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報環境違法 在淄博最高可獲2000元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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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 馬斌

通訊員 劉巨貴 報道

晨報訊 為鼓勵公眾積極參與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管理,加大對環境違法行為的社會監督,結合全市實際,由淄博市生態環境局、淄博市財政局聯合印發的《淄博市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實施細則(試行)》(簡稱《細則》),8月15日起開始施行。經市生態環境局或區縣分局(環保局、安環局)調查情況屬實,並對違法行為作出處罰或者避免較大環境汙染損害的,給予舉報人500元、1000元、2000元數額不等獎勵。

《細則》要求,舉報獎勵和查處環境違法行為實施屬地管理,舉報人應向違法行為發生地的區縣分局(環保局、安環局)舉報。對於跨區縣的環境違法行為,應當向市生態環境局舉報。對於跨市的環境違法行為,應當向省生態環境廳舉報。市生態環境局查辦、處罰的舉報,獎勵由市生態環境局向舉報人發放;各區縣分局(環保局、安環局)查辦、處罰的舉報,獎勵由各部門向舉報人發放。

舉報時應提供被舉報單位的準確名稱、詳細地址、違法事實以及反映排汙情況的圖片、影像等證據。同時提供本人的真實姓名、身份證件號碼、聯繫方式等個人信息(多人聯合舉報分別提供個人信息)。獎勵的對象限於實名舉報人。對同一環境違法行為,獎勵首位舉報人(以受理單位登記時間為準);被舉報方有多項環境違法行為的,按獎金最高項進行獎勵(聯合舉報的獎金自行協商分配)。環境違法行為被查處且已結案,被舉報人再次涉嫌違法的,可以繼續舉報,再次獲得獎勵。

淄博市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實施細則(試行)

為鼓勵公眾參與環境保護監督管理,打擊各類環境違法行為,改善環境質量,建設生態文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信訪條例》《山東省環境保護條例》《山東省信訪條例》和《山東省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暫行規定》以及其他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一條 本細則所稱獎勵公眾舉報環境違法行為(以下簡稱“舉報獎勵”),是指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向淄博市生態環境局及各區縣分局(環保局、安環局)舉報本細則第六條規定的環境違法行為給予獎勵。

第二條 舉報獎勵和查處環境違法行為實施屬地管理,舉報人應向違法行為發生地的區縣分局(環保局、安環局)舉報。對於跨區縣的環境違法行為,應當向市生態環境局舉報。對於跨市的環境違法行為,應當向省生態環境廳舉報。

市生態環境局的舉報獎勵工作由負責信訪工作的機構具體承辦。各區縣分局(環保局、安環局)由相應的工作機構承辦本轄區的獎勵舉報。

第三條 市生態環境局及各區縣分局(環保局、安環局)應當編制舉報獎勵經費預算,納入市級年度預算。

市生態環境局查辦、處罰的舉報,獎勵由市生態環境局向舉報人發放;各區縣分局(環保局、安環局)查辦、處罰的舉報,獎勵由各部門向舉報人發放。

第四條 舉報時應提供被舉報單位的準確名稱、詳細地址、違法事實以及反映排汙情況的圖片、影像等證據。同時提供本人的真實姓名、身份證件號碼、聯繫方式等個人信息(多人聯合舉報分別提供個人信息)。

第五條 獎勵的對象限於實名舉報人。對同一環境違法行為,獎勵首位舉報人(以受理單位登記時間為準);被舉報方有多項環境違法行為的,按獎金最高項進行獎勵(聯合舉報的獎金自行協商分配)。環境違法行為被查處且已結案,被舉報人再次涉嫌違法的,可以繼續舉報,再次獲得獎勵。

第六條 舉報下列情況,經市生態環境局或區縣分局(環保局、安環局)調查情況屬實,並對違法行為作出處罰或者避免較大環境汙染損害的,給予舉報人以下數額不等的獎勵。

(一)舉報下列環境違法行為的給予500元獎勵:

