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酒局後獨自打車回家 失聯4天后家人等來噩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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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丈夫酒後失聯4天后,楊女士最終等來了她最不願意得到的消息。

3人聚餐

共喝了10瓶啤酒

楊先生31歲,住在西安市長安區郭杜十字附近,在一建築公司工作。妻子也姓楊,今年33歲,夫妻倆有一個一歲多的小女孩。

8月16日下午5時,楊先生給同事張先生髮微信約其吃飯。“我以前跟他在一個分公司,後來調走了。他說幾年不見了,想一起吃個飯。”21日下午,張先生回憶說,楊先生的堂弟也在他們工地,晚8時左右,忙完工地上的事,他們三人就去科技七路的一家飯店吃飯。席間,3人喝了10瓶啤酒,到晚上11點左右走的時候,大家意識都是清醒的。飯後,三人打了一輛車準備前往西影路一家KTV唱歌。

張先生說,當車行駛到西影路一家酒店門口時,楊先生突感不適,三人便下了車,“下車後他就吐了,我看快12時了,就說快回家吧。”張先生隨後就給楊先生打了一輛出租車,聽到他給司機說去郭杜十字,他和楊先生的堂弟才放心回了工地。

當時和楊先生一起吃飯的堂弟說,楊先生走的時候意識確實是清醒的,“我們還問了一句是否要送一下他,他說不用。”

獨自乘車回家卻失聯

次日凌晨已死亡

但當晚,楊先生並未回家,也沒去單位,手機一直都處於關機狀態,所有人都聯繫不上他。

找不到丈夫,楊女士向公安雁塔分局西影路派出所報了案。楊女士說,警方調取監控錄像顯示,當晚,楊先生搭乘出租車在小寨天橋下了車。20日,警方找到這輛出租車,司機說,看著楊先生醉了,下車後,他也沒收車費。之後的去向,司機也不清楚。

8月21日清晨,楊女士說:“20日晚7時左右,派出所民警打電話告訴我,我丈夫找到了,人已經死亡,死亡時間是8月17日凌晨。”

警方給楊女士介紹說,他們在小寨附近的監控中發現了楊先生。監控顯示:當天晚上,楊先生在小寨天橋下車嘔吐,司機隨後開車離去,楊先生看上去很不舒服的樣子,幾秒鐘後,他躺在地上,之後一動不動。

“期間有很多人經過,但就是沒有人撥打120急救電話。”楊女士說,直到17日凌晨6時,一位晨練的市民經過時發現她丈夫,才撥打了120求救,但那個時候,楊先生已經死亡。

沒身份證和手機

身份確認耽擱了幾天

醫院報警後,雁塔分局小寨路派出所開始核實楊先生身份,但因為楊先生身上沒攜帶身份證,他的手機又不見了蹤影,所以派出所無法在短時間內確認其身份。

8月20日下午4時,小寨路派出所通過比對確認死者身份確實為楊先生後,通知了其家人。“我的家人下午4時就知道了,一直瞞著我。”楊女士說,後來還是西影路派出所民警告訴她的。

得知楊先生死亡的消息,整個家庭陷入了悲痛之中,“直到現在,我們都不敢相信這個事實。”8月21日下午,楊女士說:“今天早上根據派出所提供的信息,我們去了交大一附院。目前,我丈夫的遺體還在醫院沒有接回來,家裡正在準備他的後事。而其死亡的具體原因,還需要做進一步的調查。”

對於丈夫的突然死亡,楊女士最開始還想起訴和他一起喝酒的人,但21日下午,她又說,還需要再想想這個事情。

>>相關案例

酒局後出意外 有的判同飲者無責 有的判賠償

近些年,酒局後死亡的案例屢有發生。

案例1:

2018年,《蘭州晚報》報道了一個事件:一男子在一場酒局後不幸死亡,家屬認為同飲者沒有盡到必要的照管義務,直接將11個同飲者告上了法庭,索賠62萬餘元。一審法院經過審理駁回了死者親屬的訴求,上訴後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法院經審理認為,飲酒死亡者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對過量飲酒可能造成的危險後果應當有足夠清醒的認識,其在聚會喝酒過程中,沒能理性控制飲酒,導致過量飲酒而發生死亡的悲劇。

