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週刊 | 非法集資260多萬元,江都男子被判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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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資 ”,是指單位或者個人未依照法定程序、未經有關部門批准,以發行股票、債券 、彩票 、投資基金 證券或者其他債權憑證的方式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並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資人還本付息或給予回報的行為,是一種違法犯罪活動。近年來,江都法院高度重視集資詐騙刑事案件的審理工作,堅決打擊該類犯罪,有力肅清金融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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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資 ”,是指單位或者個人未依照法定程序、未經有關部門批准,以發行股票、債券 、彩票 、投資基金 證券或者其他債權憑證的方式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並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資人還本付息或給予回報的行為,是一種違法犯罪活動。近年來,江都法院高度重視集資詐騙刑事案件的審理工作,堅決打擊該類犯罪,有力肅清金融環境。

法院週刊 | 非法集資260多萬元,江都男子被判11年

案 情 梗 概2015年6月至2016年12月,被告人徐某先後在大橋鎮、吳橋鎮設立A資產管理公司,謊稱為虛構的B投資管理公司、C財富管理公司對外借款進行擔保,未經金融主管部門的依法批准,通過發傳單等方式向社會公開宣傳,以購買理財產品的形式向60餘名群眾非法集資,共吸收本金260餘萬元,實際騙得230萬元左右。

被告人王某於2016年7月至12月間,藉助曾經在銀行工作的經歷,幫助被告人徐某向30多名群眾非法集資130萬元左右,造成實際損失120萬元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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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資 ”,是指單位或者個人未依照法定程序、未經有關部門批准,以發行股票、債券 、彩票 、投資基金 證券或者其他債權憑證的方式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並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資人還本付息或給予回報的行為,是一種違法犯罪活動。近年來,江都法院高度重視集資詐騙刑事案件的審理工作,堅決打擊該類犯罪,有力肅清金融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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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情 梗 概2015年6月至2016年12月,被告人徐某先後在大橋鎮、吳橋鎮設立A資產管理公司,謊稱為虛構的B投資管理公司、C財富管理公司對外借款進行擔保,未經金融主管部門的依法批准,通過發傳單等方式向社會公開宣傳,以購買理財產品的形式向60餘名群眾非法集資,共吸收本金260餘萬元,實際騙得230萬元左右。

被告人王某於2016年7月至12月間,藉助曾經在銀行工作的經歷,幫助被告人徐某向30多名群眾非法集資130萬元左右,造成實際損失120萬元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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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院 判 決

江都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徐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的方法非法集資,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集資詐騙罪。被告人王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巨大,擾亂金融秩序,其行為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告人徐某、王某共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王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依法予以從輕處罰。

最終,江都法院判決:被告人徐某犯集資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剝奪政治權利二年;被告人王某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被告人徐某、王某未退贓款予以追繳,併發還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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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情 梗 概2015年6月至2016年12月,被告人徐某先後在大橋鎮、吳橋鎮設立A資產管理公司,謊稱為虛構的B投資管理公司、C財富管理公司對外借款進行擔保,未經金融主管部門的依法批准,通過發傳單等方式向社會公開宣傳,以購買理財產品的形式向60餘名群眾非法集資,共吸收本金260餘萬元,實際騙得230萬元左右。

被告人王某於2016年7月至12月間,藉助曾經在銀行工作的經歷,幫助被告人徐某向30多名群眾非法集資130萬元左右,造成實際損失120萬元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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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院 判 決

江都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徐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的方法非法集資,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集資詐騙罪。被告人王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巨大,擾亂金融秩序,其行為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告人徐某、王某共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王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依法予以從輕處罰。

最終,江都法院判決:被告人徐某犯集資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剝奪政治權利二年;被告人王某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被告人徐某、王某未退贓款予以追繳,併發還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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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鏈接

《刑法》第一百九二條【集資詐騙罪】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法官評析

集資詐騙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等都屬於非法集資行為。非法集資嚴重衝擊社會經濟金融管理秩序,影響經濟健康運行。由於涉及人數眾多,極有可能造成群體性事件影響社會穩定。江都法院堅持將商事審判與刑事打擊相結合,形成聯動合力,嚴厲打擊金融犯罪,依法審結金融詐騙、非法集資等案件。

“購買理財產品或者投資,一定要去有資質的正規單位,當一些單位或個人以高額投資回報兜售高息存款 、股票、債券、基金和開發項目時,一定要認真識別,謹慎投資。”

來源:今日江都

作者:王誠 李雅茹

編輯:阿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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