1.工業項目日均超標排放汙染物的,或者被取締後擅自恢復生產的;

2.已被責令限產、停產治理,未完成治理任務或者未經生態環境部門驗收通過,擅自恢復生產的;

3.新、改、擴建項目未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擅自開工建設的和違反“三同時”制度擅自生產的;

4.擅自停運、拆除、閒置或者不正常使用汙染防治設施的;

5.未取得排汙許可證擅自排汙的;

6.納入“散亂汙”和燃煤小鍋爐關停取締清單又死灰復燃的;

7.未按要求開展汙染物排放檢測和信息公開的;

8.非法轉移傾倒處置固體廢物的;

9.土壤汙染責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權人未按照規定進行土壤汙染狀況調查、風險評估、風險管控或者實施修復,進行後期管理的;

10.從事土壤汙染狀況調查和土壤汙染風險評估、風險管控效果評估、修復效果評估活動的單位出具虛假調查報告、風險評估報告、風險管控效果評估報告、修復效果評估報告的;

11.其他偷排超標汙染物等環境違法行為的。

(二)舉報下列環境違法行為的給予1000元獎勵:

1.設置利用暗管、滲坑、滲井等偷排或者違法處置工業汙水廢液的;

2.不正常使用自動監控設備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以及接受委託監測數據造假等逃避監管的;

3.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違法排放汙染物,對水環境安全構成威脅的;

4.私自將危險廢物送交無資質的單位貯存、處置或者擅自非法處置的;

5.放射源丟失、被盜或者失控的;

6.未按法律法規要求公開新生產車輛和非道路移動機械出廠環保達標信息的;

7.違規生產、銷售達不到國家或者省公告規定的機動車或者非道路移動機械的;

8.工地、廠區使用冒黑煙的非道路移動機械的;

9.生態保護紅線區域內對生態環境侵佔的;

10.工礦企業在運營及拆除過程中不履行土壤汙染防治義務的;

11.違法將重金屬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質含量超標的工業固體廢物、生活垃圾或者汙染土壤用於土地復墾的。

(三)舉報下列環境違法行為的給予2000元獎勵:

1.違法傾倒危險廢物或者非法排放含重金屬、持久性有機汙染物超過排放標準三倍以上,造成嚴重環境和人身危害的;

2.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自然保護區核心區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化學品或者放射性廢物等有毒有害物質的;

3.排汙單位拒不執行空氣重汙染應急預警期間停產、限產決定或者應急減排措施執行期間偷開偷排的;

4.未經批准擅自處置或者丟棄放射源、放射性廢物廢液的;

5.生態保護紅線區域內對生態環境規模化破壞的;

6.違法向農用地排放重金屬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質含量超標的汙水、汙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汙染的清淤底泥、尾礦、礦渣等汙染物的;

7.及時舉報嚴重環境違法行為,有效避免了環境重大汙染事故發生的其他情形。

為便於及時準確調查處理,舉報人舉報第(二)、(三)項環境違法行為的,在提供被舉報對象名稱、違法行為發生地、基本違法事實基礎上,應儘可能地協助生態環境部門調查處理,協助方式包括以下方式:

1.提供檢測報告、圖像資料、文件材料等能證明被舉報對象發生環境違法行為的物證;

2.帶領生態環境部門工作人員前往現場調查或者對環境違法行為的發生地和有關場地、設備等進行指認;

3.以其他方式協助生態環境部門調查處理。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於舉報獎勵範圍:

(一)舉報人沒有提供被舉報單位的準確名稱、詳細地址、基本違法事實的;

(二)經生態環境部門調查難以確定具體違法主體和事實的;

(三)舉報前違法行為已由生態環境部門立案或者已經新聞媒體曝光的;

(四)舉報前違法行為經生態環境部門處罰後正在改正違法行為的;

(五)舉報人未按本規定第四條提供本人真實姓名等有效信息或者未提供有效材料的;

