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掃黑除惡」雲南永平縣一涉黑案42人落網 最高獲刑20年'

黑社會 永平縣 雲南 投資 經濟 雲南網 2019-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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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網訊(記者 尹瑞峰)8月6日,雲南永平縣人民法院對常某光、常某文、劉某等42名被告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傷害罪、尋釁滋事罪、聚眾鬥毆罪、敲詐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強迫交易罪一案進行公開宣判。

經審理查明,2013年以來,被告人常某光、常某文等人先後在永平縣城開設光華大酒店、鑫旺KTV、兄弟燒烤店、活力慢搖吧,註冊成立鑫旺投資公司、鑫旺物業公司、鑫旺農產品公司,招募人員在鑫旺投資公司實施高利放貸、催收討債並在城鄉客運站、酒吧從事經營活動。以安排部分人員參加培訓、簽訂勞動合同、發放一定數額的獎金等形式穩定和籠絡團伙成員。將光華大酒店和城鄉客運站作為據點,採用暴力、威脅或脅迫等方式,長期從事非法放貸、暴力討債、組織地下執法隊插手民間糾紛等違法行為。通過實施聚眾鬥毆、敲詐勒索、非法拘禁、尋釁滋事、強迫交易、故意傷害等犯罪活動,逐漸發展成為具有組織結構、成員固定、分工明確的黑社會性質組織。該組織共實施聚眾鬥毆10起、尋釁滋事5起、故意傷害1起、非法拘禁8起、高利放貸700萬餘元、敲詐勒索他人財物14.5萬餘元、強迫交易財物抵債15.4萬餘元。

被告人常某光糾集各被告人以團伙形式有組織的實施敲詐勒索、強迫交易、高利放貸、暴力討債、非法拘禁等違法犯罪行為,利用非法獲取的財物,支撐該團伙發展壯大,逐步形成了結構穩定、具有組織性的違法犯罪組織。該組織給當地的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嚴重的不良影響,已具備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特徵、經濟特徵、行為特徵和社會危害性特徵。

根據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及認罪悔罪態度,永平縣人民法院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聚眾鬥毆罪、敲詐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尋釁滋事罪、強迫交易罪、故意傷害罪,依法判處被告人常某光總和有期徒刑25年,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20年,剝奪政治權利兩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20萬元,罰金人民幣13萬元;以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聚眾鬥毆罪、敲詐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尋釁滋事罪、強迫交易罪、故意傷害罪,依法分別判處常某文、劉某等41名被告人15年至6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部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被告人家屬及群眾代表等200餘人旁聽了案件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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