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立新:中國的民法典是21世紀的民法|新中國70週年·民生訪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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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 | 曾金秋

編輯 | 吳濤

觀點摘要:

●民法有自己的語言、體系、法理,但是也要特別注重社會實踐經驗。

民事權利保護觀念是無價之寶。

●民法通則太簡單,它的侷限性主要源於改革開放的初期社會經濟發展程度較低。

●各部單行法相互之間出現了不協調,因此要編纂民法典。即使將來也可能要制定一些單行法來解決新問題。

●積極支持《商事通則》出臺,可以作為民法典的特別法。

●《物權法》是當時民法學專家送給全國人民最好的禮物。

●民法典是工具箱,要做到民事主體要用就有規定,但不一定條條都必須要用。

1950年,《婚姻法》成為我國第一部處理民事關係即婚姻家庭關係的法律。但受歷史因素影響,我國一直到上世紀80年代才重新重視民法的立法工作和民法理論的研究。

1986年出臺的《民法通則》,被看做是我國民事主體民事權利的宣言,它為改革開放的30年提供了民事法律的支撐。也促使整個社會形成了民事權利保護的觀念。“這可能是一個無價之寶。”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楊立新表示。

在2007年,我國出臺了《物權法》,它確立了物權平等保護制度,肯定了私有財產所有權的平等保護。楊立新認為,這是當時的民法學界送給全國人民最好的禮物。

進入21世紀後,在科技發展日新月異的形勢下,針對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等,《民法總則》作出了新規定。

楊立新認為,民法典的定位是工具箱,人民行使民事權利有需要時就可以拿出來用,因為是示範法,當然也可以不用,當事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只要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就是合法的。在編纂民法典的過程中,當然首先考慮的是法律邏輯,但是也必須注重實踐經驗。

在賀建奎基因編輯嬰兒事件發生後,立法機關用了半年時間就將有關規定寫入民法典人格權編的草案,表達了民法的態度。但這並不意味著所有前沿科技出現的問題都要在民法典中作出規定,例如自動駕駛汽車交通事故等領域,將暫時擱置,待有了準確的規則之後再依據實際情況進行規定。

楊立新自1975年開始從事民事審判工作,1980年起研修民商法理論和實踐問題,在民法總則、侵權行為法、人格權法、債法、物權法和親屬繼承法領域都有深入研究,這一次民法典的編纂工作,他是主要參與的立法專家。

在新中國成立70週年之際,民法典編纂工作也將進入收尾階段,圍繞中國民法的歷史進程,界面新聞專訪了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中國人民大學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主任楊立新。

中國的民法典是21世紀的民法

界面新聞:新中國成立70年中民法發展的脈絡是怎樣的?

楊立新:我們國家成立70年,民法的法治也進行了70年,但存在一個問題,就是在前面的很長時間裡是不重視法治的。

從民法角度來說,1950年制定了《婚姻法》,一直到1985年才有《繼承法》,1986年有《民法通則》,中間很長時間是荒廢的,這就是我們出現法治不健全的的表現之一。改革開放以後,開始制定《繼承法》《民法通則》,然後有《合同法》《物權法》《侵權責任法》,一直到2014年提出要編纂完整的《民法典》,民法的法治建設就是這樣一點點進步起來的。我們現在編纂《民法典》,就是要把改革開放以來制定的所有的民法單行法都編到一起,整合起來,形成一部完整的民法。按照兩步走的要求,第一步制定民法總則已經完成,也已經在實踐中適用兩年了。

從《民法總則》實施以後,立法機關轉向了編纂民法典分則。現在整個民法典的分則已經審議了兩次,8月底進行了人格權編和侵權責任編的第三審,中國《民法典》的出臺指日可待,我們都寄託了很大的希望。

界面新聞:相比於其他國家的民法典,我國的民法典有哪些特徵?

楊立新:我們現在編纂的是21世紀的民法。對應當前的科技高速發展,出現了以前從來沒有看到過的一些科學技術,這些一定要在民法典中要有民法規則的反映。

比方說,《民法總則》中規定的數據、網絡虛擬財產,這是所有國家的《民法典》都還沒寫過的。目前正在編纂的民法分則各編,也是這樣。

例如涉及肖像權的部分,人格權編草案就提到了“深度偽造”的網絡技術侵害肖像權的規則,這正是當前科技帶來的新問題。合同編草案規定了用電子數據、互聯網簽訂合同的相關規則,這些在其他國家也還沒有具體規定,我們在1999年《合同法》中就寫了數據電文訂立合同,現在的規則已經比較完善了。

所以,我國《民法典》和其他國家的民法典相比,最大的不同,就在於它反映了當前科技進步對民法的需求。此外,我們的民法典是有中國特色的,如農村土地的“三權分置”制度,以及居住權等,在分則中都寫進來了,這些都是中國民法典的特點。

界面新聞:民法典在修訂時,是更注重過往的經驗,還是法理上的邏輯?

