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指“數據造假”,貓眼電影訴公號運營者名譽侵權!一審獲賠2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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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30日,北京互聯網法院公佈了一起源起“貓眼電影”異常退票情況的名譽侵權案一審結果。原告北京貓眼文化傳媒有限公司(下稱“貓眼公司”)因認為周某在微信公眾號上以“電影情報處”為名發表的《集出品、發行、營銷、購票、數據多環於一身的貓眼,會成為邪惡帝國嗎?》等文章侵犯了其名譽,遂將周某訴至法院,並索賠50.5萬元。

法院判決顯示,被告周某僅憑數據異常的現象即推定貓眼公司實施了刷票行為,對原告名譽權構成侵害,應賠償經濟損失等共計25000元。

南都記者注意到,貓眼公司也曾以相同案由起訴其他微信公眾號運營者,被告鄭某曾在文章中就《後來的我們》出現異常退票的情況,將貓眼文化公司列為“嫌疑人”之一,由於鄭某並未作出肯定性結論,法院駁回了貓眼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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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30日,北京互聯網法院公佈了一起源起“貓眼電影”異常退票情況的名譽侵權案一審結果。原告北京貓眼文化傳媒有限公司(下稱“貓眼公司”)因認為周某在微信公眾號上以“電影情報處”為名發表的《集出品、發行、營銷、購票、數據多環於一身的貓眼,會成為邪惡帝國嗎?》等文章侵犯了其名譽,遂將周某訴至法院,並索賠50.5萬元。

法院判決顯示,被告周某僅憑數據異常的現象即推定貓眼公司實施了刷票行為,對原告名譽權構成侵害,應賠償經濟損失等共計25000元。

南都記者注意到,貓眼公司也曾以相同案由起訴其他微信公眾號運營者,被告鄭某曾在文章中就《後來的我們》出現異常退票的情況,將貓眼文化公司列為“嫌疑人”之一,由於鄭某並未作出肯定性結論,法院駁回了貓眼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被指“數據造假”,貓眼電影訴公號運營者名譽侵權!一審獲賠2萬

微信公號被指發佈誹謗言論誤導公眾,辯稱屬合理質疑

2018年,電影《後來的我們》出現異常退票的情況曾引發關注。同年4月28日、4月30日,被告周某開辦的微信公眾號上出現了以“電影情報處”微信號為名義發表的名為《後來的我們什麼都有了,卻被退票了》《集出品、發行、營銷、購票、數據多環於一身的貓眼,會成為邪惡帝國嗎?》的原創文章。

貓眼公司稱,上述文章在未經核實、無權威數據支持的情況下,擅自使用主觀臆斷及猜測式的方式進行不實陳述,並使用誹謗、詆譭性的語言捏造事實、虛構真相,直接或間接的誣陷原告利用預售機制先買後退、操縱排片,嚴重誤導公眾輿論。

貓眼公司認為,前述文章被大量瀏覽、轉載,對其名譽、商業信譽造成了極大損害,據此,貓眼公司將周某訴至法院並要求其公開致歉,並賠償經濟損失500000元、合理費用5000元。

對此,被告周某辯稱,原告“退票門事件”是網絡上客觀存在的話題,起因並非其發佈的兩篇文章。周某表示,其只是基於“退票門事件”事件基礎撰寫了相應的文章對原告進行合理質疑,並沒有捏造事實來誣陷原告,文章並無攻擊性,未造成大範圍影響。

一審:超出事實的結論性判斷構成名譽侵權

經審理,法院認為,貓眼公司是涉案影片的發行方,並運營貓眼平臺參與涉案影片的營銷。在之後出現涉案影片退票異常的情況下,應允許包括被告在內的觀眾、從業者提出質疑,在不存在侵害原告實際利益的情況下,原告應予以容忍。

其中一篇涉案文章《後來的我們什麼都有了,卻被退票了》未對退票異常現象的原因作出結論性判斷,僅僅是對退票異常現象之原因的一種可能性分析。因此,該涉案文章並不存在侮辱、誹謗的事實,也不具備明顯的誤導性,並未侵犯貓眼文化公司的名譽權。而在另一篇涉案文章《集出品、發行、營銷、購票、數據多環於一身的貓眼,會成為邪惡帝國嗎?》中,文章多處給出超出事實範圍的結論性判斷,如貓眼利用自身優勢,不正當競爭已經不是第一次;貓眼另一大作弊手段就是預售造假,這一造假不是指花錢鎖排片,而是零成本的數據造假等。

法院認為,周某在未掌握相關數據情況下,僅憑數據異常的現象即推定原告實施了刷票行為,故對於原告的名譽權構成侵害。另外,被告涉案文章撰稿者是電影行業內從事數據分析人員,有更高的專業性,要有區別於普通撰寫者的注意義務。

最終,法院一審判決被告在“電影情報處”首頁顯著位置連續七天公開發表致歉聲明,並賠償原告經濟損失2萬元及訴訟合理支出5千元。

採寫:南都記者 秦楚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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