萬和投資減持洽洽食品超5%未披露被出具警示函

洽洽食品 中國證監會 投資 法律 金羊網 2019-06-29

安徽證監局近日向萬和投資出具警示函。函件顯示,萬和投資作為洽洽食品持股5%以上的股東,於2015年6月5日至2019年2月27日期間,累計通過大宗交易和集中競價交易減持洽洽食品股份2595萬股,佔其總股本的5.12%,超出法律限定比例0.12%。萬和投資在擁有權益的股份佔公司總股份的比例減少5%時,未停止買賣上市公司的股票並及時履行報告和信息披露義務,涉嫌違反《證券法》第八十六條、《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的有關規定。

《證券法》第八十六條規定,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投資者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達到百分之五時,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三日內,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證券交易所作出書面報告,通知該上市公司,並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

投資者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達到百分之五後,其所持該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減少百分之五,應當依照前款規定進行報告和公告。在報告期限內和作出報告、公告後二日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

《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十三條則規定,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時,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3 日內編制權益變動報告書,向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提交書面報告,通知該上市公司,並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

前述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後,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其擁有權益的股份佔該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減少5%,應當依照前款規定進行報告和公告。在報告期限內和作出報告、公告後2 日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

安徽證監局表示,鑑於萬和投資發現相關問題後及時通過上市公司發佈公告說明並停止減持,情節輕微且未造成嚴重影響,根據《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七十五條、《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第十四條、《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有關規定,決定對其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並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同時要求其引以為戒,強化法律法規學習,嚴格規範股票買賣管理,杜絕此類問題再度發生。

以下為全文:

關於對萬和投資有限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萬和投資有限公司:

經查,你公司作為洽洽食品持股5%以上的股東,於2015年6月5日至2019年2月27日期間,累計通過大宗交易和集中競價交易減持洽洽食品股份25,950,000股,佔公司總股本的5.12%,超出法律限定比例0.12%。

你公司在擁有權益的股份佔公司總股份的比例減少5%時,未停止買賣上市公司的股票並及時履行報告和信息披露義務,涉嫌違反《證券法》第八十六條、《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的有關規定。鑑於你公司發現相關問題後及時通過上市公司發佈公告說明並停止減持,情節輕微且未造成嚴重影響,根據《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七十五條、《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第十四條、《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有關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並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同時,你公司應當引以為戒,強化法律法規學習,嚴格規範股票買賣管理,杜絕此類問題再度發生。

如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安徽證監局

2019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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