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租代徵”不合法!那“租”出去的土地該怎麼要回來?'

農民 經濟 法律 誠略律師事務所 2019-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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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現代社會我們很清楚,對於國家的土地我們都有特殊的規定方式,而要想越過這種方式,就需要通過我國最高行政機關國務院的批准。

對於這個規定很多企業還是會想盡一切辦法去規避或者逃避。他們用其他的方法去解決這個問題,就比如“以租代徵”的方式去實行非農業建設,大力開發經濟開發區以及工業園區。他們是看國家的這個規定要限制他們的發展,他們便改變自己的發展模式,開始對農民的土地進行承租,從而解決自己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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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現代社會我們很清楚,對於國家的土地我們都有特殊的規定方式,而要想越過這種方式,就需要通過我國最高行政機關國務院的批准。

對於這個規定很多企業還是會想盡一切辦法去規避或者逃避。他們用其他的方法去解決這個問題,就比如“以租代徵”的方式去實行非農業建設,大力開發經濟開發區以及工業園區。他們是看國家的這個規定要限制他們的發展,他們便改變自己的發展模式,開始對農民的土地進行承租,從而解決自己需求。

“以租代徵”不合法!那“租”出去的土地該怎麼要回來?

這也就是我們常說的“以租代徵”

說到“以租代徵”可能有的人還不是很清楚,其實很簡單就是指擅自將農民用地改變成建設用地。然後將租來的農民土地從事經濟開發,而且還將土地進行擴大化。然後做這些原因就是為了避免國家的法律規定,因為這樣做可以讓很多的開發商逃避一些國家徵稅等等一些需要國繳的法律規定。這樣的方式很明顯就是一種嚴重的違法行為。在這種情形之前我們也代理過很多類似的案件,這種違法‘以租代徵’的案例其實有很多。不久之前我們就接到了兩個來自河北邢臺的農民,帶著自身的厚厚的卷宗來找我尋求幫助,希望我可以以法律的形式幫助他們。

根據兩位農民的陳述,我們從中瞭解到從2012年開始村民委員會開始以村裡的經濟建設為理由將農民的集體耕地權以協議簽署的方式進行收回。在簽訂協議的時候約定是承包人以明確的意思表示願意交出自己的土地,而且每年每畝給予一定的金額進行補償。之後村民委員會將收回的集體耕地用於各種項目建設,剛開始的兩年農民是會受到一部分補償的,可是後期的項目建設因為資金週轉不足導致了工程進行不下去。之後農民拿不到補償了,土地還是被違法佔用著,對於農民來說就是阻斷了家裡的經濟來源。

但是由於這起案件沒有深入的進行取證,有些關鍵性證據可能會有嚴重的損壞或者是消失,並且還有一些事實並沒有進行事實查證。僅憑兩位農民提供的部分材料可以瞭解得到這個是一個名副其實的“以租代徵”違法佔地的情形。但是由於以租代徵中涉及有利益關係的當事人有很多,從中富含的利益矛盾也是逐漸增長,至此長久會損害個人或者集體以及嚴重的損害國家利益,也會侵害當地的社會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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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現代社會我們很清楚,對於國家的土地我們都有特殊的規定方式,而要想越過這種方式,就需要通過我國最高行政機關國務院的批准。

對於這個規定很多企業還是會想盡一切辦法去規避或者逃避。他們用其他的方法去解決這個問題,就比如“以租代徵”的方式去實行非農業建設,大力開發經濟開發區以及工業園區。他們是看國家的這個規定要限制他們的發展,他們便改變自己的發展模式,開始對農民的土地進行承租,從而解決自己需求。

“以租代徵”不合法!那“租”出去的土地該怎麼要回來?

這也就是我們常說的“以租代徵”

說到“以租代徵”可能有的人還不是很清楚,其實很簡單就是指擅自將農民用地改變成建設用地。然後將租來的農民土地從事經濟開發,而且還將土地進行擴大化。然後做這些原因就是為了避免國家的法律規定,因為這樣做可以讓很多的開發商逃避一些國家徵稅等等一些需要國繳的法律規定。這樣的方式很明顯就是一種嚴重的違法行為。在這種情形之前我們也代理過很多類似的案件,這種違法‘以租代徵’的案例其實有很多。不久之前我們就接到了兩個來自河北邢臺的農民,帶著自身的厚厚的卷宗來找我尋求幫助,希望我可以以法律的形式幫助他們。

根據兩位農民的陳述,我們從中瞭解到從2012年開始村民委員會開始以村裡的經濟建設為理由將農民的集體耕地權以協議簽署的方式進行收回。在簽訂協議的時候約定是承包人以明確的意思表示願意交出自己的土地,而且每年每畝給予一定的金額進行補償。之後村民委員會將收回的集體耕地用於各種項目建設,剛開始的兩年農民是會受到一部分補償的,可是後期的項目建設因為資金週轉不足導致了工程進行不下去。之後農民拿不到補償了,土地還是被違法佔用著,對於農民來說就是阻斷了家裡的經濟來源。

但是由於這起案件沒有深入的進行取證,有些關鍵性證據可能會有嚴重的損壞或者是消失,並且還有一些事實並沒有進行事實查證。僅憑兩位農民提供的部分材料可以瞭解得到這個是一個名副其實的“以租代徵”違法佔地的情形。但是由於以租代徵中涉及有利益關係的當事人有很多,從中富含的利益矛盾也是逐漸增長,至此長久會損害個人或者集體以及嚴重的損害國家利益,也會侵害當地的社會秩序。

“以租代徵”不合法!那“租”出去的土地該怎麼要回來?

