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佔用林地建磚廠 倆男子被判刑

林業 法律 三農 投資 桂平法院 2017-07-15

未經林業部門批准,商人黃某光、黃某新非法佔用林地開辦磚廠,終因觸犯刑律獲刑。日前,桂平市人民法院審結了這起案件,依法以非法佔用農用地罪分別判處被告人黃某光、黃某新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非法佔用林地建磚廠 倆男子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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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某光、黃某新與黃某生、黃某彬、樑某、藍某6人合股成立磚廠,黃某生為法定代表人。後黃某光、黃某新等6人租用桂平市下灣鎮鄧明村、社步鎮葛茅坪村村民的土地,用於建設磚廠,廠址為桂平市社步鎮石江村。黃某光、黃某新等人於2009年開始建設磚廠,2010年建成投產,佔用農用地0.6380公頃(合9.57畝),用於建窯、建廠房、取土等。2012年1月至6月底,磚廠由黃某光承包經營,在此期間,黃某光同磚廠周邊農戶租用農用地0.7989公頃(合11.9835畝),用於建設磚廠的廠房、粉碎車間,堆料等。2012年7月至2015年7月,磚廠由黃某新承包經營,在此期間,黃某新又同磚廠周邊農戶租用農用地0.2267公頃(合3.4005畝),用於磚廠堆放磚塊、停車、裝車。經桂平市林業主管部門認定,上述1.6636公頃(合24.954畝)農用地均屬林地。

另查明,黃某光、黃某新等人佔用上述林地開辦磚廠,辦理了採礦許可證、稅務登記證、排放汙染物許可證、水土保持方案合格證、基本建設投資項目登記備案證、營業執照等手續但未辦理有使用林地許可手續。2015年5月27日,桂平市林業局向該磚廠發出停工通知書。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黃某光、黃某新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佔用林地,在非法佔用的林地上實施建窯、建廠房等非林業生產、建設,改變被佔用林地用途,數量較大,造成林地大量毀壞,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非法佔用農用地罪。被告人黃某光、黃某新能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根據被告人黃某光、黃某新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 劉任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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