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廣西壯族自治區自然資源廳辦公室關於印發支持防城港邊境旅遊試驗區發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經濟 環境保護 建築 時政 防城港旅遊 2018-12-09
通知|廣西壯族自治區自然資源廳辦公室關於印發支持防城港邊境旅遊試驗區發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桂自然資辦〔2018〕40號

防城港市國土資源局:

為深入貫徹落實《文化和旅遊部等10部門關於印發內蒙古滿洲里、廣西防城港邊境旅遊試驗區建設實施方案的通知》(文旅旅發〔2018〕1號)和《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廣西防城港邊境旅遊試驗區建設實施方案部門任務分工方案的通知》(桂政辦電〔2018〕203號)有關要求,以更大的力度精準支持防城港邊境旅遊試驗區建設,廳制定了《自治區自然資源廳關於支持防城港邊境旅遊試驗區發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廣西壯族自治區自然資源廳辦公室

2018年12月4日

自治區自然資源廳關於支持防城港邊境旅遊試驗區發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為深入貫徹落實《文化和旅遊部等10部門關於印發內蒙古滿洲里、廣西防城港邊境旅遊試驗區建設實施方案的通知》(文旅旅發〔2018〕1號)精神,加大對防城港邊境旅遊試驗區旅遊項目用地保障力度,制定以下支持政策措施。

一、防城港市人民政府科學合理確定防城港邊境旅遊試驗區建設目標和任務,篩選出對防城港邊境旅遊試驗區建設具有明顯示範帶動效應且用地節約集約的旅遊重大項目,制定《防城港邊境旅遊試驗區旅遊重大項目清單》,報我廳商相關部門同意後報自治區人民政府審定。清單內項目實行動態管理,每年定期更新調整,每年可更新調整3次,保持總體穩定性和適當靈活性。

二、已列入市、縣或鄉鎮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文本、清單、規劃圖情形之一的,用地規模能在同級規劃平衡,且不涉及永久基本農田、不涉及調整生態紅線的,其用地視為符合規劃。已列入《防城港邊境旅遊試驗區旅遊重大項目清單》的旅遊項目,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可依法依規修改或調整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三、經規劃實施評估,建設用地結構和佈局有優化,加大流量、盤活存量和減量化目標已落實,建設用地利用效率與效益、規劃指標已實現的,但規劃建設用地規模佈局與經濟社會發展不相適應,確需修改現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經規劃批准機關批准後,可以依法組織修改規劃。規劃建設用地規模指標不足的,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後,給予激勵性支持,允許預支規劃新增建設用地規模,並在國土空間規劃編制時相應調劑平衡。每年預支規模按不超過前三年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行政區域範圍內新增建設用地審批量平均值安排。

四、已列入《防城港邊境旅遊試驗區旅遊重大項目清單》的項目,在城鄉建設用地總規模不突破的前提下,擬申報的用地位於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允許建設區範圍內增減掛鉤圖層的,不需要對規劃進行局部調整,可以直接進行用地報批。

五、按照綜合統籌、分級保障的原則,納入《防城港邊境旅遊試驗區旅遊重大項目清單》的自治區統籌推進重大項目,由自治區統籌保障新增建設用地指標;其他項目由防城港市優先保障新增建設用地指標,並積極通過盤活存量、擴大流量等措施保障項目用地;防城港市確實無法保障的,可申請自治區統籌保障。

六、防城港市要按照“多規合一”的要求,積極推進新一輪國土空間規劃編制重大問題研究,我廳將給予大力支持和指導,以便在國家和自治區統一部署全國各級國土空間規劃後能儘快形成規劃成果進行審查報批,為專項規劃編制和項目用地提供規劃用地空間。

七、旅遊景區中未改變農用地、未利用地用途和功能、未固化地面、未破壞耕作層的生態景觀用地、生態停車場、景區內道路等用地,不辦理農用地轉用手續,按原地類管理;為觀景提供便利的觀光亭、臺、樓、閣、棧道等非永久性附屬設施,單體用地面積在150平方米以下,總用地面積不超過20畝,佔用除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農用地,在不破壞生態景觀、不影響地質安全的前提下,可不徵收、不轉用,按現用途管理,報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備案後實施。

八、鼓勵試驗區通過盤活處置批而未供和閒置土地、實施低效土地再開發利用、開展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等多種渠道,增加建設用地供給,提升土地利用效益,提高試驗區項目用地保障能力;鼓勵參照《廣西壯族自治區工業用地彈性出讓管理辦法》,以租賃、先租後讓、租讓結合方式供應符合條件的旅遊項目建設用地,降低企業用地成本;完善鄉村旅遊用地機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依法使用集體建設用地自辦或與其它單位和個人共同開辦旅遊企業。

九、根據城市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和規劃部門出具的規劃條件,合理確定旅遊景區內和濱海、江河、湖泊、水庫、山體等旅遊資源周邊建築密度、容積率等控制標準,對符合相關規定、經專家論證和集體研究確實需要的,容積率可以小於1,保護防城港旅遊景觀。

十、新供旅遊項目用地,為了生態環境和旅遊景觀保護建設的目的,可依法依規將環保設施建設、建築材料使用、建築風格協調等要求納入土地供應前置條件。設置前置條件供應旅遊項目用地的,提出條件的政府部門應與土地使用權取得者簽訂相關建設活動協議書,並依法履行監管職責。

本政策措施由自治區自然資源廳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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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來源:廣西自然資源廳網站

▌綜合編輯:防城港旅遊,小編微信號:zsfcg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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