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經員工同意就進行調崗 青島酷特被判賠償3.3萬

未經員工同意擅自讓員工調崗,後至員工無奈辭職,員工可要求單位賠償經濟賠償金。2018年11月5日,青島酷特智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青島酷特公司)與員工李某某、青島新啟潤商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青島新啟潤公司)的勞動合同糾紛,經過兩次開庭審理,濟南中院判決青島酷特公司支付員工李某某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33000元。

未協商進行調崗

從2007年12月20日一直到2016年11月30日,李某某一直在濟南市青島紅領服飾旗艦店工作。 2016年12月1日,李某某與青島酷特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合同簽訂後,李某某工作地點、內容與在青島新啟潤公司工作時一致。

2017年3月29日,青島酷特公司向李某某作出限期到崗工作通知,通知李某某於2017年4月1日到即墨總公司人力資源報到,並表示逾期三個工作日不到崗則按曠工處理。李某某接到通知後,因戶籍地、住所地均為濟南,且孩子年幼需要照顧,因此離職,並向濟南市歷下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請求依法裁決青島酷特公司濟南分公司支付李某某經濟補償金33000元。信網瞭解到,據濟歷下勞人仲案[2017]262號裁決書結果,最終裁決青島酷特公司濟南分公司支付李某某2028元經濟補償金,之後青島酷特公司濟南分公司向李某某支付了2028元經濟補償金,並於2017年4月12日取消了李某某崗位調整的通知。

對於這份裁決書,李某某不服,訴至一審法院。一審法院審理認為,青島酷特公司作出限期到崗通知及取消崗位調整通知中,均以“公司戰略調整”為原因,卻未在調整崗位時與李某某進行協商,不符合相關法律規定崗位調整的合法情形。另外法院認為,李某某離職的原因也是由於公司調崗不合理導致,所以青島酷特公司應向其支付經濟補償金。對於賠償金的數額,一審審理認為,李某某於2007年12月20日入職,工作年限應為9年4個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青島酷特公司應向李某某支付九個半月的經濟補償金。而李某某訴訟請求中主張的33000元經濟補償金的數額不高於法律規定,所以一審法院予以支持。

綜上,除去之前勞動仲裁後公司已經賠付的2028元,青島酷特公司還應向李某某支付30792元經濟補償金。

青島酷特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對於一審判決,青島酷特向法院提起了上訴,並表示李某某在入職青島酷特公司之前的工作場所是濟南市天橋區北園大街439號的銀座購物廣場北園店,工作崗位是營業員。而入職青島酷特公司後的工作場所是濟南市歷下區朝山街29號的青島酷特智能股份有限公司濟南分公司,工作崗位是業務員。所以李某某入職青島酷特公司前後的工作場所與工作崗位均發生了改變,這和一審法院認定李某某的工作場所與工作內容未發生改變不符。

另外根據青島酷特公司與李某某簽訂的《勞動合同》及《勞動合同補充協議》,李某某的工作地點應在青島酷特公司及各分支機構,青島酷特公司因戰略調整原因要求李某某從青島酷特公司濟南分公司到青島公司工作,符合合同的約定。而李某某拒不履約違反誠信原則且破壞了良好的契約精神。

另外,青島酷特公司表示,在仲裁後,公司也取消了李某某崗位調整至青島的通知,李某某本應在之後回到濟南崗位繼續工作,但李某某無正當事由拒不回崗且未向公司請假,青島酷特公司根據公司條例將李某某辭退合理,所以青島酷特公司認為不應向李某某支付經濟補償。

然而對於李某某的離職問題,青島酷特公司表示,青島新啟潤公司與李某某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原因是基於李某某本人的辭職申請,根據《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青島新啟潤公司無需向李某某支付經濟補償金。並且青島酷特公司認為,李某某原本簽訂勞動合同的公司為青島新啟潤公司。然而,自2016年12月1日起,李某某簽訂勞動合同的公司變更為青島酷特公司。青島新啟潤公司和青島酷特公司的法人並非同一個人,兩家公司的地址與經營範圍也不相同,因此一審判定李某某的工作年限及賠償金額數據有誤。

青島酷特公司需賠付33000元

對於青島酷特公司提起的上訴,法院認為,儘管青島酷特公司在合同中有約定,但為了保證勞動合同的正常履行其調整也應當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李某某戶籍地、住所地均為濟南,在濟南公司工作十多年,且青島酷特公司也明知其孩子年幼需要照顧,將李某某工作崗位由濟南調整至青島明顯不合理。二審法院認為李某某離職,系青島酷特公司調崗不合理導致,青島酷特公司應向其支付經濟補償金。

另外法院認為李某某的用人單位於2016年12月1日由青島新啟潤公司調整至青島酷特公司,然而青島酷特公司2000年6月26日至2017年7月7日期間法定代表人均為張代理,青島酷特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是張代理。所以兩家公司系關聯公司,李某某的用人單位於2016年12月1日由青島新啟潤公司調整至青島酷特公司,工作內容並未發生變化,屆於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因此,二審法院認為李某某在上述兩公司工作年限應當合併計算。

最終,濟南中院判決,駁回青島酷特公司上訴,維持原判。

信網記者 顧青青 見習記者 李美玉

[來源:信網編輯:格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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