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交通肇事致1人亡獲刑,出獄後稱被死者家屬打殘'

交通 深圳 法律 昌邑市檢察院 2019-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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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底,王先生駕車發生交通事故並致一人死亡,後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刑滿釋放後,王先生稱在事故發生後的處理階段,自己被死者家屬毆打致七級傷殘,他已向法院提起訴訟希望追究對方責任。對方當事人羅先生則表示,當年雙方確有發生衝突,但並沒有導致如此嚴重的後果,且王先生也無法證明其現今的傷殘情況與4年前的衝突有直接關聯。據南都記者從深圳寶安區人民法院瞭解,針對王先生提起的訴訟,法院曾做訴前調解,但未調解成功。王先生表示,將繼續通過訴訟途徑解決雙方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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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底,王先生駕車發生交通事故並致一人死亡,後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刑滿釋放後,王先生稱在事故發生後的處理階段,自己被死者家屬毆打致七級傷殘,他已向法院提起訴訟希望追究對方責任。對方當事人羅先生則表示,當年雙方確有發生衝突,但並沒有導致如此嚴重的後果,且王先生也無法證明其現今的傷殘情況與4年前的衝突有直接關聯。據南都記者從深圳寶安區人民法院瞭解,針對王先生提起的訴訟,法院曾做訴前調解,但未調解成功。王先生表示,將繼續通過訴訟途徑解決雙方爭議。

一男子交通肇事致1人亡獲刑,出獄後稱被死者家屬打殘

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處理過程中雙方發生衝突

據王先生介紹,其此前開設公司從事物流運輸行業,平時也會駕車運送貨物。交通事故發生在2015年8月4日晚十時許,王先生駕駛貨車返回位於深圳寶安福永的物流園時,與一輛乘有二人的電動自行車發生碰撞導致駕車的羅先生受傷,另一名乘客熊女士則搶救無效死亡。另根據王先生提供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顯示,交警認定王先生駕車右轉過程中,未注意觀察道路右側交通情況,疏忽大意,對事故承擔全責。

2015年8月14日,雙方約定到交警大隊協商事故的後續處理。“那天羅先生帶了很多家屬過來,言語比較激動,然後就發生了對我的毆打。”王先生回憶道,“把我打得住了院,期間還開出過病危通知書。”考慮到對羅先生家庭造成的傷害,王先生表示自己當時並沒有深究也沒有做任何傷情鑑定,而是到外地的醫院自行治療傷勢。

隨後,寶安區人民法院也對這起交通事故進行了審理,公開判決書顯示,除保險理賠的金額外,判處王先生賠償羅先生四十一萬餘元。同時,以交通肇事罪判處王先生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

2017年9月,王先生刑滿釋放,他認為自己已經為兩年前的事故承擔了相應的責任,但羅先生一方對其的傷害,卻沒有得到應有的追究。這兩年來,王先生表示因為在衝突中受傷並落下病根,自己經常頭痛頭暈,右手沒有知覺且活動受限,也無法正常恢復工作。因此針對自己傷勢,王先生於2018年進行了傷情鑑定。

據王先生提供的傷情鑑定顯示,王先生被鑑定為右上肢臂叢神經損傷,目前右上肢單肢癱(肌力3級),評定為7七級傷殘。但同時,值得注意的是,鑑定結果也顯示其目前雙上肢損害表現與2015年8月14日外傷的傷病關係無法確定。

拿到鑑定結果後,王先生表示已經到寶安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在庭前調解階段,羅先生不同意調解,王先生表示將會繼續通過訴訟途徑解決雙方爭議。

衝突與傷殘情況無法確立因果關係

羅先生不接受庭前調解

針對王先生反映的情況,南都記者也聯繫了事件中的另一方當事人羅先生。羅先生表示,2015年8月14日當天,雙方確實因為前期喪葬費用的賠償問題發生了一些衝突。“發生事故之後,王先生連喪葬費用都遲遲不能賠償到位,協商那天我們雙方發生了一些衝突,但是絕對沒有他說的那麼嚴重,他現在的傷情跟當時的事情沒辦法證明有因果關係。而且王先生到醫院治療期間,為了逃避處理,還曾逃跑過。如果當時真的傷情嚴重,應該當時就做鑑定處理的,為何要等到三四年後?”羅先生提出了質疑。

對於羅先生的質疑,王先生表示自己是前往外地看病並非潛逃,期間因為處理這個案件也並無時間去做傷情鑑定。據南都記者向深圳交警核實,當年確係對王先生進行過追逃,其後則按照事故處理流程正常處理。

此外,羅先生還表示,此前法院作出的四十餘萬民事賠償判決,王先生至今也並未履行。“他向法院提起過訴訟,告我毆打他導致傷殘,是想減少這四十多萬的賠償,但庭前調解我拒絕了。如果他繼續起訴,那我們就通過法律途徑來解決。”羅先生告訴南都記者說。

針對雙方爭議,廣東偉然律師事務所張宗保律師表示,王先生可以繼續就此事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受理後,在審理過程中如果認為該案件涉嫌刑事犯罪,則可能會裁定移送公安機關,否則將會按照民事訴訟程序進行審理。

來源:南方都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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