“以租代徵”有哪些種類形式?

(1)徵地方單位或個人直接與村委會簽訂協議租賃土地;

(2)基層行政機關直接租賃農民集體土地;

(3)基層行政機關轉租農民集體土地;

(4)基層行政機關作為土地租賃中介人促成租地行為;

(5)村民自行出租自己的承包地;

(6)村委會租用農戶的承包地搞非農建設。

自己的土地被以租代徵之後是否可以取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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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現代社會我們很清楚,對於國家的土地我們都有特殊的規定方式,而要想越過這種方式,就需要通過我國最高行政機關國務院的批准。

對於這個規定很多企業還是會想盡一切辦法去規避或者逃避。他們用其他的方法去解決這個問題,就比如“以租代徵”的方式去實行非農業建設,大力開發經濟開發區以及工業園區。他們是看國家的這個規定要限制他們的發展,他們便改變自己的發展模式,開始對農民的土地進行承租,從而解決自己需求。

“以租代徵”不合法!那“租”出去的土地該怎麼要回來?

這也就是我們常說的“以租代徵”

說到“以租代徵”可能有的人還不是很清楚,其實很簡單就是指擅自將農民用地改變成建設用地。然後將租來的農民土地從事經濟開發,而且還將土地進行擴大化。然後做這些原因就是為了避免國家的法律規定,因為這樣做可以讓很多的開發商逃避一些國家徵稅等等一些需要國繳的法律規定。這樣的方式很明顯就是一種嚴重的違法行為。在這種情形之前我們也代理過很多類似的案件,這種違法‘以租代徵’的案例其實有很多。不久之前我們就接到了兩個來自河北邢臺的農民,帶著自身的厚厚的卷宗來找我尋求幫助,希望我可以以法律的形式幫助他們。

根據兩位農民的陳述,我們從中瞭解到從2012年開始村民委員會開始以村裡的經濟建設為理由將農民的集體耕地權以協議簽署的方式進行收回。在簽訂協議的時候約定是承包人以明確的意思表示願意交出自己的土地,而且每年每畝給予一定的金額進行補償。之後村民委員會將收回的集體耕地用於各種項目建設,剛開始的兩年農民是會受到一部分補償的,可是後期的項目建設因為資金週轉不足導致了工程進行不下去。之後農民拿不到補償了,土地還是被違法佔用著,對於農民來說就是阻斷了家裡的經濟來源。

但是由於這起案件沒有深入的進行取證,有些關鍵性證據可能會有嚴重的損壞或者是消失,並且還有一些事實並沒有進行事實查證。僅憑兩位農民提供的部分材料可以瞭解得到這個是一個名副其實的“以租代徵”違法佔地的情形。但是由於以租代徵中涉及有利益關係的當事人有很多,從中富含的利益矛盾也是逐漸增長,至此長久會損害個人或者集體以及嚴重的損害國家利益,也會侵害當地的社會秩序。

“以租代徵”不合法!那“租”出去的土地該怎麼要回來?

“以租代徵”有哪些種類形式?

(1)徵地方單位或個人直接與村委會簽訂協議租賃土地;

(2)基層行政機關直接租賃農民集體土地;

(3)基層行政機關轉租農民集體土地;

(4)基層行政機關作為土地租賃中介人促成租地行為;

(5)村民自行出租自己的承包地;

(6)村委會租用農戶的承包地搞非農建設。

自己的土地被以租代徵之後是否可以取回?

“以租代徵”不合法!那“租”出去的土地該怎麼要回來?

有許許多多的農民由於法律知識的欠缺和不足不知道這些政府這麼做的緣由是什麼,後來經過諮詢律師以後才知道是政府利用自己的土地以租代徵的方式給拿走了,到如今才感到自己的錯誤非常的後悔。那麼出現這樣的情形我們應該首先怎麼能夠維護自身權利呢?其次是如何拿回屬於我們本身的權利呢?最終的權利歸屬於誰呢?

在此律師為大家提出建議,遇到此種情形我們可以用下列形式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1.向國土資源部門舉報,由國土資源部門依法制止、查處,舉報電話:12336;

2.也可以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解除土地租賃合同,退還租用土地。

根據我國的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如果當地的行政部門或者其他的用人單位濫用農民的土地使用權,以自身的利益去損害農民集體利益,實施違法行為。那農民可以以這樣的合同是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損害個人利益,集體利益以及國家利益為由主張合同的效力從始至終無效,取得自己的土地。

不過有一點也要注意到,雖然說“以租代徵”是以非法目的而無效的合同,但是農民伯伯不可以因此放鬆自己的戒備,也不要因為一些小小的利益去做違反法律規定的事情。土地對於農民來說是一份非常珍貴的財富,任何人使用或者獲得都應該符合法律規定,在此希望大家能夠珍惜屬於自身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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