次去魚卡礦區值(帶)班,繼續要求王世才提供銀行對賬單,王仍以各種藉口推託。此後,吳伯強僅將兩次詢問情況向張樹仁作了口頭彙報,對款項是否歸還沒有再做核實,張樹仁也未就此事再對吳伯強做過明確指示。同時,由於吳伯強怕得罪人,對王世才挪用公款之事,既未採取有效措施,也未向青海能源公司主要領導彙報。

2013年1月,青海能源公司資產財務部副部長楊玉暉去魚卡礦區值(帶)班,張樹仁安排其查看魚卡公司財務賬目及銀行賬戶餘額,但未告知其王世才挪用公款一事。楊玉暉在魚卡礦區值(帶)班期間,到該公司財務科查看財務賬目及銀行賬戶餘額,但財務人員以工作忙為由,未提供銀行對賬單。楊玉暉回到青海能源公司後,向張樹仁彙報了上述情況,張未作表態。

2013年3月,國富浩華青海分所對魚卡公司2012年度財務賬目進行審計時,再次發現王世才挪用公款4840餘萬元。3月6日,審計組組長山成花根據所長童成錄指示,將此事分別告知了張樹仁和青海能源公司副總經理兼財務總監平震宇。平震宇向張樹仁、吳伯強了解證實此事後,即給魚卡公司總經理楊秀君打電話,讓其通知王世才回青海能源公司核實有關情況。

後經檢察機關立案偵查,自2010年6月至2013年3月,王世才以給單位辦事或以倒賬為藉口,指使財務人員通過做假賬平賬或收入不入賬等方式,將職工住房租金16.5萬元、綠化費38萬元、某企業預付款30萬元、某公司應付款689.8萬元、魚卡公司礦區商鋪承包費12萬元,共計786.3萬元予以貪汙,用於購買彩票;同時,將8085萬元公款挪用後全部用於購買彩票。以上貪汙、挪用款項共計8871.3萬元始終未還。

案件發生後,魚卡公司財務負責人王世才及相關財務人員,魚卡公司總經理楊秀君,青海能源公司資產財務部部長張樹仁,國富浩華青海分所所長童成錄、審計人員山成花等12人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並被依法逮捕。

“無中生有”、“暗度陳倉”隱匿、套取國有資金

2005年,青海煤業公司超額完成青海省國資委年初下達的利潤指標,為確保完成省國資委來年下達利潤指標、少繳企業所得稅,經時任青海煤業公司董事長、總經理陳德明,常務副總經理韓富彪,總會計師兼資產財務部部長張樹仁共同商議,同意張樹仁以虛假工程決算將資金隱匿掛在公司“其他應付款”科目中,既可增加成本,隱瞞利潤,又可少繳企業所得稅的建議。

此後,在張樹仁安排下,由資產財務部副部長吳伯強編造虛假工程決算,經張審核、陳德明簽字批准,該公司自2005年11月至2009年12月,分別編造“2368大巷”項目、“立井礦2257迴風大巷”項目、“延深三採區軌道下山2060中巷”項目等14個虛假工程決算項目,隱匿國有資金3198.34萬餘元,均記入“其他應付款”科目中。

2006年6月,青海煤業公司以“紅土坡煤礦3892探巷”、“2145探巷”、“2025探巷”等三個工程項目向國家發改委申請中央預算內資金(國債資金)550萬元。該款到賬後,項目一直未組織實施。為避免中央和省發改委在檢查資金落實時收回項目資金,2008年2月,經張樹仁再次建議,陳德明同意並安排吳伯強將550萬元國債項目資金以虛假工程決算方式核銷後,掛在公司“其他應付款”科目中。上述以虛假工程決算隱匿國有資金和套取中央預算內資金共計3748.34萬元。其中830餘萬元用於支付工程款和給中高層管理人員發放“獎金”。

私心作祟、假公濟私,私分國有資金

2009年11月,青海省國資委下發的《青海省省屬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負責人年薪制暫行辦法》明確規定:“實行年薪的企業負責人除國家另有規定和省國資委同意領取的其他收入外,不得在本企業及所屬的子公司和其他企業領取兼職收入、各種補貼、津貼和獎金等。因工作需要,在所屬子公司、股份公司和其他企業兼職的企業負責人,其應領的兼職收入、各種補貼、津貼和獎金等,要全額上繳母公司。”

青海煤業公司高層管理人員在明知此規定的情況下,於2010年春節前召集班子成員商議,如何給高層管理人員發點錢,既不影響公司當年利潤,又不影響完成省國資委下達的考核指標。張樹仁建議只能從以虛假工程決算套取的資金中發放,在場的班子成員均沒有反對,陳德明便安排韓富彪、張樹仁準備錢款。之後,張樹仁在籌措中層管理人員獎金時,多提取96.87萬餘元現金,並從中提取35萬元交給陳德明,陳在中層管理人員年薪兌現大會後,分別發放給韓富彪等11名中高層管理人員,每人2萬元至4.5萬元不等,陳德明本人分得4萬元。

按此做法,2011年春節仍由張樹仁經辦並從上年提取現金中提取32萬元,交由陳德明分別發放給韓富彪等8名高層管理人員,每人4萬元,陳德明本人分得4萬元。青海能源公司成立後,2012年春節,按照慣例,張樹仁以支付工程款為名,提取現金45萬元,從中提取25萬元,交由陳德明分別發放給韓富彪等14名中高層管理人員,每人1萬元至2萬元不等,陳德明本人分得2萬元。以上青海煤業公司、青海能源公司給高層和部分中層管理人員發放年薪以外“獎金”共計92萬元,均系從虛假工程決算中套取的國有資金。

