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被徵收?土地徵收流程看這裡!
經常有當事人來諮詢他們村的土地被徵收,但徵地補償標準他們非常不滿意,想要知道應該怎麼辦。在詢問後律師往往會發現這些村民對於土地徵收的流程一無所知,對於徵收部門在此過程中應當盡到的義務也不瞭解,這樣就造成了徵收部門隨意徵收,而村民未能及時阻止其違法行為的局面。
因此,瞭解土地徵收的流程對於被徵收土地的村民來說非常重要,能幫助其及時發現徵收部門的違法或不合理的徵收行為,保障自身的合法權利。下面小編將為您詳細闡述土地徵收的流程,以及其中蘊含的村民享有的合法權利和徵收部門應盡的義務。
一、 法律法規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後,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公告,並聽取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第四十九條規定“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將徵收土地的補償費用的收支狀況向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公佈,接受監督。禁止侵佔、挪用被徵收土地單位的徵地補償費用和其他有關費用。”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徵收土地方案經依法批准後,由被徵收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並將批准徵地機關、批准文號、徵收土地的用途、範圍、面積以及徵地補償標準、農業人員安置辦法和辦理徵地補償的期限等,在被徵收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
被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徵地補償登記。
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經批准的徵收土地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在被徵收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聽取被徵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批准後,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准徵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徵地補償、安置爭議不影響徵收土地方案的實施。徵收土地的各項費用應當自徵地補償、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個月內全額支付。”
《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土地管理的決定》(十四)健全徵地程序。在徵地過程中,要維護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和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權益。在徵地依法報批前,要將擬徵地的用途、位置、補償標準、安置途徑告知被徵地農民;對擬徵土地現狀的調查結果須經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確認;確有必要的,國土資源部門應當依照有關規定組織聽證。要將被徵地農民知情、確認的有關材料作為徵地報批的必備材料。要加快建立和完善徵地補償安置爭議的協調和裁決機制,維護被徵地農民和用地者的合法權益。經批准的徵地事項,除特殊情況外,應予以公示。
以上為土地徵收所涉及的法律法規的規定,主要集中在《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和《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土地管理的決定》。
二、 土地徵收應遵循的流程
1、告知徵地情況
在徵地依法報批前,當地國土資源部門應將擬徵地的用途、位置、補償標準、安置途徑等,以書面形式告知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在告知後,凡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在擬徵土地上搶栽、搶種、搶建的地上附著物和青苗,徵地時一律不予補償。
因此,徵地部門有書面告知的義務,被徵地人也應當遵循不搶栽、搶種和搶建的義務。
二、確認徵地調查結果
當地國土資源部門應對擬徵土地的權屬、地類、面積以及地上附著物權屬、種類、數量等現狀進行調查,調查結果應與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戶和地上附著物產權人共同確認。
三、組織徵地聽證
在徵地依法報批前,當地國土資源部門應告知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對擬徵地的補償標準、安置途徑有申請聽證的權利。當事人申請聽證的,應按照《國土資源聽證規定》規定的程序和有關要求組織聽證。
需要注意的是徵收部門應當組織聽證會聽取村民意見,因此對於在實踐中經常發生的徵收部門自行決定補償標準不瞭解別徵收人意見的行為是違法的。
四、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根據徵詢、聽證、調查、登記情況擬定徵收土地方案,內容包括徵收土地的範圍、地類、面積、權屬、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需要安置人員的安置途徑等。由市、縣政府持有關文件,向右批准權的政府(國務院或省政府)上報批准。
五、徵收土地公告
被徵收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當在收到徵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進行徵收土地公告,徵收土地公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徵地批准機關、批准文號、批准時間和批准用途;
(二)被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位置、地類和麵積;
(三)徵收補償標準和農業人員安置途徑;
(四)辦理徵收補償登記的期限、地點。
因此,徵收部門應當在時間限制內及時將徵收土地方案予以公告,而且公告的內容也有具體要求。所以在實際中如果未公告、未及時公告或是公告的內容不符合要求,被徵收人應當及時告知相關部門,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
六、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
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批准的徵收土地方案,在徵收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內以被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為單位擬訂徵地補償、安置方案並予以公告。
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本集體經濟組織被徵收土地的位置、面積、地類、地上附著物、青苗的種類和數量,需要安置的農用人口數量
【2】土地補償費的標準、數額、支付對象和支付方式
【3】安置補助費的標準、數額、支付對象和支付方式
【4】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和支付方式
【5】農業人員的具體安置途徑
【6】其他有關征地補償、安置的具體措施
七、報批徵地補償安置方案
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將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審批,報批時應當附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的意見及採納情況,舉行聽證的,還應當附聽證筆錄。
八、批准徵地補償方案
市、縣人民政府批准徵地補償方案,報省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備案,交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九、土地補償徵地
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應當在徵地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指定地點辦理徵地補償登記手續。
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未如期辦理徵地補償登記手續的,其補償內容以有關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調查為準。
因此,被徵收人應當注意,需要在公告的時間限制內及時辦理徵地補償登記手續。
十、實施補償、交付土地
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補償安置。
以上即為土地徵收的具體程序,其中體現了徵收部門應盡到的法律義務和被徵收人享有的合法權利。因此,在實際土地徵收中,被徵收人應當積極行使法定的權利,同時對於徵收部門未盡義務而傷害自身權利的行為也應及時指出,當然在必要時對於違法行為可以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不服的還可以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