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康被指財務造假:誰為康得新和康美藥業的錯誤買單?

新浪法問 王茜 李詩韻

“前科累累”的康美藥業和康得新兩家公司近來雙雙被曝出鉅額資金問題。

其中,康美藥業對外承認公司核算賬戶資金時存在錯誤,造成貨幣資金多計299多億元;康得新則是122億銀行存款的存在性無法被確認。這兩家公司不僅“同姓”,且都已先後因涉嫌信息披露違法違規被證監會立案調查,如今又再添新“錘”。

康得新的劇情尤為曲折,不僅三名獨董對前述存款真實性表示質疑,公司董事、監事、董祕、副總裁也表示無法保證年報內容的真實準確完整,並不承擔個別和連帶責任。最戲劇性的是,相關銀行回函稱相關存款賬戶餘額為0,而銀行亦被質疑配合造假。

康美藥業除了前述“隱形”的299億貨幣資金,還存在營業收入、營業成本、費用及款項收付方面存在賬實不符的情況共計14處,包括2017年營業收入多計近90億元,存貨少計195億餘元,營業成本多計76億餘元等等。

令人唏噓的是,康得新與康美藥業,一個曾被認為新材料行業的大白馬,一個號稱中藥飲片行業內生產規模最大的醫藥公司。康得新最高市值曾於2017年11月攀升至945億元,如今僅為144億元。而康美藥業也從千億市值縮水至319.32億元。

雙康被指財務造假:誰為康得新和康美藥業的錯誤買單?

雙康被指財務造假 面臨刑事、行政和民事責任

對於康美藥業和康得新的前述資金問題,投資者們和媒體們都質疑其財務造假。然而,康美藥業實控人、董事長馬興田曾在接受採訪時表示,“財務差錯和財務造假是兩件事”。

真是如此嗎?

對此,上海創遠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許峰律師對新浪法問表示,“兩家公司應該來說已經有極大的造假的嫌疑了,目前只是缺少一個證監會等有關部門的定論。目前公司方面被證監會處罰應該是基本的了,另外不排除兩家公司會涉嫌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有責任人員可能會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或單處兩萬以上二十萬以下的罰金。

股民的索賠需要在證監會處罰後正式啟動,目前還處在準備階段,這是基於過於虛假陳述的前置程序規定,目前股民仍需要耐心等待。”

劉國華律師認為,這兩家公司此前均涉嫌信息披露違法違規已被證監會立案調查,是否構成財務造假尚需監管部門進一步查明。如果構成,可能需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行政和民事責任。

他進一步指出,在刑事責任方面,如果構成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根據《刑法》規定,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將被處以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行政責任方面,依據《證券法》相關規定,上市公司未按照規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將被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三十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將被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民事責任方面,根據《證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虛假陳述司法解釋規定,在行政處罰出臺後,權益受損的投資者可以向虛假陳述的上市公司等虛假陳述行為人索賠損失(包括投資差額、佣金、印花稅及利息損失)。


雙康被指財務造假:誰為康得新和康美藥業的錯誤買單?

盤點財務造假前車之鑑 董高監面臨什麼處罰?

針對“雙康”可能面臨的財務造假嫌疑,許峰律師表示,近期前董事長被移送公安追究刑事責任的大智慧案,具有很大參考性。

今年4月26日,大智慧實控人張長虹因涉嫌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公安機關拘留,接受調查。此事指向了2016年大智慧爆出的信披案:大智慧曾虛增2013年度利潤1.21億元,佔當年對外披露的合併利潤總額的281%,大智慧以及張長虹等責任人被證監會處以警告罰款,張長虹等責任人還被採取5年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劉國華律師表示,由於有比較具體的司法解釋,目前投資者對虛假陳述行為人起訴索賠有著較為完善的法律規定和較多的實踐案例,可參考的案件較多,如東方電子案、京天利案、佛山照明案、大智慧案等等。

值得一提的是,在東方電子案中,原東方電子董事長隋元柏等三名高管因提供虛假財會報告,分別被判處一年到二年不等有期徒刑。

針對涉事公司的董高監,許峰律師指出,在此次調查中,兩家公司的大部分董監高都可能被證監會作出行政處罰,個別直接負責的人員還可能涉嫌刑事責任。

劉國華律師指出,由於我國對上市公司虛假陳述索賠設置了前置程序,如果沒有相關機關對上市公司虛假陳述行為人的行政處罰或者生效的刑事判決,投資者很難對他們提起民事訴訟。

不過可以根據《公司法》的相關規定進行維權,但難度較大。如要求股份有限公司連續一百八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東,普通投資者很難達到這個標準。

“顯然,目前的監管措施尚不足以懲治違法者,保護守法者。監管不僅僅是證監會的事,證監會僅僅是行政方面的監管,應該是立法、司法、行政全方位的監管。立法上應該修改相關法律法規,加大對違法違規者的打擊力度,加大對守法投資者的保護力度,做到有法可依;行政機關嚴格執法;司法機關把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落實到實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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