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挽回損失600多萬元

青島 山東 經濟 宣城檢察 2019-06-05

近日,由山東省檢察院抗訴的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該省高級法院再審後予以改判,債務人得以挽回經濟損失600多萬元。

2013年2月,楊某夫婦與於某簽訂借款合同,約定向於某借款500萬元,日利率為千分之二。於某實際提供借款490萬元,萬某等7個當事人提供了擔保。至2014年1月29日,楊某夫婦已陸續向於某及其丈夫王某還款共計539萬元,後因經營的企業停產而失去繼續還款能力。

2015年2月,於某起訴楊某夫婦及各擔保人,要求償還剩餘款項本息,並對楊某夫婦兩筆還給其丈夫王某的共計301.2萬元不予認可,稱不是本案借款的還款。青島市中級法院二審認定該301.2萬元還款並非向於某還款,判決楊某夫婦償還328萬餘元借款及相應利息,共計700餘萬元。楊某夫婦及各擔保人不服二審判決,向青島市檢察院申請監督,該院提請山東省檢察院抗訴。

山東省檢察院承辦檢察官通過詳細閱卷、多方詢問當事人等方式,發現法院關於301.2萬元還款認定事實不清。檢察官認為,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必須實際提供了借款才能生效。但是,於某提交的證明該301.2萬元還款為其他借款的2份借款合同,無法提供實際交付的證據。於某提供的兩份借款合同繫於某為達到勝訴獲得高額利息的目的,讓王某逼迫楊某夫婦簽訂的虛假借款合同。結合於某和王某的夫妻關係以及王某實際操作該筆民間借貸等事實,楊某夫婦的301.2萬還款應當認定為向於某的還款,二審判決不予認定是錯誤的。

山東省檢察院遂向省高級法院提出抗訴,法院經過再審,採納了檢察院的抗訴意見,改判楊某夫婦還款19萬餘元及相應利息,較二審判決減少了600多萬元。

來源:檢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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