(六) 不屬於生態環境部門監管範圍或者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獎勵情形的。

第八條 市生態環境局及各區縣分局(環保局、安環局)應當對接受的舉報獎勵事項進行登記,對屬於本細則第七條的舉報,5個工作日內向舉報人作出不予受理的告知,並根據具體情形確定是否按照普通投訴舉報予以受理。

對符合本細則第六條的舉報,應及時組織調查核實,原則上20個工作日內確認是否符合舉報獎勵的要求,並向舉報人作出是否受理的告知。承辦單位一般應於受理之日起2個月內辦結舉報獎勵事項,在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後10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舉報人領取獎金。

為了便於查清被舉報環境違法事實,市生態環境局可將受理的舉報交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區縣分局(環保局、安環局)具體辦理。各承辦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的程序和期限辦結,並在5個工作日內將查處情況及時反饋市生態環境局。

第九條 舉報人接到領取通知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攜帶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到指定的生態環境部門領取獎金。舉報人因特殊情況不能親自領取的,可在有效期內提供本人開戶銀行及銀行賬號、地址等信息,由獎金髮放單位通過銀行匯款形式發放獎金。無法聯繫到舉報人逾期未領取的,視為自動放棄。因舉報人提供相關信息不準確,導致無法發放或者錯發獎金,由舉報人負責。

第十條 市生態環境局及各區縣分局(環保局、安環局)受理舉報後,無正當理由不予及時辦理的,或向被舉報人通風報信的,或洩露舉報人信息的,依紀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十一條 對不符合本細則第六條舉報獎勵範圍的,受理舉報的生態環境部門按普通舉報事項處理。

經查證舉報屬惡意謊報行為並造成嚴重後果的,受理舉報的生態環境部門將提請有關部門依法追究其責任。

第十二條 市生態環境局要加強對汙染舉報專項獎勵資金的管理,嚴格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以任何名義虛假冒領、截留、轉移和挪用,一經發現,依紀依法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第十三條 市生態環境局及各區縣分局(環保局、安環局)的工作人員及其配偶、直系親屬,鄉鎮環保站(所)工作人員、環保網格員的舉報不適用本細則。

第十四條 市生態環境局每季度通過政務網站或媒體向社會公佈有獎舉報案件查處、獎金髮放情況,接受公眾監督。

第十五條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可以通過信函舉報(特快、掛號、速遞等並註明有獎舉報)方式進行舉報:

淄博市生態環境局地址:淄博市張店區聯通路202號,郵政編碼:25500

淄博市生態環境局張店分局地址:淄博市張店區新村西路182號,郵政編碼:255000

淄博市生態環境局淄川分局地址:淄博市淄川區淄城東路59號,郵政編碼:255100

淄博市生態環境局博山分局地址:淄博市博山區峨嵋山東路7號,郵政編碼:255200

淄博市生態環境局沂源分局地址:淄博市沂源縣城荊山路34號,郵政編碼:256100

淄博市生態環境局臨淄分局地址:淄博市臨淄區晏嬰路183號,郵政編碼:255400

淄博市生態環境局高青分局地址:淄博市高青縣黃河路92號,郵政編碼:256300

淄博市生態環境局桓臺分局地址:淄博市桓臺縣興桓路1433號,郵政編碼:256400

淄博市生態環境局周村分局地址:淄博市周村區新建東路228號,郵政編碼:255300

淄博經濟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安全生產監管和環境保護局地址:淄博經濟開發區創業廣場1號樓808室,郵政編碼:255300

淄博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環境保護局地址:淄博高新區中潤大道113號傅山大廈720室, 郵政編碼:255086

淄博文昌湖省級旅遊度假區管理委員會安全生產監管和環境保護局地址:周村區萌水鎮文昌湖政務中心三樓,郵政編碼:255318

第十六條 本細則由淄博市生態環境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細則自2019年8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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