聚會過程中,飲酒者與死者之間僅僅是情誼關係,彼此之間沒有法律關係,且在飲酒過程中,並沒有惡意勸酒的證據,因而不能產生法律上的權利義務,故沒有法定救助義務。且在死者醉酒後,其他飲酒人將其安全送到宿舍休息,盡到了相應的安全注意義務。

案例2:

2019年,山東的劉某應邀參加朋友陳某孩子的滿月宴,推杯換盞幾個來回,劉某就有了醉意。散席後劉某獨自回家,在途中不慎跌入溝中受傷住院。劉某認為是因喜宴的“東道主”陳某和同桌的朋友張某一直勸酒使其喝酒過量,最終導致其摔傷,便將二人訴至法院,要求二人賠償其醫藥費及損失。

日照市東港區法院經審查認為,陳某作為酒席的主辦者及參與人,應對赴宴者的人身安全盡到最大的注意、保障義務,其因疏忽大意沒有盡到最大注意義務,導致劉某醉酒後自行離開發生事故,應承擔相應責任。同桌朋友張某與劉某共同飲酒時存在勸酒行為,飲酒結束後未能將醉酒的劉某安全護送回家,也是造成此次事故發生的原因之一,因此張某也應對劉某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最終在法庭調解下,雙方達成調解意見,陳某、張某賠償劉某各項損失共計10餘萬元。

>>律師說法

同飲人未盡到照顧義務 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北京京師(西安)律師事務所律師黃競之:酒後,同飲人未將醉酒者送回家中或者使醉酒者在合理的時間內達到有人照顧的情況,如果產生意外,根據《侵權責任法》的有關規定,同飲人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因為此時醉酒者已經失去或即將失去對自己的控制能力,無法支配自己的行為,同飲人有一定的監護照顧義務。同飲人未盡到照顧義務,與醉酒者的意外存在一定因果關係,理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北京大成(西安)律師事務所律師韓朝澤:責任的產生主要有兩種:一種合同約定的,另一種是先行行為所產生的法律責任。約酒就是先行行為,在對方喝醉的情況下,有義務送回家,或者通知家人來接他,即使意識清醒,也應盡到合理的安全義務。若盡到義務,是不需要負責的,法律上是責任中斷。若未盡到義務,則要看他在這個事情中起的作用大小,如果起次要作用,責任會小一點。

無法送達住所 需盡安全陪護責任

陝西浩公律師事務所律師王浩公:同飲者因為他們共同喝酒這一前置行為,就應將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醉酒者安全地送到住所,如果無法送到,需進行安全陪護,並保管他的財產,直到他酒醒為止。

請客的人首先要承擔責任,頻頻敬酒的人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明知不能喝酒或哪怕知其能喝就無節制地敬酒,造成某一個人處於醉酒狀態,清醒的人或者東道主就有義務送他回家或進行安全陪護。

關於意識清醒的問題,喝醉酒的人往往說自己沒有醉,所以經常喝酒的人是能夠判斷他現在有沒有能力回家,他是否處於安全的狀態。法律上講,東道主和頻頻勸酒的人,在法律上有義務讓這個人安全。

死亡若和未履約義務有關 要承擔賠償責任

陝西仁和萬國律師事務所胡超奇律師:當共同飲酒行為可能導致同飲者陷入醉酒危險時,同飲者之間就基於先前的飲酒行為產生了合理的注意義務,主要包括提醒、勸阻義務,照顧、保護、救助義務,妥善安置義務等。基於對生命權、健康權的保護,同飲者亦不得灌酒、惡意勸酒。共同飲酒人違反基於共同飲酒行為而應履行的作為及不作為義務,即是共同飲酒人承擔侵權責任的基礎。

本案中,楊先生與張先生及楊先生的堂弟共同飲酒,楊先生出現嘔吐等酒後反應,張先生及楊先生的堂弟在此時就負有一個輕度的照顧、保護、合理安置的義務,應將楊先生送至其親屬或醫院等場所,但在本案中張先生及楊先生的堂弟未能完全履行該義務,如能確定楊先生死亡與張先生等人未完全履行該義務具有因果關係,則兩人可能要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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