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出借人因證據不足敗訴,能否以不當得利另行起訴?'

法律 民法 浙江省 銀行 紹興 天津二中院 2019-09-10
"

來源:民商事裁判規則

特別提示:凡本號註明“來源”或“轉自”的作品均轉載自媒體,版權歸原作者及原出處所有。所分享內容為作者個人觀點,僅供讀者學習參考,不代表本號觀點。

不當得利不能作為當事人在其他具體民事法律關係中缺少證據時的請求權基礎


裁判要旨


不當得利作為一種獨立的法律制度,具有嚴格的構成要件及適用範圍,不能作為當事人在其他具體民事法律關係中缺少證據時的請求權基礎。借貸糾紛案件當事人的訴訟請求被駁回後,又以不當得利為由另行起訴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情簡介


一、2008年6月30日,謝伯焱通過銀行向陳月文轉賬10萬元。後謝伯焱訴至上虞法院,要求徐建坤歸還借款。在審理過程中,原告提供的借條經鑑定,借款人“徐建坤”的簽名非本人所書寫。原告遂撤回起訴。

二、2012年9月24日,謝伯焱向上虞法院起訴,要求徐建坤及陳月文歸還借款10萬元。後因原告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原告與徐建坤、陳月文雙方存在民間借貸關係,上虞法院遂判決駁回謝伯焱的訴訟請求。

三、2013年,謝伯焱又以陳月文不當得利為由向上虞法院起訴,要求其返還匯款本息。上虞法院認為原被告之間的轉賬行為不屬於不當得利構成要件中“無合法根據”的情形,原告應當對欠缺給付原因的具體情形承擔證明責任。由於謝伯焱舉證不能,上虞法院遂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

四、2014年,謝伯焱向紹興中院提起上訴。紹興中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五、2016年,謝伯焱向浙江高院申請再審。浙江高院裁定駁回其再審申請。

裁判要點


不當得利作為一種獨立的法律制度,具有嚴格的構成要件及適用範圍,不能作為當事人在其他具體民事法律關係中缺少證據時的請求權基礎。本案中謝伯焱主張陳月文對訴爭10萬元構成不當得利,則謝伯焱應對產生該不當得利法律關係的基本事實承擔舉證證明責任,但謝伯焱並未對欠缺給付原因的具體情形予以舉證證明,且謝伯焱在前案及本案訴訟過程中均主張訴爭10萬元當初屬於借款,系徐建坤向其所借的款項,足以證明謝伯焱系出於訴訟策略甚至訴訟欺詐的考慮,謊稱無合法根據,因此法院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

實務經驗總結


前事不忘、後事之師。為避免未來發生類似敗訴,提出如下建議:

不當得利作為一種獨立的法律制度,具有嚴格的構成要件及適用範圍,不能作為當事人在其他具體民事法律關係中缺少證據時的請求權基礎。原告以不當得利起訴,則應當對符合不當得利法律構成之事實舉證,若主張事實成立,舉證責任發生轉移,由被告舉證證明其佔有錢款的合法性。因此建議當事人在向他人出借借款時,應當樹立法律意識,簽訂規範的書面協議,並保存好相關證據,以防將來在訴訟中處於不利地位。

相關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九十二條 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

第一百二十二條 因他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受損失的人有權請求其返還不當利益。


法院判決


以下為該案在法院審理階段,裁判文書中“本院認為”就該問題的論述:

謝伯焱曾於2011年起訴案外人徐建坤要求歸還10萬元借款,在審理過程中,謝伯焱提供的借條中借款人的簽名經鑑定並非徐建坤本人書寫,謝伯焱遂申請撤回起訴。2012年9月,謝伯焱再次以前案的中的10萬元借條起訴徐建坤及陳月文,要求該兩人歸還10萬元借款,因謝伯焱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雙方存在民間借貸關係,一審法院作出(2012)紹虞越商初字第195號民事判決,判決駁回謝伯焱的訴訟請求。現謝伯焱主張陳月文對訴爭10萬元構成不當得利,則謝伯焱應對產生該不當得利法律關係的基本事實承擔舉證證明責任。現有證據雖能證明謝伯焱於2008年6月30日轉賬10萬元至陳月文,但謝伯焱並未對欠缺給付原因的具體情形予以舉證證明,且謝伯焱在前案及本案訴訟過程中均主張訴爭10萬元當初屬於借款,系徐建坤向其所借的款項。不當得利作為一種獨立的法律制度,具有嚴格的構成要件及適用範圍,不能作為當事人在其他具體民事法律關係中缺少證據時的請求權基礎。謝伯焱在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中的訴訟請求被駁回後,又以不當得利為由提起本案訴訟,原審對其訴請未予支持,並無不當。

