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一國企董事長被判刑4年 揭發了麗江旅遊局長 涉8000萬

原標題 雲南一國企董事長被判有期徒刑4年 偵查期間,她揭發了旅遊局長

來源 掌上春城

她從公司借錢

又用公款衝抵個人借款

領導讓她挪用300萬

她也言聽計從照辦

……

近日,雲南省麗江市中級法院作出終審裁定,維持一審對麗江市一卡通旅遊結算有限公司(下稱麗江市一卡通公司)原董事長兼總經理劉雁所犯貪汙罪、挪用公款罪的判決,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四年。

法院刑事裁定書顯示,劉雁在偵查階段檢舉揭發了原麗江市旅遊局局長和耀新貪汙的事實,並提供了和耀新等人涉嫌收受賄賂的重要線索,認定劉雁具有立功表現。

公司成旅遊局長“小金庫”

董事長“奉命”挪用公款

1

2003年7月成立的雲南省麗江市一卡通公司是國有企業,股東有麗江古城管理有限責任公司和麗江市誠信旅遊服務質量監理有限公司,經營範圍為旅遊結算、旅遊文化交流和旅遊項目投資。該公司是由麗江市旅遊局(2015年3月更名為麗江市旅遊發展委員會)管理的旅遊管理團隊和旅遊消費服務公司,是麗江旅遊標準化試點單位。

時任麗江市旅遊局局長和耀新把這個公司當作私人“小金庫”,要求該公司違法違規使用國有資金。時任麗江市一卡通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劉雁是和耀新的親信,她對和耀新的命令絕對聽從。

2014年1月,和耀新安排劉雁把麗江市一卡通公司的公款300萬元借給麗江聖源商貿有限公司。麗江聖源商貿有限公司於2012年1月16日登記成立,經營範圍包括櫃檯租賃服務、旅遊商品、珠寶玉器、工藝美術品零售等。雖然知道這種行為是違反國家財經管理制度的違法行為,但她二話不說,馬上安排單位財務執行領導命令。

2008年6月,麗江市旅遊局為給職工謀福利,經局領導集體研究,決定向映賢房地產公司(民營企業)團購由映賢房地產公司在“古地2007—3號”地塊中建設的房屋。映賢房地產公司要競得上述地塊需在短時間內繳納3500萬元土地出讓金,但該公司資金困難,市旅遊局職工也無法在短時間內交納那麼多錢。

麗江市旅遊局領導集體研究,決定由市旅遊局以麗江市一卡通公司、誠信監理公司及新雲嶺旅行社名義,貸款3500萬元給映賢房地產公司用於繳納土地出讓金。之後,麗江市一卡通公司於2008年6月26日向工商銀行麗江支行貸款780萬元,將其中700萬元貸款直接由麗江市一卡通公司轉到麗江市古城區國土局的賬戶中,貸款本息由映賢房地產公司承擔。

從公司借錢購買房產

又用公款衝抵個人借款

2

2010年12月24日,劉雁因個人購買房產資金不足,遂利用其職務便利,使用麗江市一卡通公司公款10萬元購買吉祥百味坊房產。2011年2月1日,劉雁在明知2010年度麗江市一卡通公司的古某獎勵金已經發放的情況下,安排公司財務單獨向公司中層管理人員再次發放古某獎勵金共計15萬元,其中被告人劉雁分得5萬元,公司副總朱某、和某分得2萬元,公司中層人員趙某、付某、木某、蘇某、李某、羅某分別分得1萬元。案發後,朱某、和某、趙某、蘇某、木某、羅某、李某等7人將分得的款項共計9萬元予以退還,劉雁家屬也退賠了5萬元。

劉雁在麗江市一卡通公司任董事長、總經理期間,以打借條的形式向麗江市一卡通公司大量借款。一次,付某向劉雁提出從公司未納入核算也不進行收支記賬的賬戶中拿出15萬元,用以償還劉雁的個人借款,劉雁表示同意。2010年12月17日,付某安排文某從麗江市一卡通公司未納入核算的賬戶中轉賬15萬元至麗江市一卡通公司納入核算的賬戶,用於衝抵劉雁借款。

2012年12月31日,劉雁以麗江陽光假日旅行社出具的虛假證明,安排麗江市一卡通公司財務人員進行賬務處理,衝抵劉雁的個人借款。後麗江市一卡通公司財務人員以該證明衝抵了劉雁的個人借款13萬餘元。

揭發旅遊局長犯罪事實

牽出8000萬貪腐大案

3

案發後,劉雁認為,把公款300萬元借給麗江聖源商貿有限公司是上級領導和耀新的安排,把700萬元公款借給映賢房地產公司進行營利活動,也是和耀新安排的,並稱是經過單位領導集體研究決定,屬單位行為,而非個人行為。

感到很“冤”的劉雁在偵查階段檢舉揭發了和耀新貪汙的事實,並提供了和耀新等人涉嫌收受賄賂的重要線索。和耀新及原麗江市旅遊局副局長馬某等相關人員落馬,案件涉及受賄、貪汙、挪用公款、濫用職權、行賄等多個職務犯罪罪名,涉案總金額高達8000餘萬元,在麗江反腐史上極其罕見。

雲南一國企董事長被判刑4年 揭發了麗江旅遊局長 涉8000萬

麗江市旅遊局原局長和耀新

麗江市古城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劉雁犯貪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5萬元;犯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零六個月。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5萬元。

法院二審維持一審判決

上訴理由不屬於違法性阻卻事由

4

宣判後,劉雁不服提出上訴。麗江市中級法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了此案。

二審法院認為,此案中,和耀新指令劉雁出借公款的行為,不屬於上級單位領導的監督權範圍,挪用的事項也不是下級單位人員職權範圍內應執行之事項,劉雁作為麗江市一卡通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是對一卡通的款項具有主管、管理權限的人員,應該能夠認識到上級單位領導指令挪用公款的行為不屬於本人業務範圍內以及上級指示工作範圍內事項,而屬於違法之事。上級單位領導的指令行為不具有職務命令的有效性,不屬於違法性阻卻事由。對非業務範圍內,具有違法性事項,作為對款項具有主管、管理權限的人員應該予以拒絕,否則其對違法的後果應承擔責任。

法院認為,“謀取個人利益”既可以表現為一種主觀意圖,也可以表現為一種客觀行為,且不以謀取利益行為之實施為必需。經查,此案相關證據已證實和耀新個人決定和授意,安排麗江一卡通公司將公司公款300萬元借予麗江聖源商貿有限公司李某用於其公司經營活動,且二人均承認之間有利益關係。劉雁也未經麗江市一卡通公司單位領導集體研究決定,利用職務便利個人決定以單位名義將公款借出。鑑於劉雁是受和耀新授意和安排出借公款,在上級領導的指令下進行的,所以可以對其從輕處罰。

來源:檢察日報、雲南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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