楊立新:首先講民法的邏輯,民法有自己的語言、體系、法理,但是也特別注重社會實際經驗,中國自己的實際需要。無論是總則還是將來的分則,很多都是以往的的司法實踐經驗。只要是適當的,我們就把它寫進來了。

特別是人格權編,在《民法通則》以前,我們沒有人格權保護的民法措施,《民法通則》對人格權及其保護做了規定以後,這麼多年來,積累了很多案例和經驗,還有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這次寫人格權編草案的時候,很多都採納了司法解釋中的內容,我覺得這是非常重要的,能夠保障我國民法典貼近現實,反映社會實際需要。

比如,侵權責任法規定精神損害賠償主要是“侵害人身權益,造成嚴重精神損害,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但是之前的司法解釋提出,如果侵害的是物,這個“物”又有人格象徵意義,當“物”被損害後,可能會造成當事人的精神損害,那麼這樣也可以給予精神損害賠償。在《侵權責任法》通過時,很多人認為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是違反《侵權責任法》22條的,我們都說不違反,是一個好的司法解釋,這一次民法典編纂也把它寫到人格權編草案中了。

現在很多國家有精神損害賠償的規定,有些國家民法還沒有,我們現在不僅有,還把它擴展到損害物造成精神損害的這樣的情況。比方說定情物,可能不值多少錢,但是對當事人卻很重要。一個典型案例可以說明問題,浙江金華一個案件,裝裱師傅把別人幾百年的祖宗畫像當破爛給賣了,人家要求精神損害賠償,就是完全正當的,符合這個司法解釋的規定。

界面新聞:民法典有哪些原則是統一遵循的?

楊立新:民法總則規定了幾個基本原則,如《民法總則》第三條是權利保護原則,是最重要的基本原則,是所有人都要用的原則。這一條文原來是放在第七條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審議時說,這個原則太重要了,應該往前放,最後放到了第三條,成了所有的民法基本原則的第一個原則。

界面新聞:民法和商法,一個用來協調民事關係,一個用來協調商事關係。確立“民商合一”的概念後,如何去發揮民法和商法的作用?

楊立新:我們在民法總則中已經很鮮明地體現了民商合一。在法人制度當中,特別是營利法人的規定當中,其實很多是按照公司法寫的,體現的就是民商合一。

不過,民法儘管採納了很多商法規則,但是它主要還是民法,民法典主要的規則還是民法的規則。已經有很多商法學者提出,將來能不能制定一部《商事通則》,因為商法規則畢竟和民法不一樣。比方說“重大誤解”,在民法上是可撤銷民事法律行為的理由,但是在商法中就不是這樣。你是商人,我也是商人,怎麼能說自己是重大誤解呢?所以這些問題應該有特別的規則。像這種情況,民法的規則是不能用到商法當中來的。反過來,商法的規則也不能用到民法當中來,如在保護消費者權益的時候,就必須得用民法的規則,因為在民法中商人和消費者之間在信息掌握上是嚴重不對稱的,對消費者是傾斜保護的。

我是積極支持制定《商事通則》的,《商事通則》這樣的規定,將來都可以作為民法典的特別法。

民事權利保護觀念是無價之寶

界面新聞:《民法通則》實行的幾十年是我們國家經濟發展最迅速的一段時間,怎麼評價這部法律的地位?

楊立新:經過30年的檢驗,《民法通則》的基本原則和主要的規則都是正確的,假如改革開放以來的這30年沒有它,可能關於民事權利及其保護的觀念到現在也無法形成,可能經濟發展也達不到現在這個程度。對《民法通則》最基本的一個評價是,它是一個民事權利的宣言。經過30年,我們整個民族,整個社會形成了民事權利保護的觀念,這個觀念是保護人民的一個無價之寶。

《民法通則》的問題就是太簡單了。當時依據整個社會的情況和對民法的準備,要想寫出更好的民法,可能也寫不出來,它存在一定的歷史的侷限性。現在有了編纂民法典的機會,這些問題可以規定得更好了。

對照一下《民法總則》和《民法通則》,可以看到民法的明顯進步和社會的明顯進步。70年來,它對民事法律、民事權利、民事權益的保護,起到了一個奠基石的作用,它發揮的是承前啟後的重要作用。

界面新聞:《民法通則》在修訂時存在一些不可避免的侷限性,主要是社會經濟發展的侷限,還是理論研究準備不足?

