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邁腿的角度不同” 攝影師起訴耐克又失敗了

【文/觀察者網 陸雨聆】耐克的Air Jordan(AJ)系列眾所周知,“飛人喬丹”也成為了體育品牌中辨識度最高的logo之一。

然而,自2015年以來,有一位名叫雅克布斯·倫特米斯特(Jacobus Rentmeester)的攝影師屢屢狀告耐克侵權,稱自己才是該標誌原型的拍攝者。但法院一直以“邁腿角度等照片細節有差異”為由,駁回上訴。

當地時間3月25日,他又雙叒敗訴了。

據CNN財經頻道3月25日援引倫特米斯特的說法,1984年夏天,他為還在北卡讀大學的喬丹拍攝了一張寫真,發表在了《生活》(Life)雜誌的夏季奧林匹克專欄。

他記得,當時他和喬丹一起構思過改擺什麼姿勢,最終以自己芭蕾舞劇團的拍攝經歷為靈感,設計出了這個類似空中芭蕾的動作。“我受芭蕾舞的啟發,讓喬丹擺出了一個前無古人的動作,他看起來失重中透著力量。”

照片中,喬丹穿著美國奧運隊隊服和匡威運動鞋,以夕陽為背景,朝著一個戶外的籃球框展臂飛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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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來,《時代》週刊將其列為史上最具影響力的100張照片之一。作為一名自由職業者,倫特米斯特保留了這張照片的版權。

在喬丹進入NBA後,和耐克簽了一份代言合同。耐克要求他穿著紅黑相間的公牛隊隊服和耐克鞋,在芝加哥的天際線下奔著籃筐飛去,並將照片做成剪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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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而易見,這就是廣為流傳的“飛人喬丹”標誌。此後它逐漸被沿用到AJ的各種商品上,正式與耐克的“對勾”區別開來,AJ每年的銷售額高達數十億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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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週即將發售的AJ3 "Tinker"

但在倫特米斯特看來,耐克拍攝的這張照片,“幾乎複製了所有的原始元素”。“這張照片是件原創藝術作品,以驚人的方式表現了喬丹的優雅和運動能力,吸引了耐克乃至全世界的目光。”

倫特米斯特在上訴書中寫道,“這些極富表現力的元素明明是由攝影師創造,卻被耐克山寨了。”

在1985年時,倫特米斯特就曾揚言,要對耐克進行起訴。耐克就向他支付了1.5萬美元的版權費,以獲取兩年的“創意使用權”。這也是耐克唯一一次向攝影師支付任何形式的版權費。

之後,耐克再也沒有付過錢買斷版權。

過了將近30年,2015年初,倫特米斯特在波特蘭正式起訴耐克侵權,卻被地方法院駁回。法官給出的理由是,雖然該創意確實來自倫特米斯特,但還遠沒到對類似動作形成合法壟斷的程度,這兩張照片“本質上並不相似”。

耐克方面後來也表示,照片唯一的相似之處不過是“想法”或“概念”,表達方式完全不一樣。

2018年,倫特米斯特再度上訴,又被第九巡迴上訴法院判決敗訴。法院表示,耐克版照片中喬丹的邁腿角度、背景、打光等等細節都很不一樣,是“來自原片,高於原片”的作品。

然後,倫特米斯特試圖上訴到最高法院。當地時間今年3月25日,最高法院又駁回了此案……

當天,彭博社記者凱爾·雅納(Kyle Jahner)在推特上分享了這組對比圖,總結了各級法院的反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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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倫特米斯特案,推特網友們意見不一。有人質疑。這是否意味著,一旦某大品牌基於以往的藝術作品創作新圖案,只要做點微調,就不算侵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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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在拿版權費的時候講清楚,常年按利潤分成,不就用不著打官司了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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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也有人覺得倫特米斯特時隔30年翻出這件舊事,有眼紅AJ系列效益太好的嫌疑,兩張照片看上去確實不一樣啊……

目前,倫特米斯特是否會繼續上訴猶未可知。根據美國聯邦法律,在被侵權的3年時間內,被侵權人可以去維權。不過在2014年曾經有過特例,如果侵權問題仍在繼續,維權期將不會受到時間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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