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都被拆了還不知道可以聽證?這就是你補償低的原因!

農村 法律 農民 交通 民主 楊在明徵地拆遷律師 2019-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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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作者:高志鵬、王小明 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

導讀:對於被徵收人而言,房子被強拆、被斷水斷電、被逼籤補償協議、沒見過徵收公告等等,都會直接影響到最後的拆遷補償利益。對於這樣的違法現象,複議、訴訟維權自然是必不可少的,但這畢竟也是事後救濟,存在維權無果的風險。那麼,有沒有事中能夠救濟的有效途徑呢?本文,在明律師為大家介紹聽證程序的重要意義。

其實,對於涉及被徵收人切身重大利益的徵收拆遷項目,法律上不僅規定了事後救濟,也規定了事中的權利救濟,以全方位保障被徵收人的合法補償利益,確保整個徵收工作的公平、公正。

房子都被拆了還不知道可以聽證?這就是你補償低的原因!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中的聽證】

據此,《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徵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的情況及時公佈。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徵收房屋,多數被徵收人認為徵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由被徵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並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該條規定了聽證會的組織和召開。也就是說在徵地拆遷過程中,被徵收人在符合條件的情況下,有要求組織召開聽證會的權利。當然,在城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中僅限於舊城區改建類項目,即通常名為“棚戶區改造”“舊城改造”的徵收項目。而一般的交通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如公交、地鐵場站徵收,鐵路、公路建設徵收等則不能提起聽證程序。

只是在徵收拆遷實踐中,聽證會有時可能會流於形式。一方面是被徵收人沒有要求召開聽證會的意識,往往在該提意見時不提意見,該申請聽證時不去申請,待期限經過了權利作廢了這意見又都來了。另一方面徵收方為了提高效率,快速拆遷,更為了減少不必要的麻煩,也不會對聽證權利進行必要的宣講,反而更熱衷於通過獎勵金政策的設置來促籤。都去忙著簽約領早籤早搬獎勵金了,自然也就沒人顧得上申請聽證了。

當然,這樣的操作對徵收方來說是百利而無一害的。但在明律師要告訴大家的是,被徵收人忽略聽證權利,一方面是主動放棄了對自己的權利保護,另一方面卻是給了徵收方違法徵收一個巨大空間。其直接後果是徵收補償方案的不公平、不合理,從而直接折損最後的補償利益。聽證聽什麼?聽的就是這個直接決定給多少錢、給幾套房的方案!

聽證是行政機關在作出決定以前,聽取當事人或者利害關係人陳述和意見的程序。聽證制度作為一項保障行政相對人充分行使申辯權利的程序制度,是相對人蔘與行政程序的重要形式,是現代行政程序法的核心制度。

隨著民主意識日益深入以及公平、公正理念的普及,聽證制度逐漸被引入到價格、立法、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等多個行政管理領域。具體到徵地拆遷領域,被徵收人在徵地拆遷中缺乏協商的籌碼和必要能力,加上許多建設項目補償偏低,因此在徵地拆遷過程中引發了大量糾紛,而聽證制度恰恰為避免後續的矛盾糾紛提供了條件。

房子都被拆了還不知道可以聽證?這就是你補償低的原因!

【農村集體土地徵收中的聽證】

如上所述,根據《條例》規定,多數被徵收人認為補償方案不符合規定的,市、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聽證,並根據聽證會修改方案。而《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也規定,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後,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公告,並聽取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據此,農村集體土地徵收同樣設置有聽證程序,且其啟動的機會較城市更多。

《徵收土地公告辦法》第9條規定,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對徵地補償、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見的或者要求舉行聽證會的,應當在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對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舉行聽證會,且應當在方案報市縣審批時附具聽證筆錄。

《國土資源部關於完善徵地補償安置制度的指導意見》第(十一)項規定,在徵地依法報批前,當地國土資源部門應告知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對擬徵土地的補償標準、安置途徑有申請聽證的權利。當事人申請聽證的,應按照《國土資源聽證規定》規定的程序和有關要求組織聽證。

房子都被拆了還不知道可以聽證?這就是你補償低的原因!

綜上可知,在農村集體土地徵收的全過程中,相關規定指出被徵地農民有權在徵地依法報批前和報批後行使其聽證申請權。一般認為徵地報批前舉行過聽證會的,報批後可簡化程序不再舉行。上述規定透露出了以下幾個重要訊息:

其一,要求聽證的權利不僅屬於村集體,更屬於村民個人和土地、宅基地的經營權人、使用權人。在“三權分置”制度改革的大背景下,這些個人均有權要求聽證,村集體、村委會不得在未徵得他們同意的情況下擅自代為放棄聽證申請權利;

其二,申請聽證有相應的期限限制,被徵地農民需在規定的期限內及時行使權利,否則過期作廢;

其三,申請聽證要找對部門,即向當地的自然資源部門提出申請。僅僅口頭向村委會、鄉鎮政府工作人員提出申請是不行的,等於沒有依法提起;

其四,聽證筆錄不允許捏造事實、偽造簽名,實踐中一些地方的聽證人員簽字材料存在很大問題,一旦不能證明其履行了組織聽證的法定職責,則意味著徵收程序可能存在違法之處。

數條法律都單獨對“聽證”作出了規定。其存在的價值體現在:

第一,土地、房屋徵收涉及較多群眾的利益時,在做出徵收決定前,可以舉行聽證會。徵收聽證會一方面是群眾表達自己對徵收補償意見和建議的平臺,是被徵收人蔘與到徵收中的重要體現。被徵收人對權利的行使,客觀上必然促進徵收方依法行政,公平徵收;另一方面也可以使政府真正瞭解徵收補償中存在的問題,充分考慮到被徵收群眾的利益和實際困難,做好群眾工作,減少強制,統籌兼顧好經濟建設和土地房屋被徵收群眾的利益,這對雙方來說完全是互利雙贏的好事。

第二,在徵地拆遷中,徵收方必須學會傾聽社會輿情,根據被徵收人的實際利益訴求來調整改進徵收補償安置方案。徵收方從基層瞭解實情,才能作出針對性的方案修改和調整,使補償方案更貼合實際,能落地操作。聽證會某種意義上也是被徵收人情緒的“減壓閥”,能夠很好的為後期矛盾糾紛的減少奠定基礎。而一旦聽證環節不到位,老百姓的不滿情緒被積壓下來,最終一定會在徵地實際實施的環節中爆發出來,那麼後果將是雙方中的任何一方都不願意看到的。

在明律師最後想強調的是,聽證管不管用是一回事,提不提出則是另一回事,二者是不能攪合在一起搞“抵銷”的。懂得了這些,廣大被徵收人朋友們,請積極委託專業徵收維權律師,去申請聽證程序吧。

本文為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原創文章,未經授權,拒絕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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