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例!喝了酒沒開車,也因危險駕駛罪被判刑!

刑法 棗陽 交通 高峰 太原交通廣播 2019-05-28
首例!喝了酒沒開車,也因危險駕駛罪被判刑!

明知道對方喝了酒,

卻仍將自己的車輛交給對方開,

如果出了事,

是不是責任全是酒司機的,

車主就沒關係了呢?

下面這個真實的案例就告訴你,

車主不僅有責任,

有時候甚至還得承擔刑事責任。

首例!喝了酒沒開車,也因危險駕駛罪被判刑!

5月24日,棗陽市公安局依法將一起危險駕駛案移送起訴。這起醉駕案件中,不僅醉酒後開車的司機王某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坐在副駕駛座上的車主也因犯危險駕駛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首例!喝了酒沒開車,也因危險駕駛罪被判刑!

2018年10月7日晚,尤某與王某等人一起在棗陽市新華路水果市場旁一家飯館吃飯,期間三人飲了一瓶白酒二瓶啤酒。吃完飯後,尤某稱自己喝醉了,自認為清醒的王某自告奮勇地提車開車,尤某明知王某飲酒仍將其吉利轎車鑰匙交給王某,隨後王某駕駛該車載著尤某等人沿棗陽市書院街由西向東行駛至東園橋西側時被公安機關查獲。

首例!喝了酒沒開車,也因危險駕駛罪被判刑!

經棗陽交警現場對王某進行呼氣式酒精檢測,檢測結果為王某體內酒精含量為276mg/100ml,民警遂聯繫醫務人員對王某的血液進行了提取,經鑑定,王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為195.41mg/100ml,屬醉酒後駕車。

首例!喝了酒沒開車,也因危險駕駛罪被判刑!

據辦案民警調查,王某今年35歲,持有B2駕駛證。而該車的車主尤某就坐在車的副駕駛位上,且當時處於醉酒狀態。尤某明知王某大量飲酒,仍將自己的汽車交給王某,並乘坐王某駕駛的車輛在道路上行駛。尤某和王某的行為均已構成危險駕駛罪。

首例!喝了酒沒開車,也因危險駕駛罪被判刑!

據棗陽市公安局交警大隊負責人介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條之規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此案中,尤某在明知王某大量飲酒駕車涉嫌犯罪的情況下,依然提供車輛,因此,尤某、王某的行為構成共同犯罪。

首例!喝了酒沒開車,也因危險駕駛罪被判刑!

近日,王某,尤某二人被棗陽市公安局取保候審,目前案件正在移送起訴。據瞭解,此案也是棗陽市公安局查處的首例危險駕駛共同犯罪的案件。

在哪些情況下,

成立危險駕駛罪共犯呢?

在司法實踐中,

危險駕駛的共同犯罪。

首例!喝了酒沒開車,也因危險駕駛罪被判刑!

可以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一是在飲酒過程中,行為人明知駕駛員必須駕車出行,仍極力勸酒或脅迫、刺激其飲酒,且飲酒後不給其找代駕的行為。

二是行為人明知駕駛員飲酒,教唆、脅迫或命令駕駛員駕駛機動車輛的行為。

三是車輛所有人明知借車人已經醉酒且要求駕駛機動車時,仍將車輛出借給借用人的行為。

提醒

不要向醉酒的人員出借車輛,不向駕駛員強行勸酒,不要指派、脅迫醉酒的駕駛員駕駛機動車,否則將會受到法律制裁。

此外,危險駕駛罪還有多種情形,比如追逐競駛等等。這些情形均有可能存在共同犯罪。

來源:襄陽交通廣播動力8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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