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侵權由監護人承擔責任,精神病人沒有了監護人怎麼辦?'

精神病 民法 不完美媽媽 身邊的刑法 2019-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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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侵權由監護人承擔責任,精神病人沒有了監護人怎麼辦?

朋友問,精神病人沒有了監護人怎麼辦?這是民法上監護制度的問題,對此,我國《民法總則》有具體的規定。精神病人分為未成年精神病人與成年精神病人,未成年精神病人和未成年人一樣,適用未成年人監護的有關規定。成年的精神病人分為無行為能力和限制行為能的成年人兩種,這種人的監護與未成年人有所不同,以下筆者重點就無行為能力和限制行為能力的成年人(俗稱精神病人)監護制度的關規定,結合《民法總則》的相關規定,具體展開論述。我們先看一個案例。

案例:劉某自幼精神不正常,但生活尚能自理,也能從事一些簡單的生勞動。28歲那年,劉某與臨村一個殘跡女張某結婚,兩人相安無事的生活,婚後一直沒有孩子。劉某的父母在劉某婚後不久相繼去逝,劉某再無其他近親屬。2019年4月,劉某的妻子張某在一次趕集路上發生車禍離世。劉某一直處於無人照管的狀態,整天在村裡轉悠,又唱又跳。村委一個朋友問:象劉某這種情況,沒有了監護人怎麼辦?

根據《民法總則》第二十八條 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親屬;

(四)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目前劉某的客觀情況是,本法規定的第一、二、三項監護人都不存在了,唯有第四項中的"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組織“可以擔任其監護人,但要經巡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民政部門同意。如些一來,如有其他人願意擔任劉某的監護人,經村委會同意即可。

如果沒有人願意擔任其監護人,根據《民法總則》第三十二條 規定:沒有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的,監護人由民政部門擔任,也可以由具備履行監護職責條件的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擔任。

據此,劉某住所地的村委會如果有條件可以自行擔任監護人,如果沒有條件可以將其送交民政部門開辦的相關寄養場合照顧。

劉某的實際情況是,居住沿海某發達城市的郊區,拆遷時加上父母的老宅共分得了四處100多平米的樓房,且價格不菲,這樣一來,就出現了三個遠房親屬爭當監護人的情況。

根據《民法總則》第三十一條 規定:對監護人的確定有爭議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對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

本條規定與早前的《民法通則》有所不同,《民法總則》賦予了當事人直接向法院申請指定的權利,即可不經村委會指定,直接向法院申請,也可以先經村委指定,對指不服再向法院申請。

總之,為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的成年人設定監護人的制度,一方面為了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及財產權利免受不法侵害,另一方面也賦予了監護人法定的義務,防止被監護人因精神問題侵害他人權益。鑑於精神病人肇事肇禍越來越多的情況,為精神病人選定一個有責任心有愛心的監護人,非常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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