楊立新:主要是社會經濟發展還沒達到那個程度。在當時,全國人大常委會原委員長彭真講了一點,“改革開放剛剛開始,社會究竟怎麼樣去發展,現在還看不清楚。立法還不能對將來的發展情況做出一個準確的判斷。”所以,後來彭真就說,我們不搞一個完整的民法典,先搞一個通則,達到一定程度後,再去做民法典。這樣的判斷是對的。

當時,好幾十年都不強調法治,社會剛剛開始改革開放,那時候的學校講法律,還都是在講政策,講的都是蘇聯法律。在當時情況下,要寫出一部完整的民法典,有民法理論研究達不到的問題。

現在,全國專門研究民法的人大概有一萬多人了,法院的民事法官十幾萬人在做民事審判工作,做民事案件的律師有十幾萬人,這些人加到一起差不多有有幾十多萬人,這和制定民法通則時的準備,完全不是一個水平。

界面新聞:修訂民法典是因為以前的《民法通則》不能適應社會發展需要嗎?

楊立新:《民法通則》太簡單了。2009年《侵權責任法》完成時,民法各個單行法基本上就都有了,就這樣行不行?當然也可以。但在這些單行法之間,條文之間相互有衝突。

因為立法的時間跨度太長,從1985年開始一直到2009年,在這麼長的時間裡制定的這些法律,相互之間有不協調的地方,完全是可以理解的。所以,後來中央出臺加強依法治國的決定後,就提出要編纂民法典,把這單行法編到一起,形成一部完整的民法。

界面新聞:縱觀世界各國民法典的編纂,通常需要很長時間的歷史積累,我們國家編纂《民法典》的時機成熟嗎?

楊立新:如果現在還說不成熟,那該怎麼辦呢?一個新政權建立以後,必須要有一部民法典,因為民事法律關係必須得有法律來調整,它必須得有個東西來管。從一個民族、一個國家來說,它可能要有很長時間的積累。蘇聯1917年革命以後,沒有自己的民法典,但是沿用了原來的沙俄民法典,只要和革命政權的政策不衝突,一律適用。到了1922年,蘇俄民法典完成了,時間也不長。我們現在已經70年,還沒有完全出臺,還能說準備不足嗎?不能。

界面新聞:《民法總則》實施滿兩年了,您覺得整體的執行效果怎麼樣?

楊立新:還可以,沒太大問題。比方說關於民事權利的規定,把過去的其他組織改成了非法人組織,使它有了民法的地位,成了民事主體。這些都有利於社會和經濟的發展。對民事法律行為效力部分規定的,都比原來民法通則規定,比合同法當中規定得好,這些方面在執行當中都沒什麼問題。

界面新聞:有哪些需要改進的地方?

楊立新:民法總則因為現在生效才兩年,沒有什麼太多需要改進的地方,有一部分或許需要調整,把它編到民法典裡時可以適當調整,也不一定能實現。比方說“好人法”,就是善意救助他人,造成被救助人損害完全不負責任,我覺得不怎麼好。原來寫的是有故意和重大過失的要承擔責任,後來全國人大代表都不同意,於是就改成了現在的全部免責了。

這種情況到底行不行?我持懷疑態度。它最大的問題在於,當一個人突然犯了重病,如心臟病犯了,施救者如果懂一些醫療知識的話,就知道這種情況不能動。當你缺乏基本的醫療急救知識,即使是好心施救,到了醫院死了就是重大過失。這種情況最好是守住他,趕緊叫救護車,讓專業的人來處理。這些方面,原來在好多地方制定的《院前救助條例》都有規定。改完之後,我覺得這是一個不合適的規定。

界面新聞:在《民法典》之外,有代表和委員建議再製定一些單行法補充,您認為呢?

楊立新:將來也可能會有,因為一部民法典它不可能把所有事情都解決了。比方說,可能會制定一部《個人信息保護法》,本來針對個人信息,《民法典》當中都有規定,但是它說的太簡單。根據個人信息要特別保護的要求,還應當有一部《個人信息保護法》,那就是特別法。

《物權法》是送給全國人民最好的禮物

界面新聞:《物權法》12年前出臺的時候,引起過一個比較大的討論,如何評價這部法律?

