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執照登記的業主與實際經營者不一致 發生債務糾紛 責任誰擔?

民法 法律 四川財稅毛熠 2019-05-16

當前,許多個體工商戶的營業執照上登記的業主與實際經營者出現不一致的情況還是非常多的,在這樣的情況下,如果實際經營者發生債務糾紛難免就會牽扯到業主。沒有借款,卻要償還一筆數額不小的債務,很多業主無緣無故就成了“冤大頭”。

營業執照登記的業主與實際經營者不一致 發生債務糾紛 責任誰擔?

【案情回顧】

四川吳某於2016年開設一家川菜館,並辦理了營業執照。由於經營面臨虧損,無奈之下,吳某決定將自己經營的這家餐館轉讓給別人。王某聞訊,決定接手該餐館繼續經營,於是雙方簽訂了轉讓餐館的協議,但是由於疏忽大意,雙方並沒有及時到工商部門辦理營業執照登記變更手續。

在王某經營期間一直由張某向其供應各種蔬菜,截至2010年6月份王某共欠張某貨款50000元。后王某由於經營不善,餐館面臨倒閉。在債務到期之時,王某已無法償還債務。在追索無果的情況下,張某將吳某和王某共同訴至法院,要求他們共同償還該筆借款。

【案件分歧】

在法庭審理過程中,吳某辯稱該餐館實際是由王某經營,自己僅僅是營業執照上登記的業主,自從其將餐館轉讓給王某之後該餐館一直由王某經營,其從未向原告借款,也未收取、使用該借款,故其不應承擔民事責任。

原告張某稱,由於餐館的營業執照上寫的是吳某的名字,其並不知道吳某與王某之間的轉讓關係。而且王某與其之間的對賬單也是以餐館的名義出具的,其完全有理由要求吳某與王某共同承擔償還責任。

【律師評析】

本案涉及的是個體工商戶的營業執照上登記的業主與實際經營者不一致的時候,若發生債務應由誰承擔責任的問題。可以說,現在社會上這種現象還是非常普遍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四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營業執照上登記的業主與實際經營者不一致的,以業主和實際經營者為共同訴訟人。這就是說,當營業執照上的業主與實際經營者不一致的時候,業主要與實際經營者共同承擔法律責任。因此在需要提起訴訟的時候,債權人往往會將實際經營者與營業執照上登記的業主共同訴至法院,由此很多業主無緣無故就捲入了一起債務糾紛。

本案就是此類糾紛的典型案例。本案中,吳某已經將餐館轉讓給王某,該筆借款也是王某在經營餐館過程中發生的債務,王某作為餐館的實際經營人,依法應當承擔償還借款的民事責任。那麼吳某是否需要共同承擔責任呢?對於債權人張某來說,其沒有法定義務必須知曉吳某與王某的關係,他也只能從工商登記部門的登記情況得知該個體工商戶的情況,並不可能得知其他內部轉讓情況。因此,從保護善意第三人的角度出發,要求吳某與王某一起對該筆債務承擔償還責任合情合理。

所以,在此特別提醒大家,在個體工商戶的轉讓過程中,除了要簽訂轉讓協議之外,還要及時去辦理營業執照登記變更手續,否則,因為一味圖省事有的時候會帶來更大的麻煩。

相關推薦

推薦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