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南雄市一惡勢力犯罪集團被摧毀,3名被告人均為“97後” 最高獲刑17年'

南雄 韶關 法律 韶司在線 2019-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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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釋法】南雄市一惡勢力犯罪集團被摧毀,3名被告人均為“97後” 最高獲刑17年


南雄市3名20歲出頭、正處花樣年華的小夥,不認真求學、勤懇工作,卻糾集成惡勢力犯罪團伙,為非作惡。日前,被告人譚某順、黃某權、羅某輝等3人被韶關法院以搶劫、故意傷害、非法拘禁判處有期徒刑17年至8年不等,並處罰金5萬元至1萬元不等,並分別判處剝奪譚某順、黃某權政治權利4年、2年。

南雄法院一審審理查明,2017年8月以來,被告人譚某順逐漸糾集被告人黃某權、羅某輝及鄧某、何某、劉某(三人均系未成年人、另案處理)、江某傑、鍾某金、何某駿(三人均在逃)、譚某林(另案處理)等人,在南雄市一定區域內為非作惡、欺壓百姓、擾亂社會生活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形成了惡勢力犯罪集團。該惡勢力犯罪集團以譚某順為首,重要成員有黃某權等5人,在南雄市轄區內多次預謀、組織實施搶劫、故意傷害、非法拘禁等犯罪活動。

2017年11月11日,譚某順組織黃某權、羅某輝等人密謀搶劫賭場,後持刀前往南雄市某鎮,衝入正在聚眾賭博的吳某家2樓房間內實施搶劫,對房內與譚某順等人有仇的黃某一通亂砍,將賭資及用於裝錢的水桶搶走,逃離現場。譚某順從搶來的賭資中分給黃某權、羅某輝等9人共計14800元,用200元給麵包車加油,自己留下餘款。經鑑定,黃某的損傷構成重傷二級,為七級傷殘。

2017年8月19日、10月25日,譚某順、黃某權等人先後在南雄市某KTV房、南雄市沿江東路某店鋪內,通過使用拳腳或使用玻璃啤酒瓶、玻璃菸灰缸、啤酒杯架等物品圍毆及持刀亂砍等方式,對與譚某順有矛盾的何某俊、賴某文進行毆打,後逃離現場。經鑑定,何某俊的損傷構成輕傷二級,賴某文的損傷構成輕傷一級。

2017年10月31日、2018年1月22日,劉某、鄧某等人受譚某順、鄧某威(另案處理)指使,分別把曾與譚某順、鄧某威二人結怨的鐘某與胡某帶到南雄市雄州街道某村委會小路、南雄市主田鎮某山嶺等地,在與譚某順、黃某權等會合後,通過逼迫被害人下跪、使用拳腳或竹條毆打等方式實施打擊報復,並對報復過程進行錄像。經鑑定,胡某的損傷屬輕微傷。

南雄法院認為,被告人譚某順、黃某權、羅某輝無視國家法律,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經預謀後結夥持刀搶劫他人財物,其行為均構成搶劫罪,且致一人重傷,應從嚴懲處;譚某順、黃某權結夥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二人輕傷,其行為均構成故意傷害罪;譚某順、黃某權無視國家法律,結夥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並實施毆打、侮辱行為,其行為均構成非法拘禁罪。其中譚某順參與非法拘禁二人並致一人輕微傷,黃某權參與非法拘禁一人,應分別予以處罰。譚某順、黃某權犯數罪,依法應數罪併罰。譚某順是該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依法應當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黃某權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羅某輝在共同搶劫犯罪中起輔助作用,是從犯,依法予以減輕處罰。故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一審宣判後,譚某順等3人不服判決,提出上訴。韶關中院經審理,依法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該案業已生效。

供稿:韶關市中級人民法院 黃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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