2013年春節前,陳德明請示到任不久的青海能源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李學軍,是否給公司高管發點錢,李學軍同意按照慣例辦理。陳德明隨後安排張樹仁準備27萬元現金,張從公司房屋租賃款46萬元中提取27萬元送到陳德明辦公室。陳將其中1萬元當場給了張樹仁,將剩餘26萬元以紅包名義分別發放給李學軍、韓富彪等12名中高層管理人員,每人1萬元至3萬元不等,李學軍、陳德明各分得3萬元。此款的發放未經公司有關會議研究,也未在公司資產財務部辦理任何手續。以上2010年至2013年間,青海煤業公司、青海能源公司以給高層和部分中層管理人員發放年薪以外“獎金”名義,私分國有資產119萬元。

辦案者說

此案暴露出當前有些國有企業中存在的監管缺失、違規運行等體制機制弊端,有很多值得我們深思的地方,對做好國有企業黨風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有很多值得借鑑之處。

監管人員嚴重不負責任,監管措施落實不力,督查工作不了了之,是造成8871.3萬元國有資金損失的主要原因。如果在首次審計發現王世才挪用公款689.8萬元問題時,監管部門就引起足夠重視,嚴肅認真對待,徹底清查魚卡公司財務賬目,全面核實、查糾王世才所作所為,就不至於到2013年3月再次審計時發現王世才已挪用公款高達4800餘萬元。但經辦案人員核查證實,此時實際挪用資金已累計達8871.3萬元。監管人員極不負責任的態度和監管措施落實不力,使財務監督嚴重缺失,使企業蒙受巨大損失,企業有關人員也因此付出了慘痛代價。

不按制度規定辦事,弄虛作假謀取不正當利益,是隱匿、套取3700餘萬元國有資金的重要誘因。如果青海煤業公司中高層管理人員具有嚴格的制度意識和規矩意識,自覺按制度規定辦事,自覺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履行職責、行使權力,正確處理大局利益和企業利益的關係,就不會違規運作,隱匿、套取鉅額國有資金,謀取不正當利益。

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廉潔自律意識不強,是引發私分119萬元國有資金的關鍵所在。如果青海煤業公司和青海能源公司中高層管理人員能夠嚴格做到令行禁止,廉潔自律,自覺遵守廉潔從業各項規定,堅守清廉底線,遏制私心雜念,就絕不會為了一己私利,違規操作,巧立名目以發“獎金”名義私分國有資金。

法紀視角

重拳出擊 嚴懲國企腐敗

國有企業承擔著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重要使命,做好國有企業黨風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是企業又好又快發展的根本保證。這一工作在任何時候都只能加強,不能削弱。

必須加強重點人員和重要崗位的監督管理。國有企業紀檢監察機構要加強對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的監督,聚焦監督主題,強化監督主業,善於發現問題、分析問題、研究解決問題,督促領導班子及其成員公正行使權力,廉潔履行職責。既要嚴格監督執紀,又要抓早抓小,對發現的苗頭性、傾向性問題及時採取談話、提醒、告誡、批評教育等方式進行處置,前移監督關口,防止小錯釀成大錯。審計部門要加強對資金、項目、工程的審查監督,保證資金規範使用,項目工程安全實施。財務部門要加大對財經紀律、財務制度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解決,堵塞漏洞,確保財務安全。

必須完善和落實“三重一大”決策機制。對於“重大決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大額度資金的使用”,國有企業必須堅持集體研究決定,決不允許個人拍板定奪,或由個別人說了算。工作中的重大問題、重要情況,必須按規定及時請示、報告分管領導和主要負責同志,決不允許瞞報、虛報、漏報和誤報。要建立健全決策責任制和簽字背書制,誰研究決策誰負責,誰簽字審批誰負責,責任到事,責任到人,防止權力濫用、敷衍塞責。要進一步健全和落實董事會、監事會、股東大會以及職工代表大會等工作機制,建立健全工作規則和配套的制度措施,真正形成“權責分明、運行規範,相互制約、監督有效”的權力治理結構。

必須嚴格履行“一崗雙責”。國有企業領導班子及其成員必須堅持抓經營發展與抓黨風廉政建設相統一,管好班子、管好隊伍、管好自己。要堅持集體領導與個人分工相結合,加強統籌協調和協作配合,形成團結幹事、激情幹事、廉潔幹事的良好局面。充分運用批評與自我批評這一有力武器,多提醒、常告誡,嚴防違規違紀問題的發生。要自覺把黨風廉政建設貫穿隊伍教育、管理、監督的全過程,增強企業隊伍清正廉潔意識和行動自覺,提升黨風廉政建設的執行力和落實力。要嚴格依照法紀規定的權限、程序和職能履行職責,行使權力,加強對配偶、子女和身邊工作人員的嚴格監督管理,堅決防止和避免配偶、子女和身邊工作人員利用領導人員的職務影響謀取不正當利益。

必須強化責任追究。國有企業主管單位要嚴格對管轄企業決策、經營、管理的監督檢查,規範領導層的業績考評,對決策失誤、經營管理不善,造成不良後果的,要嚴肅追究有關領導和相關人員的責任。要進一步加強對權力行使及結果的監督檢查,實行問題倒查機制,對不正當行使權力、錯誤決策、陽奉陰違等行為,必須嚴肅追究責任人的責任。執紀執法機關要實行“一案雙查”制度,對發生違紀違法案件的企業,既要依紀依法追究當事人的法紀責任,還要依照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要求,區分不同情形,嚴肅追究相關領導乃至“一把手”的監管責任。(青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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