楊立新:應該這麼說,1999年制定《合同法》的時候,確定了一個貫通中外的交易規則。因為它不僅僅是中國的經驗,也包括國際的經驗。交易不可能都是中國人跟中國人交易,還要跟外國人交易,那麼這樣的交易規則必須是統一的。合同法當時就採用了統一的規則,例如聯合國貨物銷售公約,合同法很多條文都是從那裡來的。還有一些用了一些英美法的規則。民法單行法中,最能體現國際交流的法律就是合同法,所以合同法在國外評價也很高。

那麼物權法它的最大貢獻是什麼?就是確定了物權平等保護的原則。社會主義國家歷來強調的是公有財產神聖不可侵犯,私有財產就沒說是神聖不可侵犯的。那麼,公有財產和私有財產都是同樣的財產所有權,為什麼要實行不平等的保護呢?

在物權平等保護這一點上,是整個《物權法》立法過程中不能否認的歷史功勞。我們當時說,《物權法》的制訂是立法機關和民法專家,送給全國人民的一個最好的禮物。它的一些具體制度也還是比較好的。物權法的這些規則民法典物權編都把它繼承下來,有的還得到了進一步完善。

界面新聞:雖然《物權法》第149條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但對於“自動續期”的理解,以及是否需要另外再度繳費,各方爭辯不一。您預計物權編將有哪些動作?

楊立新:不會再有太大的改動了,現在的規定就是由法律和法規規定自動續期的期間和費用問題,具體規則還須通過法律和法規的規定解決。本次編纂民法典不再考慮這個問題。

民法典是民事權利的工具箱

界面新聞:如何去評價《民法典》的功能性?

楊立新:很多東西不是《民法典》能夠解決的問題,其實,《民法典》是一個民事權利的示範法,規定每件事該怎麼幹,起到示範作用。臺灣學者蘇永欽說的挺有道理,他說民法典是一個“工具箱”,它把所有的民法上的“工具”都放到裡面了,這些東西都必須用嗎?不一定,但是要有一點保證,只要我想解決民事權利保護的問題,在這裡就都能找到“工具”。

其實民法典就是這麼一個東西。我們現在立法上還沒達到這個程度,規定的還是不夠。一般人認為,所有的法律都是管人的,其實民法是最沒有強制性的,它雖然管所有的人的事,但是它不是強制地去管,它告訴你這麼做是最好的,但你不這麼做,只要不違反強制性法律規定也可以。

界面新聞:我國公法和私法之間的關係是怎樣的?

楊立新:涉及公法的基本法,一個是刑法,一個是行政法,然後還有程序法,這些都是講人民和政府的關係。在這些方面,現實中和民法沒有那麼多交織,但實際生活中卻存在聯繫。如,買房得上政府部門登記,但是從民法的角度說,登記根本就不是政府的職能,而應該專門設置一個獨立的登記機構。 還有結婚、離婚的登記,應該有單獨的機構來管,但是現在這些職能都給政府了。

這樣,公法和私法就產生了聯繫,公權力在這方面對私權利就有干預。例如,婚姻家庭編草案規定登記離婚要有個冷靜期,雙方同意離婚,也要增加一個月時間,這其實是通過公權力對民事法律關係的干預,讓離婚的雙方能夠冷靜下來,能不離婚的儘量不離婚。

界面新聞:近幾年,有一些在高檔小區附近的低檔小區業主就主張把圍牆拆掉,要共享物業,是否合法?

楊立新:如果說這種情況是准許的,幹嘛坐飛機還有頭等艙、經濟艙的區別呢?在民法上,這是一點問題都沒有的,不可能共享,所有權的界限是完全清晰的。

界面新聞:侵權責任編對於高空墜物,擬強化有關機關“查清責任人”的法律責任,但實際工作中,調查或許本身就存在難度,強化責任會不會起到反作用?