案件來源


謝伯焱與陳月文其他不當得利糾紛一案再審民事裁定書,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2016)浙民申295號。

延伸閱讀


一、不當得利不能作為當事人在其他具體民事法律關係中缺少證據時的請求權基礎的原因性分析

不當得利,是指沒有合法根據的情況下在他人利益受損的基礎上取得利益。其構成要件有四:無法律根據;一方取得財產利益;一方受有損失;取得利益與所受損失間有因果關係,其中“無法律根據”是不當得利最重要的特徵和構成要件。可見不當得利作為一種獨立的法律制度,具有嚴格的構成要件及適用範圍。

在司法實踐中,個別出借人由於證據不足而無法證明其與被告之間的借貸事實,最終導致敗訴,為了彌補損失,出借人便打起了不當得利的主意,其認為本案既然無證據表明雙方之間存在借貸關係,便說明了原告支付給被告財產是沒有法律根據的,那麼被告在無法律根據的情況下取得財產自然應當返還,若被告抗辯,則應當提供證據證明佔有錢款存在法律根據,那麼此時舉證責任便轉移到了被告一方,因此無論被告舉證成立與否,法院都會判決被告返還涉案款項,原告便不費吹灰之力坐等勝訴的果實。

雖然原告的訴訟策略看似天衣無縫,但卻存在致命的法律缺陷。不當得利構成要件中的“無法律根據”並非指“取得利益的過程缺乏法律程序”,而是指“取得利益並繼續保有利益欠缺正當性或法律依據。”換言之,不當得利能夠成立的前提是指雙方之間的行為沒有債權法、物權法、人格權法、身份法、票據法等法律基礎,並不是指雙方沒有證據證明案件事實。本案中謝伯焱最初是以借款為由提起訴訟,苦於無證據證明而被判決駁回訴訟請求,因此謝伯焱以不當得利為由起訴,並不是因為雙方款項交付不存在法律上的根據,其真正目的是為了規避證明責任,從而得到對自己有利的裁判結果,法院因此駁回其訴訟請求並無不當。

有讀者會問,假設謝伯焱一開始便已不當得利為由起訴,法院是不是就會將不當得利的證明責任轉移給被告呢?對此,司法實踐中主要有兩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由於“沒有法律根據”是消極事實,原告很難舉證證明,且被告作為接受利益方,理應對自己接受利益的合法性予以證明,因此不當得利之訴中應當先由被告承擔佔有財產合法性的證明責任。

另一種觀點認為,原告給付被告財產,留下的證據往往在原告手中,因此由被告來承擔證明責任,無疑是過分加大了被告的訴訟負擔。而且原告在無任何證據證明不當得利事實的情況下,法院便要求被告對佔有財產合法性予以證明,對被告而言也並不公平。對於原告而言,其作為財產給付者和請求權人,對雙方存在不當得利的事實承擔證明責任並無不當。因此不當得利之訴中應當先由原告承擔不當得利事實的證明責任。

最高法院民一庭綜合了兩種觀點並在《借貸糾紛案件當事人的訴訟請求被駁回後,又以不當得利為由另行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文中予以回答,“對於不當得利形成原因中合同被撤銷或者被認定為無效等‘積極’的事實,由原告承擔舉證責任具有合理性,但對於另一類不當得利,如銀行轉賬誤將一方的款項轉入錯誤的賬戶,如果仍然堅持要求由受損害的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證明被告領受銀行誤轉入其賬戶的款項‘無法律原因’,則對於原告是不公平的。”最高法院民一庭的觀點是基於民法中的公平原則得出的,而這也是人民法院確定當事人之間法律關係所把握的原則。因此本案中即使謝伯焱一開始便以不當得利為由起訴,也應當對雙方“沒有法律原因”的情形予以證明,若謝伯焱主張成立,舉證責任才發生轉移,由被告舉證證明其佔有錢款具有合法性。

