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說法】網絡訂餐配送騎手送餐途中撞傷人責任誰擔?

當前,隨著網上訂餐送餐服務的平民化、常態化,網絡訂餐配送騎手越來越多,現實中,若騎手在送餐途中致人損害,責任應由誰來承擔?近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審結一起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案,法院終審認定配送外包公司與騎手之間名義上是合夥關係,而實際應是僱傭關係,故判決撤銷一審判決,改判原審被告配送外包公司支付原告郭某107469.44元、支付騎手楊某墊付的7323.5元。

【以案說法】網絡訂餐配送騎手送餐途中撞傷人責任誰擔?

案情回放

2018年4月23日17時25分許,騎手楊某穿戴“餓了麼”工作服及頭盔,騎乘有“餓了麼”配送箱的電動自行車,在送餐途中與行人郭某相撞致其受傷,交警部門認定,楊某負事故全部責任。之後郭某經鑑定為十級傷殘,住院治療花費數萬餘元,期間楊某墊付7323.5元。

法院一審查明,騎手楊某與配送公司成都某物流公司簽訂合作協議約定,楊某與公司之間不存在勞動關係,為商業合作關係,雙方對配送費按比例計算,楊某在送貨時造成的任何損失由其自己承擔,因配送業務具有高度危險性,雙方協商由公司購買商業險,公司為投保人,楊某為被保險人,但每月保費65元由楊某自行負責等。

另外,上海某信息公司委託一公司與上述物流公司簽訂《蜂鳥配送代理合作協議》約定,授權物流公司使用“餓了麼-蜂鳥配送網絡平臺”在成都市範圍內經營蜂鳥配送業務,信息公司與配送公司的員工之間不存在任何勞動關係,員工在工作期間出現的任何事故,一切責任由外包配送公司自行承擔。騎手歸屬配送公司,與配送公司存在勞動關係、勞務關係或僱傭關係等。

此外,上述配送公司作為被保險人在平安上海分公司處有限額40萬元的僱主責任險,僱員姓名為楊某,保險期限從2018年4月17日到2018年5月16日等。

一審法院認為,當事各方認定的醫療費、殘疾賠償金等共計損失為114792.94元。上述配送公司根據協議取得“餓了麼-蜂鳥配送網絡平臺”在成都區域內的代理權,即獲得使用“餓了麼”相關標誌的權利,楊某穿戴、使用“餓了麼”標誌的權利是來自配送公司,因此上海某信息公司不承擔相關賠償責任。配送公司與楊某雖約定雙方系合作關係,而實際雙方行為完全符合合夥的特徵,故雙方應承擔連帶責任,扣除楊某已墊付款項,最終判決楊某、配送公司還應向郭某賠償107469.44元,至於配送公司與保險公司之間的保險合同糾紛,不屬於本案審理範圍,配送公司應當另案訴爭。

宣判後,楊某不服提出上訴。成都中院二審認為,一審認定配送公司與楊某系合夥關係不當。因為依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合夥需對合夥人的出資、盈餘或利潤分配、債務或虧損分擔、入夥、退夥等內容作出明確約定。而該案中雙方並無關於盈餘或利潤分配、債務或虧損分擔、合夥事務辦理、退夥等其他約定,結合雙方費用結算支付情況等,上述雙方之間應屬僱傭關係。因此郭某的損失應由配送公司承擔,為減少當事人訴累一併處理楊某墊付款項,故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以案說法】網絡訂餐配送騎手送餐途中撞傷人責任誰擔?

法官說法

成都中院承辦此案的法官孫睿表示,根據對“餓了麼”平臺的瞭解,目前其用工模式大致分為三種:一是直營模式,平臺直接與勞動者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但這種模式用工成本高、所佔比例低;二是APP眾包騎手,外賣員可以通過外賣平臺關聯的APP如蜂鳥眾包註冊成為騎手,自己選擇時間接單配送;三是外包或者代理商騎手,外賣平臺將某一地區的配送業務外包給第三方公司,由第三方公司與騎手簽訂勞動合同或勞務合同。 該案繫上述第三種模式,在這種模式下,騎手為搶時間,增效率,經常出現超速違反交通規定等行為,因此當前訂餐配送中的交通事故也頻發,相關矛盾糾紛也處於高發狀態。該案中,從表面上看,雙方約定為合夥關係,但實際上外賣員需接受公司的管理,具有人身依附關係,工作內容系向外包公司提供勞務,也屬公司經營活動的一部分,雙方應成立僱傭關係。因此,僱員在僱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由僱主配送公司承擔賠償責任,這樣認定,既可較好保護受害人的權益,而配送公司又可對此高風險通過及時投保等進行轉移,減少自身損失。

來源:人民法院報

相關推薦

推薦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