楊立新:在原來侵權責任法第87條規定下,高空拋物的最大問題是公安機關不介入,因為是民法規定的規範,所以無法查清責任人。在絕大多數的情況下,如果公安機關進行偵查,不會查不清責任人的。這次的條文修改,就是強調公安機關應當在出現問題時,立即介入,進行偵查,查清責任人,依法處理,甚至追究刑事責任。這樣,就不會出現無法查清責任人的情況了。另外,公安機關進行偵查不是調查,不會起到發作用,即使公安查不清了,也最多就是不能證明自己沒有實施這種行為的人共同承擔補償責任而已。

界面新聞:侵權責任編三審再度調整網絡平臺“避風港原則”,即網絡平臺在接到權利人的侵權通知後,立即刪除其平臺上的相關侵權內容,可以不向權利人承擔賠償責任。這是基於哪些考慮?有些侵權行為難以查實,這麼規定是否會縱容侵權行為?

楊立新:一直是這樣規定的,之所以確定避風港原則,就是每一個網站每天都是海量的信息,不要求網站負有審查義務。根據通知—取下規則,在所謂的被侵權人主張某一個信息侵權時,只要刪除,就沒有責任了,只有沒有及時刪除的,才要承擔侵權責任,這樣是公平的。只有在第972條的情況下,即網站明知或者應知信息侵害他人權利而不予以刪除,才要承擔連帶責任。

界面新聞:審議婚姻家庭編草案二審稿,一些委員建議適當下調法定結婚年齡,女性降到18歲,男性降到20歲,您是否同意這種觀點?

楊立新:我們是支持修改的,因為它有兩個問題,第一,“全面兩孩”政策不及預期,後備人口不足,也就是國家後備勞動力不足。還有一點,結婚是一個民事權利的問題,不能過分干預。國外民法典一般規定18歲,或者20歲,這是可婚的年齡。16歲就想結婚可不可以呀?也可以,但是要經過其父母的同意,因為他們還沒有成年,這樣規定,對自然人的民事權利沒有強制的限制。我們現在規定的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是18歲,既然有了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當然可以結婚。

這次討論婚姻家庭編二審草案時,很多人說,現在年輕人都不願意結婚,不用去修改婚齡的問題。我認為,有多少人願意低齡結婚,那是個人權利問題,但是不能限定一個標準,結婚的年齡應該跟民事行為能力的規定是一樣的。

界面新聞:關於夫妻共債共籤的問題,之前最高法已經出臺過司法解釋,但還是有一些維權群體希望對這項法律進行修改,怎麼看待這個問題?

楊立新:我覺得現在這樣規定就已經可以了,因為原來我們在討論婚姻家庭編草案的時候,我們是不贊成寫“夫妻共同債務”規則的,因為這是個實踐性的問題,幾句話寫不清楚。乾脆就交給法院,讓法院自己去處理,他們按照司法解釋去做就可以了。但後來壓力大,寫了這一條,大體上吸收了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

界面新聞:隨著人均壽命增長,“四世同堂”已經變得尋常,甚至“五世同堂”也會出現,是否該擴大法定繼承人的範圍?二審擬修改遺囑效力,如何看待增加的遺產管理人制度?

楊立新:目前,立法機關不準備擴大法定繼承人的範圍,基本保持原來的態勢。遺產管理人,在原來《繼承法》中沒有規定,因為那時候一個人也沒有多少遺產,因此沒有規定。現在不同,遺產數量多,情況複雜,應當增加規定遺產管理人,保護好繼承人、被繼承人的債權人以及其他利害關係人的利益關係,實現被繼承人支配其遺產的願望。

界面新聞:賀建奎人體胚胎實驗事件發生後,關於基因編輯的問題也寫入人格權編,從事件發生到寫入法律,一共是半年時間,您覺得這個速度快嗎?

楊立新:正常。科技發展涉及這些人倫情理的問題時,只要有準確的判斷都可以馬上去做。現在高科技迅猛發展會帶來一些問題,不把它及時納入到法治的軌道,它可能會發生損害人類的事情。

界面新聞: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沈春耀之前提到,對一些特定群體領域,原則上由民事法特別規定的,還處在發展變化階段的,暫不納入這一部分。他說的是哪些問題?

楊立新:說的是有一些還沒有把握的東西。比方說,我們一直主張對自動駕駛汽車交通事故要有一個新的規範,自動駕駛汽車一旦發生交通事故,它和我們現在的那些規則是不一樣的,目前是世界各國都特別重視的一個問題。法工委認為現在這樣的規則還不清晰,不成熟,再等等看。還有機器人的問題,大概也是這樣,機器人涉及一些前沿領域的科技發展,目前還沒有辦法確定它的在民法上的最終規則。比如,沙特阿拉伯是第一個承認機器人是公民的,到底機器人是不是公民,恐怕是沒有譜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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