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陸川一男子從事全能神邪教活動獲刑

2019年3月21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玉林市陸川縣人民法院一審以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對被告人尤從運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尤從運,男,1963年出生,漢族,初中文化,廣西陸川縣烏石鎮人。2015年5月2日,因犯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2017年9月3日,刑滿釋放;2018年11月9日,因利用邪教活動擾亂社會秩序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18年11月20日,因涉嫌犯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被刑事拘留,同月27日被依法執行逮捕。

法院審理查明,2018年10月19日下午,被告人尤從運將其手寫、打印、複印的“新的永生福音”“人有好運!做生意——發財,當官——步步高昇 輕鬆改運”等18份“全能神”宣傳資料郵寄給陸川縣公安局局長以及鄭某等人。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尤從運曾因從事邪教活動被追究刑事責任,現又從事邪教活動,其行為已構成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應依法予以懲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之規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作出上述判決。

廣西陸川一男子從事全能神邪教活動獲刑

圖為依法沒收的信件資料。

廣西陸川一男子從事全能神邪教活動獲刑

圖為庭審現場。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條第一款【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利用迷信破壞法律實施罪】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冒用宗教、氣功或者以其他名義建立,神化、鼓吹首要分子,利用製造、散佈迷信邪說等手段蠱惑、矇騙他人,發展、控制成員,危害社會的非法組織,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條規定的“邪教組織”。

第二條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的規定,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建立邪教組織,或者邪教組織被取締後又恢復、另行建立邪教組織的;

(二)聚眾包圍、衝擊、強佔、鬨鬧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公共場所、宗教活動場所,擾亂社會秩序的;

(三)非法舉行集會、遊行、示威,擾亂社會秩序的;

(四)使用暴力、脅迫或者以其他方法強迫他人加入或者阻止他人退出邪教組織的;

(五)組織、煽動、矇騙成員或者他人不履行法定義務的;

(六)使用“偽基站”“黑廣播”等無線電臺(站)或者無線電頻率宣揚邪教的;

(七)曾因從事邪教活動被追究刑事責任或者二年內受過行政處罰,又從事邪教活動的;

(八)發展邪教組織成員五十人以上的;

(九)斂取錢財或者造成經濟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

(十)以貨幣為載體宣揚邪教,數量在五百張(枚)以上的;

(十一)製作、傳播邪教宣傳品,達到下列數量標準之一的:

1.傳單、噴圖、圖片、標語、報紙一千份(張)以上的;

2.書籍、刊物二百五十冊以上的;

3.錄音帶、錄像帶等音像製品二百五十盒(張)以上的;

4.標識、標誌物二百五十件以上的;

5.光盤、U盤、儲存卡、移動硬盤等移動存儲介質一百個以上的;

6.橫幅、條幅五十條(個)以上的。

(十二)利用通訊信息網絡宣揚邪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製作、傳播宣揚邪教的電子圖片、文章二百張(篇)以上,電子書籍、刊物、音視頻五十冊(個)以上,或者電子文檔五百萬字符以上、電子音視頻二百五十分鐘以上的;

2.編髮信息、撥打電話一千條(次)以上的;

3.利用在線人數累計達到一千以上的聊天室,或者利用群組成員、關注人員等賬號數累計一千以上的通訊群組、微信、微博等社交網絡宣揚邪教的;

4.邪教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數達到五千次以上的。

(十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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