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公開曝光7件環境違法重點案件

廊坊市公開曝光7件環境違法重點案件

近日,針對近期環境汙染問題,我市生態環境系統查處了7件環境違法重點案件

大廠雙臼錦泰金屬加工廠無環保審批手續案

5月24日,市生態環境局對大廠雙臼錦泰金屬加工廠現場檢查時,發現該企業存在無環保審批手續,涉嫌違法生產行為,隨即市生態環境局大廠回族自治縣分局對該企業進行了立案調查,經查該企業屬環境影響登記備案表類,尚未辦理備案手續,該企業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及《廊坊市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執行標準》有關規定,2019年5月24日,市生態環境局大廠回族自治縣分局對大廠雙臼錦泰金屬加工廠下達了《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大環責改字【2019】56號),責令該企業停止違法行為,擬對該企業處以壹萬元人民幣的罰款。目前,該企業已停止生產,正在依法備案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

文安縣孫氏鎮無名拉絲廠為清單外“散亂汙”企業案

5月17日,生態環境部強化監督幫扶組在對文安縣進行督導檢查時,發現文安縣孫氏鎮採留線無名拉絲廠為新發現清單外“散亂汙”企業,現場檢查時該企業未生產,無環評及排汙許可證手續。當晚,孫氏鎮政府接到生態環境部強化監督幫扶組對該廠的問題通報後,立即採取行動,連夜對該廠進行清理取締。現已清理取締完畢。

安次區碼頭鎮田某某利用滲井排放危險廢物案

5月15日,市生態環境局安次區分局接到舉報後,來到安次區碼頭鎮崔辛屯村田某某家進行調查,發現田某某利用自家院內滲坑排放廢顯影液。廢顯影液在《國家危險廢物名錄》當中,屬於有毒物質。田某某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規定的汙染環境罪,屬於《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環境汙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五款的情形。依據《行政處罰法》和《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等有關規定,市生態環境局安次區分局向市公安局安次分局移交了《涉嫌環境犯罪案件移送書》,公安機關已對本案進行了受理。

大廠河北貝格傢俱有限公司粉塵作業未集中收集處理案

5月13日,市生態環境局大廠回族自治縣分局在對大廠河北貝格傢俱有限公司現場檢查時,發現該企業存在粉塵作業未採取集中收集處理環境違法行為,隨即市生態環境局大廠回族自治縣分局對該企業進行了立案調查,確定該企業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五款的規定及《廊坊市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執行標準》相關規定,5月13日,市生態環境局大廠回族自治縣分局對河北貝格傢俱有限公司下達了《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大環責改字【2019】51號),要求該企業停止違法行為。5月30日,市生態環境局大廠回族自治縣分局對該企業下達了《行政處罰決定書》(大環罰【2019】51號),決定對該企業處以叄萬元人民幣的罰款。目前,該企業已全額繳納罰款,並停止違法行為。

霸州市煎茶鋪雅圖五金衝壓廠VOCS汙染治理設施停運汙染物直排案

5月10日,市生態環境局在霸州市執法檢查時發現,煎茶鋪雅圖五金衝壓廠正在生產,噴塗車間大門未按要求關閉,噴塗生產未在密閉的空間內進行。存在VOCS汙染治理設施擅自停運,汙染物直排的環境違法行為,隨即市生態環境局霸州市分局對該企業進行了現場核查。市生態環境局霸州市分局於當日對該企業立案調查,確定該企業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款的規定,2019年5月14日,市生態環境局霸州市分局對霸州市煎茶鋪鎮雅圖五金衝壓廠下達了《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霸環責改字【2019】1907008號),責令該企業立即停止違法行為。目前,正在對該企業履行行政處罰程序,擬對該企業罰款人民幣伍萬元整。

大城廊坊昊鷹保溫材料有限公司未批先建案

5月7日,市生態環境局大城縣分局對大城縣廊坊昊鷹保溫材料有限公司現場檢查時,發現該企業存在建設項目未經批准,擅自開工建設的環境違法行為,隨即市生態環境局大城縣分局對該企業進行了立案調查,確定該企業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及《廊坊市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執行標準》相關規定, 5月10日,市生態環境局大城縣分局對廊坊昊鷹保溫材料有限公司下達了《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廊大環責改字【2019】172號),要求該企業停止建設, 5月28日對該企業下達了《行政處罰決定書》(廊大環罰【2019】172號),決定對該企業處以肆仟壹佰零伍元伍角人民幣的罰款。目前,該企業已全額繳納罰款,並停止未批先建違法行為,正在辦理環評手續。

大廠廊坊康寧森醫療器械有限公司未批先建案

4月9日,市生態環境局大廠回族自治縣分局對廊坊康寧森醫療器械有限公司現場檢查時,發現該企業存在建設項目未經批准,擅自開工建設的環境違法行為,隨即市生態環境局大廠回族自治縣分局對該企業進行了立案調查,確定該企業違反了《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依據第三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及《廊坊市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執行標準》相關規定,當日市生態環境局大廠回族自治縣分局對廊坊康寧森醫療器械有限公司下達了《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要求該企業停止建設,並於 5月16日,對該企業下達了《行政處罰決定書》,對該企業處以拾陸萬玖仟捌佰伍拾壹元人民幣的罰款。目前,該企業已全額繳納罰款,並停止未批先建違法行為,正在辦理環評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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