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行政檢察處職責
一、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不服法院已經生效的民事(包括經濟,下同)、行政判決、裁定的申訴。
二、對本院受理和下級檢察院提請抗訴的民事、行政申訴案件進行審查,認為原裁判確有錯誤的,依法提出抗訴意見,經檢察長或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向中級法院提起抗訴,或提請省檢察院向省高級法院提起抗訴。對決定不予抗訴的案件,通知提請抗訴的檢察院或申訴人。
三、對決定抗訴的民事、行政案件,依法派員出庭支持抗訴,並對法庭的審判活動是否合法進行監督。
四、對抗訴案件的再審判決、裁定,進行審查,並提出審查意見。
五、對縣(市)區檢察院受理、立案審查的案件,進行備案審查,發現不立案不當或不提抗不當的,可以調案審查,報請本院檢察委員會或檢察長決定,依法撤銷原決定,並通知作出該決定的檢察院執行。
六、對在辦理民事行政申訴案件中發現的審判人員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違法犯罪線索進行初查,認為符合立案偵查條件的移送有關部門查處,必要時可協助偵查。
七、參與辦理下級檢察院立案審查的重大疑難案件,支持幫助下級檢察院排除在辦案中遇到的阻力和干擾。
八、掌握全市民事行政檢察工作開展情況,指導全市民事行政檢察業務工作。
九、結合辦案,對民事審判、行政訴訟實施法律監督的新情況、新問題進行調查研究,為上級機關提供立法、司法依據,為院領導提供決策參考。
十、結合民事行政檢察業務,宣傳法制,宣傳檢察機關在民事行政訴訟中的地位和作用。
十一、結合民事行政檢察業務,做好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對決定不立案、不抗訴案件的當事人做好息訴工作。
十二、完成與本部門有關的信息、調研、宣傳、保密、檔案、統計等任務。
十三、負責承辦院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來源:今日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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