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吒》商標被搶注引爭議 違反商標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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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吒》商標被搶注引爭議 違反商標法嗎?

9月4日央廣網報道,國產動畫電影《哪吒之魔童降世》(簡稱《哪吒》)出品方光線傳媒,從8月9日開始,一口氣提交了1818個商標註冊申請,除了部分沒有顯示商標名稱,其餘有名稱的幾乎均與《哪吒》電影有關,如魔童哪吒、殷夫人、敖丙等。此舉引發不少爭議,業內擔憂,光線傳媒這樣搶注商標可能涉嫌違反商標法。

總票房突破47億、中國影史票房總榜第二名、一口氣註冊近兩千個商標,《哪吒》爆火後,光線傳媒這種“不按套路出牌”的方式確實容易讓人產生各種猜疑和爭議。一方面,有人質疑,“哪吒”作為中國傳統神話人物能否被註冊成商標;另一方面,也有人對光線傳媒此舉持肯定觀點,認為這是影視行業重視知識產權保護的標誌。光線傳媒此舉究竟該如何評判?筆者以為,還是要用“法眼”觀觀看。

首先,“哪吒”“孫悟空”“白娘子”,這些大家耳熟能詳的神話人物到底能不能被註冊成商標?從商標法的相關規定來看,法律並不禁止使用神話人物註冊商標,但註冊的商標不得損害社會道德風尚或產生其他不良影響。再從其他將神話人物註冊為商標的實踐來看,只要不存在法律所禁止的情形,諸如“哪吒”“孫悟空”等神話人物是完全可以被註冊成為商標的。

但即便如此,光線傳媒此次申請註冊的近兩千個商標,也不一定都能順利通過。光線傳媒此次申請註冊的商標,主要是圍繞與《哪吒》電影有關的人物或內容進行的,根據著作權法相關規定,電影作品中的劇本、音樂等可以單獨使用的作品,作者可以單獨行使著作權。毫無疑問,《哪吒》電影中創作、設計的部分人物角色或內容,應當屬於可單獨使用作品的範疇。

再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2條之規定,當事人主張訴爭商標損害角色形象著作權的,人民法院按照該規定第19條進行審查。對於著作權保護期限內的作品,如果作品名稱、作品中的角色名稱等具有較高知名度,將其作為商標使用在相關商品上容易導致相關公眾誤認為其經過權利人的許可或者與權利人存在特定聯繫,當事人以此主張構成在先權益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所以,此次光線傳媒申請的與《哪吒》有關的商標要想順利通過,不僅需要商標審核機構進行程序和內容上的審核把關,還需要相關著作權人對其進行授權或許可。

此外,也有人擔憂,光線傳媒這樣突擊式的註冊有惡意搶注趁機牟利之嫌。商標法第32條規定,申請商標註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註冊他人已經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從目前媒體報道來看,無法確定光線傳媒是否損害了他人的在先權利,因此我們不能僅憑註冊數量多少或註冊時機早晚來對這一行為進行主觀評判。相反,光線傳媒的這次大規模註冊行為卻值得影視媒體行業對相關影視作品知識產權的保護與利用進行思考。

一部好的影視作品可以帶給觀眾無限的驚喜,作品中直抵人心的角色更能外化為社會主義核心價值的典型代表。這需要在法律上給予這些優秀作品以充分的保護,既要防止他們被別有用心的人惡意利用,又要賦予這些經典影視角色實質性的商品化權利,真正實現對優秀作品的保護、利用和傳承。

新聞來源:正義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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