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公眾號“電影情報處”評貓眼電影退票事件一審被判名譽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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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北京互聯網法院消息,因認為周某在微信公眾平臺上以“電影情報處”為名發表文章《後來的我們什麼都有了,卻被退票了》、《集出品、發行、營銷、購票、數據多環於一身的貓眼,會成為邪惡帝國嗎?》侵犯了原告北京貓眼文化傳媒有限公司的名譽(以下簡稱貓眼公司)。貓眼公司將周某訴至北京互聯網法院,要求被告公開刊登道歉聲明,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共計50.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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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北京互聯網法院消息,因認為周某在微信公眾平臺上以“電影情報處”為名發表文章《後來的我們什麼都有了,卻被退票了》、《集出品、發行、營銷、購票、數據多環於一身的貓眼,會成為邪惡帝國嗎?》侵犯了原告北京貓眼文化傳媒有限公司的名譽(以下簡稱貓眼公司)。貓眼公司將周某訴至北京互聯網法院,要求被告公開刊登道歉聲明,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共計50.5萬元。

微信公眾號“電影情報處”評貓眼電影退票事件一審被判名譽侵權

原告

誹謗言論誤導公眾

降低社會評價損害名譽

原告貓眼公司訴稱: 2018年4月28日,4月30日,在被告開辦的微信公眾平臺上出現了以“電影情報處”微信號為名義發表的名為“後來的我們什麼都有了,卻被退票了”“集出品、發行、營銷、購票、數據多環於一身的貓眼,會成為邪惡帝國嗎?”的原創文章。上述文章在未經核實、無權威數據支持的情況下,擅自使用主觀臆斷及猜測式的方式進行不實陳述,並使用誹謗、詆譭性的語言捏造事實、虛構真相,直接或間接的誣陷原告利用預售機制先買後退、操縱排片、欺騙影院和觀眾,嚴重誤導公眾輿論。文章登載後,已被大量瀏覽並轉載,持續誤導大眾。在客觀上已導致原告的社會評價降低,對原告的名譽、商業信譽造成了極大損害,給原告造成了嚴重的經濟損失。據此,原告貓眼公司將周某訴至北京互聯網法院,要求被告公開刊登道歉聲明,賠償經濟損失500000元、合理費用5000元。

被告

基於事實依據的合理質疑並非誹謗

被告周某辯稱:原告“退票門事件”是網絡上客觀存在的話題,起因並非被告發布的兩篇文章。原告於4月29日發佈聲明對平臺退票的數量和金額進行說明,還提及退票的人群中,有54%是改簽並非退票,46%為疑似黃牛操作。但聲明中提供的人群數據只是單方結論,並未給出完整的異常數據分析報告。被告基於這一現象及“退票門事件”事件基礎撰寫了相應的文章對原告進行合理質疑,並沒有捏造事實來誣陷原告,文章並無攻擊性,未造成大範圍影響。原告認為被告的文章是不實陳述,但並無相關證據證明。

爭議焦點

一、涉案文章《後來的我們什麼都有了,卻被退票了》是否侵犯原告名譽權。

二、涉案文章《集出品、發行、營銷、購票、數據多環於一身的貓眼,會成為邪惡帝國嗎?》是否侵犯原告名譽權。

三、被告如果構成侵權,其應承擔的侵權責任。

裁判要旨

一、涉案文章《後來的我們什麼都有了,卻被退票了》

不構成名譽權侵權

1.貓眼公司作為電影利益關聯方應承擔一定的容忍義務

涉案文章均是評論電影《後來的我們》出現異常退票的事實並分析出現該事實的原因,而對於《後來的我們》在貓眼平臺上存在異常退票的事實,貓眼文化公司和周某均認可。

根據查明事實,原告系涉案影片的發行方,並運營貓眼平臺參與涉案影片的營銷。且涉案影片的銷售業績與原告利益有一定的關聯。後出現涉案影片退票異常情況下,應允許包括被告在內的觀眾、從業者提出質疑,在不存在侵害原告實際利益的情況下,原告應予以容忍。

2.基於事實依據的適度可能性分析言論不構成名譽權侵權

涉案文章《後來的我們什麼都有了,卻被退票了》未對退票異常現象的原因作出結論性判斷,僅僅是對退票異常現象之原因的一種可能性分析,且涉案文章亦指出文章“具體此舉動是否貓眼發行刻意而為之,現在還不得而知”,表明該文章中的分析並非肯定性結論。故涉案文章並不存在侮辱、誹謗的事實,也不具備明顯的誤導性,並未侵犯貓眼文化公司的名譽權。

二、涉案文章《集出品、發行、營銷、購票、數據多環於一身的貓眼,會成為邪惡帝國嗎?》構成名譽權侵權

1.超出事實範圍的結論性判斷言論構成名譽權侵權

被告認可該文章為結論性判斷。文章中直接判斷:1.貓眼在電影行業內是一家真正“掌握核心標準數據”的全能型公司。2.貓眼利用自身優勢,不正當競爭已經不是第一次,也不僅僅是這一招。3.貓眼作為電影發行方,……貓眼另一大作弊手段就是預售造假,這一造假不是指花錢鎖排片,而是零成本的數據造假。被告主觀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認定原告貓眼文化公司實施刷票行為,誤導讀者誤信,對其名譽造成一定損害。原被告均認可對於刷票行為的批評,必須建立在百分之百的事實和證據上。被告未提交有效證據證明原告存在刷票行為。

2.行業專業人員在發表相關言論時應承擔更高的注意義務

被告涉案文章撰稿者為電影行業內從事數據分析人員,有更高的專業性,要有區別於普通撰寫者的注意義務。本案中,被告在未掌握相關數據情況下,僅憑數據異常的現象即推定原告實施了刷票行為,故被告對於原告的名譽權構成侵害。

三、周某應承擔的侵權責任

公民的名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以要求賠償損失。原告對於其所受經濟損失無直接證據證明,考慮到《後來的我們》票房確實存在異常現象以及被告的主觀過錯、侵權行為、文章已被刪除的結果以及查看人員數量有限等損害後果,酌定被告在其微信公眾號“電影情報處”顯著位置公開刊登道歉聲明,以對原告消除影響、恢復原告名譽;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20000元。原告辦理公證是其必要取證手段,為此支出的合理公證費5000元,被告應承擔。

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被告在“電影情報處”首頁顯著位置連續七天公開發表致歉聲明,向原告賠禮道歉;賠償原告經濟損失20000元及訴訟合理支出5000元。

典型意義

貓眼平臺退票事件已經形成行業性公共話題,原告作為利益關聯者對社會公眾的關注與合理質疑應當容許,為網絡社會留下一定的言論自由空間。但針對公共話題評論限度的放寬,不代表言論自由毫無限制,評論者仍需以事實為依據發表意見,掌握行業內部信息的評論者應該承擔更高的言論注意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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