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項目融資的基本概念
項目融資是在向一個經濟實體提供貸款時,貸款方查看該經濟實體的現金流和收益,將其視為償還債務的資金來源,並將該經濟實體的資產視為這筆貸款的擔保物,若對這兩點都滿意,則貸款方同意予以貸款。
項目融資概念的兩個特點:
還貸資金來源限定於特定項目的收益和資產範圍內。
無追索權。
(二)項目融資的基本特徵和優缺點
1、項目融資的基本特徵
(1)至少有項目的發起方、項目公司、貸款方三方;
(2)項目發起方以股東身份組件項目公司,該公司為獨立法人,從法律上與股東分離;
(3)貸款銀行為項目公司提供貸款;
(4)貸款方主要以項目公司本身的資產和未來的現金流量作為規劃貸款的保證。
(5)貸款銀行處於自身安全的需要,必然對項目的談判、建設和運營的全過程進行監督;
(6)用於涉及項目風險的合理分擔,項目融資必然要以複雜的貸款和擔保文件作為項目各方行為的依據;
(7)項目融資的總體成本較高;
(8)項目融資的過程複雜,對項目主辦者及經營者的要求都很高。
項目融資的優點
(1)獲得貸款資金;
(2)資產負債表外的會計處理;
(3)分散風險;
(4)項目融資不受項目主辦方資產規模的限制。
3、項目融資的缺點
(1)成本高;
(2)耗時長。
(三)項目融資的適用範圍
1、資源開發項目;
2、基礎設施建設;
3、製造業項目。
我國項目融資主要集中在公路、電廠、汙水處理等基礎設施項目上。
(四)項目融資受限制的原因
1、項目融資要求有健全的法律體系和金融市場作為保證;
2、項目融資方式靈活,隨意性大;
3、項目融資的複雜性;
4、增加項目最終用戶的負擔;
5、政府控制
項目融資的參與者及其關係
1、項目融資參與者
2、項目融資參與者的關係
(1)項目發起人與項目公司
項目公司為項目投入足夠的資本金是吸引投資者或放款人進一步為項目投資的必要條件,一般為項目總投資額的15%~20%。
(2)項目發起人與放款人放款人一般要求項目發起人與其簽訂項目完工擔保協議、購買協議或“安慰函”。
(3)項目所在國政府與項目發起人或項目公司政府的支持是某些項目成功的關鍵,如特許經營、提供土地、電力等。
(4)項目所在國政府與放款人為了迴避政治風險,放款人一般都要求所在國政府做出各種承諾。如稅收優惠、不進行價格管制、不將項目設施收為國有。
(5)原材料供應商與項目公司要求原材料供應商簽訂穩定的原材料供應合同,避免成本大幅波動。
(6)工程建設公司與項目公司保證建設質量。
(7)項目公司與保險公司
(8)項目公司與大型設備製造廠商保證項目所需大型設備的取得。
(六)項目融資的資金來源
1、商業銀行;
2、各國政府的出口信貸;
3、國際金融機構;
4、項目所在國政府;
5、公共基金機構;
6、短期資金市場;
7、商業金融機構;
8、租賃公司;
9、原材料供應商和設備經營商;
10、項目發起方的貸款和預付款;
11、承包商。
(七)項目融資模式
1、BOT的含義
BOT的概念是由土耳其總理厄扎爾1984年正式提出的。BOT(Build-Operate-Transfer)是建設-經營-轉讓方式,是政府將一個基礎設施項目的特許權授予承包商(一般為國際財團)。承包商在特許期內負責項目設計、融資、建設和運營,並回收成本、償還債務、賺取利潤,特許期結束後將項目所有權移交政府。實質上,BOT融資方式是政府與承包商合作經營基礎設施項目的一種特殊運作模式 。
BOT融資方式在我國由被稱為“特許權融資方式”,其涵義是指國家活地方政府部門通過特許權協議,授予簽約方的外商投資企業(包括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外商獨資)承擔公共性基礎設施(基礎產業)項目的融資、建造、經營和維護;在協議規定的特許期限內,項目公司擁有投資建造設施的所有權,允許向設施使用者收取適當的費用,由此回收項目投資、經營和維護成本並獲得合理的回報;特許期滿後,項目公司將設施無償地移交給簽約方的政府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