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堅持問題導向 防止問責不力和問責泛化簡單化'

習近平 跳槽那些事兒 政治 中國紀檢監察雜誌 2019-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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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第十九屆中央紀委第三次全會上,習近平總書記指出問責工作中存在問責不力、問責泛化簡單化等突出問題。中央紀委認真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重要講話精神,在修訂《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過程中,堅持問題導向,體現嚴管和厚愛結合、激勵和約束並重,強化科學問責、規範問責,進一步完善問責主體、對象、情形和程序方面的規定,扭住主體責任,實施精準問責,防止問責不力或者問責泛化簡單化,充分發揮問責工作激發黨員幹部擔當作為積極性的作用。

進一步壓實問責主體職責。針對一些地方和部門問責實踐中存在的各類問責主體的作用發揮不平衡,紀委(紀檢組)“包打天下”“唱獨角戲”的問題,《條例》進一步明確和細化不同問責主體的職責。規定黨委(黨組)應當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加強對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問責工作的領導,追究在黨的建設、黨的事業中失職失責黨組織和黨的領導幹部的主體責任、監督責任、領導責任。紀委應當履行監督專責,協助同級黨委開展問責工作。紀委派駐(派出)機構按照職責權限開展問責工作。黨的工作機關應當依據職能履行監督職責,實施本機關本系統本領域的問責工作。通過完善規定,強化黨委(黨組)、黨的工作機關在問責工作中的責任擔當,進一步明確紀委的監督專責,督促各類問責主體齊抓共管,形成問責工作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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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第十九屆中央紀委第三次全會上,習近平總書記指出問責工作中存在問責不力、問責泛化簡單化等突出問題。中央紀委認真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重要講話精神,在修訂《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過程中,堅持問題導向,體現嚴管和厚愛結合、激勵和約束並重,強化科學問責、規範問責,進一步完善問責主體、對象、情形和程序方面的規定,扭住主體責任,實施精準問責,防止問責不力或者問責泛化簡單化,充分發揮問責工作激發黨員幹部擔當作為積極性的作用。

進一步壓實問責主體職責。針對一些地方和部門問責實踐中存在的各類問責主體的作用發揮不平衡,紀委(紀檢組)“包打天下”“唱獨角戲”的問題,《條例》進一步明確和細化不同問責主體的職責。規定黨委(黨組)應當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加強對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問責工作的領導,追究在黨的建設、黨的事業中失職失責黨組織和黨的領導幹部的主體責任、監督責任、領導責任。紀委應當履行監督專責,協助同級黨委開展問責工作。紀委派駐(派出)機構按照職責權限開展問責工作。黨的工作機關應當依據職能履行監督職責,實施本機關本系統本領域的問責工作。通過完善規定,強化黨委(黨組)、黨的工作機關在問責工作中的責任擔當,進一步明確紀委的監督專責,督促各類問責主體齊抓共管,形成問責工作合力。


【解讀《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堅持問題導向 防止問責不力和問責泛化簡單化


細化責任劃分。針對一些地方和部門動不動就要求下級籤“責任狀”、搞“一票否決”,把問責作為推卸自己責任的“擋箭牌”,出了問題讓下級“背鍋”,拿基層幹部甚至編外人員“開刀”等問題,《條例》明確規定“問責應當分清責任”,進一步明確全面領導責任、主要領導責任、重要領導責任的劃分,強調“在職責範圍內”承擔責任;規定“對黨組織問責的,應當同時對該黨組織中負有責任的領導班子成員進行問責”;要求“黨組織和黨的領導幹部應當堅持把自己擺進去、把職責擺進去、把工作擺進去,注重從自身找問題、查原因,勇於擔當、敢於負責,不得向下級黨組織和幹部推卸責任”。通過完善規定,突出了權責一致、錯責相當,為實踐中科學劃分責任、精準有效問責提供依據,進一步增強問責工作的科學性和精準性。

豐富完善問責情形。針對一些地方和部門把問責當作“筐”,泛化濫用、“沾邊就問”等問題,《條例》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將原有的6大類問責情形細化為11大類,尤其是對黨的建設方面的問責情形作了拓展,具體明確為黨的政治建設抓得不實、黨的思想建設缺失、黨的組織建設薄弱、黨的作風建設鬆懈、黨的紀律建設抓得不嚴以及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不堅決不紮實等問責情形;增加了履行管理監督職責不力、職責範圍內發生嚴重事故事件,在涉及人民群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上不作為、亂作為、慢作為、假作為等問責情形。修改後的問責情形涵蓋了黨的領導、黨的建設和黨的事業各個方面,篇幅接近原來的2倍,表述更加明確具體,指向清晰、靶嚮明確,便於在問責實踐中對照適用。

健全和完善問責程序。針對一些地方和部門在實踐中問責程序不規範、隨意性大,如先決定後調查、為儘快平息輿論和應付上級草率問責,甚至搞“問責不過夜”“一刀切”式問責、“一人拍板”式問責等問題,《條例》細化完善了關於問責程序的規定。一是規範問責流程,從啟動、調查、報告、審批、實施等各個環節對問責工作予以全面規範,規定啟動問責調查和作出問責決定應當履行嚴格的審批程序。二是提出具體要求,規定要依規依紀依法開展調查,問責事實材料應當與調查對象見面,聽取其陳述和申辯;調查結束後應當集體研究形成調查報告,綜合考慮主客觀因素,正確區分不同情況,精準提出處理意見。三是明確問責標準,強調問責要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依據充分、責任分明、程序合規、處理恰當。四是強化上級黨組織對問責工作的領導和監督,規定對於應當啟動問責調查未及時啟動的,上級黨組織應當責令有管理權限的黨組織啟動,根據問題性質或者工作需要,上級黨組織可以直接啟動問責調查,也可以指定其他黨組織啟動。通過完善規定,進一步規範問責程序標準,強化監督審核,把問責權力關進制度籠子。

明確對不當問責的申訴、糾正和追責。針對當前有的地方和部門在問責實踐中存在的只問責不負責、濫用問責、向下推責,導致“板子打偏了”“問責沒問到痛點” 等問題,《條例》明確規定了申訴的程序。規定問責對象對問責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問責決定之日起1個月內,向作出問責決定的黨組織提出書面申訴。要求問責決定機關對於問責事實認定不清楚、證據不確鑿、依據不充分、責任不清晰、程序不合規、處理不恰當,或者存在其他不應當問責、不精準問責情況的,應當及時予以糾正;必要時,上級黨組織可以直接糾正或者責令作出問責決定的黨組織予以糾正。強調對於濫用問責,或者在問責工作中嚴重不負責任,造成不良影響的,應當嚴肅追究責任。通過這些規定,進一步強化對問責工作的監督檢查,保障黨員的申訴權利,糾正執行偏差,增強問責工作的嚴肅性和公信力。


(本文刊載於2019年第18期《中國紀檢監察》,作者: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法規室 盧會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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