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協議”的形式徵收紅線範圍外的農村房屋與土地合法嗎?

農村 法律 農民 律土網拆遷律師 2019-06-16

政府部門徵收農村集體土地涉及拆遷農村房屋時,通常會與被拆遷房屋的所有人簽訂《土地房屋徵收安置補償協議》(以下簡稱‘徵拆協議’)。徵拆協議有利於明確徵拆雙方權利義務,也有利於政府徵地行為的實施。但政府與農民簽訂徵拆協議徵收紅線範圍外的農村房屋是否合法呢?

以“協議”的形式徵收紅線範圍外的農村房屋與土地合法嗎?

律師說法

一、徵地紅線是指有批准權限的人民政府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用地指標等要素確定地方人民政府用需徵收土地的範圍與界址。因此紅線以外的土地是禁止徵收的。

二、《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已經明確將“土地房屋徵收補償協議”列入行政訴訟的範疇。因此,在司法上,簽訂“土地房屋徵收補償協議”屬於政府部門的行政行為。行政法的基本原則是“法無授權不可為”,因此,協議徵收農村房屋也必須有法律依據。

另《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集體土地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四條規定,行政機關依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五條的規定申請法院執行其作出責令交出土地決定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徵地方案已經由有權機關予以批准;

顯然協議徵收紅線外的房屋與土地是未經任何機關批准的。因此行政機關此時並沒有徵收房屋的法律依據,即使簽訂了協議,法院也不會接受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執行。

以“協議”的形式徵收紅線範圍外的農村房屋與土地合法嗎?

三、我國的《土地管理法》是一部嚴格管制土地用途的法律。為實現國家對土地管制,對於土地的徵收與利用,《土地管理法》制定了嚴格的程序與指標控制制度。

律師繼續說法

首先,在程序上,《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對不同的徵收土地標準與規模,規定了國務院與省、自治區以及直轄市人民政府兩級審批權。其他任何機關無權批准徵收土地。

其次,在用地控制上,《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了嚴格的用地計劃指標以及用地規劃要求。任何用地、徵地必須符合年度土地利用計劃,滿足土地總體規劃的要求。《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管理辦法》第十三條進一步規定,“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實行指令性管理,不得突破。批准使用的建設用地應當符合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凡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國家區域政策、產業政策和供地政策的建設項目,不得安排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指標。沒有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指標擅自批准用地的,按照違法批准用地追究法律責任。”

以“協議”的形式徵收紅線範圍外的農村房屋與土地合法嗎?

眾所周知,協議徵收紅線範圍外的土地與房屋是未經有權機關批准徵收的。因徵地方案無任何有權機關審批,更無法確定該紅線範圍外的徵地、用地行為是否符合土地年度利用指標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因此如果認為協議徵收紅線範圍外的房屋合法,那麼《土地管理法》規定的年度土地利用的控制制度將無法落實,徵地審批權限控制也如同虛設。

因此,小編認為,政府在徵地紅線範圍外協議徵收房屋的行為沒有法律依據,應當認定為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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