但在司法實踐中這樣的訴訟策略也是無法規避證明責任的,因為謝伯焱系主動支付,給付數額,給付對象均明確具體,所以“沒有法律原因”的訴訟主張很難讓法官信服。

二、相關案例

案例一:王能學、付繼承不當得利糾紛再審民事判決書[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7)鄂民再99號]認為,“不當得利是指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不當得利作為一種獨立的法律制度,不能作為當事人在其他具體民事法律關係缺少證據時的請求權基礎。本案中,雙方當事人對於付繼承給付王能學150000元的事實均無異議。為讓王能學歸還150000元,付繼承曾以該150000元款項是王能學經徐啟均擔保向付繼承所藉藉款且未償還為由訴至法院,要求王能學、徐啟均連帶償還該借款,因證據不足,湖北省武漢市洪山區人民法院作出(2014)鄂洪山民三初字第00758號民事判決,駁回了付繼承的訴訟請求。付繼承不服提起上訴,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5)鄂武漢中民二終字第00063號民事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付繼承遂以不當得利糾紛起訴,要求王能學返還上述款項。由於付繼承系主動為給付行為,給付數額、給付對象明確具體,且付繼承之妻李長蓮亦向王能學轉款100000元,故付繼承應就其行為作出合理原因解釋,否則有違日常生活經驗法則。另案生效判決駁回付繼承的訴訟請求系因其提交的證據不能證明涉案款項是借款,而由其自行承擔舉證不利的法律後果,並未對涉案款項有無合法根據進行認定。且在本院再審庭審中,付繼承仍主張向王能學所轉款項為借款,說明其轉賬行為是基於民間借貸法律關係,王能學並非無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故付繼承在借款糾紛案件中的訴訟請求被駁回後,又以不當得利為由主張權利,人民法院不應予以支持。”

案例二:黎樹光與唐立平、陳君不當得利糾紛再審複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2016)桂民申795號]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二條‘不當得利是指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得利,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的人’之規定,不當得利作為一種獨立的法律制度,具有嚴格的構成要件及適用範圍,不能作為當事人在其他具體民事法律關係中缺少證據時的請求權基礎。黎樹光為了讓二被申請人歸還收取的222.5萬元,曾以民間借貸糾紛起訴二被申請人,該案經過一審、二審、再審審查,但因證據不足和基於黎樹光與唐立平曾經合夥承包桂林高級技工學校工程項目的事實,均未支持申請人的訴訟請求。本案中,黎樹光仍陳述唐立平收取的款項屬於向其借款,但因唐立平未向其出具借據,且其起訴二被申請人返還借款的訴訟請求被駁回,黎樹光方始轉為起訴二被申請人不當得利。根據黎樹光的單方陳述,其付給唐立平的款項屬於借款,是有目的的給付,是具有法律上的原因的給付,且根據法院生效裁判文書已經確定黎樹光與唐立平存在合夥承包桂林高級技工學校工程項目的事實,黎樹光主張涉案款項不符合不當得利的構成要件,故原審判決駁回黎樹光的訴訟請求並無不當。因此,對黎樹光關於唐立平收取的款項屬於不當得利的主張,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三:再審申請人闞嬌因與被申請人張量不當得利糾紛申請再審民事裁定書[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2017)甘民申58號]認為,“再審申請人在借貸糾紛案件的訴訟請求被駁回,又以不當得利為由另行起訴主張權利。不當得利作為一種獨立的法律制度,具有嚴格的構成要件與適用範圍,不能作為當事人在在其他具體民事法律關係中缺少證據時的請求權基礎。原審以重複起訴為由裁定駁回起訴,適用法律正確。”

