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

民法 知識男孩澤 2019-05-06
民法 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

生命權

概念

生命權,指自然人享有的以生命安全、生命維持為內容的人格權。

侵權判斷

實施加害行為,致自然人生理死亡,即成立對生命權的侵害。

救濟

侵害生命權,賠償義務人在賠償醫療費、喪葬費等費用之外,還須對賠償權利人承擔支付“死亡賠償金”的責任。注意下述三點。

①有權主張“死亡賠償金”的賠償權利人包括死者的近親屬,以及依法由死者承擔法定扶養義務的被扶養人(《侵權責任法》第18條;《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1條)。需注意:死亡賠償金並非對死者生命的賠償,而系對賠償權利人因死者死亡而遭受之財產損害的賠償。因此,死亡賠償金並非死者的遺產。

②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人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29條)。

③因同一侵權行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數額確定死亡賠償金(《侵權責任法》第17條)。

健康權

概念

健康權,指自然人以其身體生理機能、心理機能的健全正常運作和功能正常發揮,進而維持人體生活動為內容的人格權。健康權的內容包括:①健康維護權;②勞動能力保持權。

侵害判斷

實施加害行為.致自然人生理機能、心理機能不能正常發揮,處於疾病狀態,或者喪失、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即成立對健康權的侵害。

救濟

侵害健康權,賠償義務人除應貽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合理費用外,造成殘疾的,還應

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

身體權

概念

身體權,指自然人維持其身體的完整性和完滿性,並支配其肢體、器官和其他人體組織的人格權。身體權的內容包括:①身體完整性保持權。②身體組成部分的支配權。須注意:與身體相連,不能自由拆卸的假肢、義眼、心臟起搏器、支架屬於身體權的客體。

侵害判斷

侵害身體權的行為包括兩大類:①破壞身體的完整性。如打斷肢體;潑灑硫酸毀人容顏;醫院

錯摘病患健康的器官或組織;搜自剪人頭髮、指甲等。②破壞身體的完滿性。如強姦;強制接

吻:打人耳光等。

健康權vs身體權

1、健康權與身體權系交叉關係。有些加害行為同時侵害健康權與身體權。例如:醫院因過失摘除病人無病變的腎臟。再如:打架時,甲砍掉乙的手臂。

2、有些加害行為僅侵害身體權,不侵害健康權。例如:甲醫生在給患者乙做腹腔手術(不是因為闌尾炎)時,搜自切除乙的闌尾。再如:搜自剪除他人頭髮、指甲。又如:因過錯損壞他人不能自由拆卸的假肢。

3、有些加害行為僅侵害健康權,不侵害身體權。例如:甲惡意勸酒,致使乙酒精中毒住院治療。又如:甲故意給乙傳染艾滋病。

典例真題

張某因病住院,醫生手術時誤將一腎臟摘除。張某向法院起訴,要求醫院賠償治療費

用和精神損害撫慰金。法院審理期間,張某術後感染醫治無效死亡。關於此案,下列哪些

說法是正確的?(10年·卷三·69題)①

A.醫院侵犯了張某的健康權和生命權

R.張某繼承人有權繼承張某的醫療費賠償請求權

C.張某繼承人有權繼承張某的精神損害撫慰金請求權

D.張某死後其配偶、父母和子女有權另行起訴,請求醫院賠償自己的精神損害

答案:ABCD

文章源自瑞達法考,本文僅為不想成為法盲的人準備。參加法考的同學請觀看瑞達法考。若有侵權請聯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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