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拆喜獲國家賠償!德凱律師助力,樂山檢察給力。

樂山 夾江 法律 刑法 四川 德凱徵地拆遷律師團 2019-04-25

(一)基本案情

羅某某、王某某(以下簡稱當事人)均系四川省夾江縣土門鄉萬福村1組村民,因米蘭諾擴建工程項目(以下簡稱涉案項目)建設的需要,其承包地及宅基地房屋被劃入徵收範圍內。

在當事人未見到涉案項目徵地公告、徵地補償安置方案且未獲得任何徵地補償、補助費用的情況下,夾江縣土門鄉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土門鄉政府)於2016年5月11日對當事人承包地進行了強制清表;土門鄉政府、夾江縣國土資源局(以下簡稱夾江國土局)於2017年4月7日對當事人宅基地房屋實施強制拆除。當事人無奈只能在自家宅基地上搭建棚屋進行居住,2017年9月4日土門鄉政府又聯合夾江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以下簡稱夾江城管局)對當事人搭建的棚屋進行強制拆除,當事人對該強制拆除行為進行了合法阻擋並拍照取證;同日即因涉嫌妨害公務罪被夾江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經夾江縣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羅某某羈押於樂山市看守所,王某某羈押於樂山市夾江縣看守所。

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爭取早日恢復人身自由,當事人委託德凱律師進行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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棚屋遭強拆

(二)維權過程

德凱律師經過會見、閱卷,充分了解案件事實後,認為當事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對其逮捕羈押明顯錯誤,在徵求當事人意見後,制定了維權思路:第一步,解除羈押、恢復人身自由;第二步,爭取法定不起訴或無罪;第三步,進行國家賠償,獲得賠償金。

在第一步、第二步維權目標已經實現(2019年2月14日德凱律師團公眾號已經介紹,在此不贅述)的基礎上,當事人以夾江縣人民檢察院作出的《刑事申訴複查決定書》為依據,於2018年11月21日向夾江縣人民檢察院申請國家賠償,夾江縣人民檢察院於2018年12月27日分別作出夾檢賠決〔2018〕2號、夾檢賠決〔2018〕3號《刑事賠償決定書》(以下簡稱2、3號刑事賠償決定),對當事人不予賠償;當事人不服,於2019年1月23日向樂山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復議,請求撤銷上述2、3號刑事賠償決定並支持二當事人的全部賠償請求。

(三)裁判結果

樂山市人民檢察院經過審理,於2019年3月18日分別作出樂檢刑申覆決〔2019〕2號、樂檢刑申覆決〔2019〕3號《刑事申訴複查決定書》認定當事人無犯罪事實,於2019年3月20日分別作出樂檢賠複決〔2019〕1號、樂檢賠複決〔2019〕2號《刑事賠償複議決定書》,決定撤銷夾江縣人民檢察院作出的2、3號刑事賠償決定,要求夾江縣人民檢察院分別支付當事人人身自由賠償金46127.88元,精神撫慰金16144.75元,並在侵權範圍內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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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

典型意義

法律不是特權階層亦或國家機關違法行為的保護傘、遮羞布,在時空的範圍內任何公民、組織或團體都應遵守她,國家機關也不例外。在徵地拆遷過程中,個別人民政府盲目追求行政效率而忽視廣大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甚至動用司法機關之公權力對合法維權的公民或其親屬、朋友採取違法拘留、逮捕措施,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面對這一情況,考慮到此類案件的複雜性、專業性,還是建議及時聘請專業律師進行維權:

1. 如實向會見律師闡述事實,加之經過閱卷等環節,律師對當事人有無犯罪及罪行輕重等事實形成初步判斷;

2. 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若司法機關的拘留、逮捕於法無據,律師會通過合法手段包括但不限於申請取保候審、羈押必要性審查,恢復當事人人身自由;

3. 根據案件進展情況,爭取人民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或法院作出無罪判決;

4. 進行國家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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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法

法律是司法機關進行司法活動不能逾越的紅線。目前《國家賠償法》為司法機關逾越紅線侵害公民人身及財產權益,公民申請國家賠償提供有力法律支持,加之司法機關內部也存在有效的監督糾錯機制,故公民運用法律武器針對司法機關的違法拘留、逮捕進行救濟,獲得國家賠償,完全是可行的。本案樂山市人民檢察院正是在當事人提起的刑事賠償複議程序中,發現夾江縣人民檢察院在案件事實認定上存在錯誤並依法予以糾正,最終支持了當事人的賠償請求,在此為樂山市人民檢察院點贊!讓我們共同努力,促使中國法治建設不斷進步!(承辦律師:李久凱、王曉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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