案例四:蔡體導與羅玲不當得利糾紛再審審查民事裁定書[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2013)渝高法民申字第01300號]認為,“經原審查明,蔡體導與羅玲原繫戀愛關係,2007年10月16日,蔡體導從自己在中國銀行重慶南岸支行的賬戶上取款171267.41元,用於為羅玲償還購買重慶經開區南湖路29號附117號房屋的貸款。嗣後,蔡體導認為該筆款項系借款,故向重慶市南岸區人民法院以民間借貸糾紛為由起訴羅玲請求返還,該案經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後,蔡體導的訴訟請求被駁回。本案系蔡體導另以不當得利糾紛為由起訴羅玲要求返還。因蔡體導是在與羅玲戀愛時,為羅玲償還房屋貸款而給羅玲前述款項,故蔡體導應舉示證據證明雙方存在其他債權債務關係,以及羅玲應負向其返還該筆款項的義務。因蔡體導並無證據予以證明,而羅玲辯稱上述款項系贈與更符合客觀事實,因此,原審判決駁回蔡體導的訴訟請求並無不當。”

案例五:楊紅英與朱樂梅不當得利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湖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浙05民終278號]認為,“不當得利的構成要件有四項:(一)一方獲得利益;(二)他方受到損失;(三)獲利與受損之間具有因果關係;(四)獲利沒有合法根據。本案中,雙方當事人對楊紅英通過銀行轉賬方式分四次匯入朱樂梅的銀行賬戶11萬元的事實均無異議,現楊紅英認為該款構成不當得利,則作為主張不當得利請求權成立的一方,應當就請求權發生的法律構成要件事實負舉證責任,包括應舉證證明該給付行為不具有合法根據。根據已查明的事實,楊紅英就本案款項曾以民間借貸糾紛起訴朱樂梅,後因證據不足被法院駁回。本案中,楊紅英仍陳述該款系其出借給朱樂梅的借款,因朱樂梅否認借款事實,而未能得到法院支持,才轉以不當得利另行起訴。即楊紅英於本案主張的轉賬原因是基於借款關係,並非欠缺合法根據,故不符合不當得利‘沒有合法根據’的法律特徵。不當得利不能作為在其他民事法律關係中缺少證據時的請求權基礎,楊紅英在之前民間借貸之訴的訴訟請求被駁回後,又以不當得利為由另行起訴主張權利,是對訴因選擇權的濫用,其主張不應予以支持。”

案例六:王學賢上訴孫德貴不當得利糾紛判決書[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2016)京03民終9692號]認為,“本案中,孫德貴主張王學賢因項目運作需要錢而向其借款620000元,並口頭約定兩個月內還錢,2012年12月25日其以銀行轉賬方式向王學賢出借該款項,雙方未簽訂書面借據或欠條,亦未約定利息及擔保等內容,后王學賢通過案外人劉×1向其還款500000元,餘款120000元至今未還。2014年11月孫德貴以民間借貸起訴要求王學賢歸還餘款,因證據不足被裁定駁回起訴,故本案再次以不當得利起訴王學賢要求其返還餘款。王學賢認為案外人張×1為託人辦事而向案外人田×1借款620000元,雙方簽有書面借款協議,王學賢系擔保人身份,實際打款人系孫德貴,其中500000元系因張×1所託之事未辦成受託人劉×1的退款,餘款120000元系張×1自己租房所用,因其與張×1、孫德貴系朋友關係,故往來款項均從自己的銀行賬戶出入。雙方雖然說法不一,但對涉案款項系借貸性質並無異議,且雙方均否認該款項屬轉賬錯誤、非債清償等錯誤給付情形。本院認為,首先,不當得利作為一種獨立的法律制度,具有嚴格的構成要件及適用範圍,不能作為當事人在其他具體民事法律關係中缺少證據時的請求權基礎。借貸糾紛案件當事人的訴訟請求被駁回後,又以不當得利為由另行起訴主張權利的,不應得到支持。其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二條之規定,不當得利的構成要件包括一方獲利、對方損失、獲利和損失間有因果關係、一方獲利無法律上的原因。孫德貴以不當得利起訴,應當對符合不當得利法律構成之事實舉證,若孫德貴主張的事實成立,舉證責任才發生轉移,由王學賢舉證證明其佔有錢款的合法性。現孫德貴自認涉案款項系借貸性質,並不符合不當得利的法律構成要件,舉證責任不能轉移至王學賢,孫德貴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因此一審法院對於本案不當得利的舉證責任分配不當,致使事實認定有誤,應予改判。王學賢上訴認為本案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錯誤受理本案之意見,缺乏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採納。王學賢上訴認為一審法院錯誤分配舉證責任之意見,本院予以採納。王學賢上訴主張於法有據,本院予以支持。”

"

相關推薦

推薦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