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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住建廳等八部門關於福建省保障建設用砂規範發展指導意見的通知

閩政辦〔2019〕41號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省人民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省住建廳、自然資源廳、工信廳、水利廳、生態環境廳、發改委、市場監管局、福建海事局制定的《福建省保障建設用砂規範發展指導意見》已經省政府研究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9年8月16日

(此件主動公開)

福建省保障建設用砂規範發展指導意見

省住建廳 省自然資源廳 省工信廳 省水利廳

省生態環境廳 省發改委 省市場監管局 福建海事局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落實新發展理念,堅持保護優先、保障有力、科學規劃、合理利用,進一步規範機制砂、河砂、海砂等建設用砂資源利用,保障建設用砂供應和工程質量,促進經濟建設和生態保護協調發展,現結合我省實際,制定保障建設用砂規範發展的指導意見。

一、推進機制砂產業發展

(一)加快機制砂礦山選址出讓。根據各地機制砂需求量統籌做好機制砂礦山選址出讓,以就地平衡為主,實行閩東北、閩西南協同發展區聯供。機制砂礦山選址要符合生態保護紅線、礦產資源規劃禁採區和各類保護地的要求,避讓相關環境敏感區域。鼓勵支持國有大型企業參與機制砂項目的投資、生產和經營,進一步規範既有小規模機制砂生產企業,推動機制砂產業由粗放化向集約化、規模化轉變。機制砂礦山完成地質報告和“三合一”方案評審後,機制砂礦山審批登記管理機關同級政府要在30日內研究採礦權出讓方案等相關工作,確保2019年底前完成全省機制砂礦山計劃項目選址出讓。

責任單位:各有關市、縣(區)人民政府,省自然資源廳、住建廳、工信廳、生態環境廳、林業局

(二)加快機制砂項目落地建設。屬地政府要建立工作專班,落實“一項目一協調”機制,有力推進機制砂項目建設。各相關主管部門要加強指導,做好可研、立項、環評、採礦許可、用林、用地、安全生產許可等審批服務。對列入年度省重點項目和省自然資源、住建部門確定的年度重點推進的機制砂項目,納入省重中之重項目協調機制,必要時提請省政府重大項目月度協調會調度。

2019年,推動規模化機制砂項目落地,新增機制砂年產能1500萬立方米;2020年,實現全省機制砂礦山計劃項目投產,累計新增機制砂年產能5000萬立方米;2021年,累計新增機制砂年產能7000萬立方米,實現全省建設用砂供需基本平衡,形成規範有序的砂料市場體系。

責任單位:各有關市、縣(區)人民政府,省住建廳、自然資源廳、發改委、生態環境廳、應急廳、林業局

(三)堅持高標準開採和高質量生產。機制砂礦山要按照綠色礦山建設標準實行“綠色開採、綠色生產”,及時做好相應的生態修復。採用先進設備機械化開採和清潔生產工藝,嚴格按照機制砂產品標準組織生產,建立規範化的產品檢驗流程。加強機制砂生產企業產品質量管理,嚴格產品溯源管理,產品質量經檢驗合格並具有合格證後方可銷售。推動創建若干年產500萬立方米以上的現代化機制砂綠色礦山示範基地;打造一批裝備先進、生產控制智能化、環保效果好、管理水平高的精品砂料產業化示範工程。

責任單位:各有關市、縣(區)人民政府,省住建廳、自然資源廳、工信廳、應急廳、生態環境廳、市場監管局

(四)規範機制砂生產企業管理。工信部門負責落實國家機制砂產業政策,制定我省規範機制砂產業發展的相關政策措施,促進技術進步與結構優化。應急管理部門負責加強對礦山企業安全生產的指導和管理。自然資源部門負責礦山開採期間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非法違法勘查、開採行為。市場監管部門配合有關部門查處流通領域的無照經營違法行為。生態環境部門依法對機制砂生產企業環境違法行為進行查處。住建、交通運輸、鐵路、水利等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對行業內工程項目的機制砂進場質量和機制砂預拌混凝土(砂漿)質量進行抽查抽測。

責任單位:各有關市、縣(區)人民政府,省工信廳、應急廳、自然資源廳、生態環境廳、住建廳、交通運輸廳、水利廳、發改委、市場監管局

二、科學合理利用河砂

(五)科學開採河砂,確保河道安全。按照“採補相對平衡、年度總量控制”原則,根據各地河道特性,結合河道、航道疏浚,科學制定相應的河道採砂規劃。嚴控採砂年度總量,嚴控河道採砂許可。河砂供應要優先滿足省內需求,保障高鐵、核電等重點工程建設需要。拓寬河砂來源,鼓勵支持用砂緊缺地區從境外砂源豐富地區合法合規進口合格河砂。

責任單位:各有關市、縣(區)人民政府,省水利廳、商務廳、交通運輸廳、福建海事局

三、依法依規使用海砂資源

(六)加強海砂資源勘查利用。有序開展海砂資源的勘查工作,探明可供出讓的海砂資源儲量。在相關地質報告、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生態恢復治理方案、海域使用論證、通航環境影響分析、海砂開採環境影響評價和海砂採礦權出讓收益評估、海域使用權價值評估等前期工作完成後,依法組織採礦權、海域使用權公開招標拍賣掛牌出讓。鼓勵支持國有大型企業參與海砂開採。

責任單位:省自然資源廳、生態環境廳、福建海事局,各有關市、縣(區)人民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

(七)加強海砂開採作業監管。開採主體取得采礦權、海域使用權後,要依法編制施工通航安全保障方案並通過技術評審,及時辦理水上水下施工許可證,推進海砂項目建設。屬地政府要及時完成海砂開採區域的海域清理。有關行業主管部門要加強對海砂開採總量、開採運輸過程的管控,採取有效措施,減少海底泥沙擴散汙染和船舶施工帶來的水體汙染,降低採砂施工和通航安全風險,建立完善海砂開採管理長效機制。

責任單位:各有關市、縣(區)人民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省自然資源廳、福建海事局

(八)嚴格控制海砂使用範圍。嚴禁將海砂違規用於建設工程結構用砂。住建、交通運輸、鐵路、水利等行業主管部門要加強工程施工現場和商品混凝土生產用砂來源監管,發現違規使用海砂的要依法依規處理。回填工程用砂量在1000萬立方米以上的港口、碼頭、機場等大型項目,要在設計階段明確用砂來源,鼓勵使用海砂回填。

責任單位:省住建廳、交通運輸廳、水利廳、發改委,各有關市、縣(區)人民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

四、鼓勵砂料資源回收利用

(九)合理利用建設項目場地內部砂石料。建設項目在其用地紅線範圍內,因工程需要進行開山、掘進和平整場地所形成的砂石料,用於供應項目自身使用的,不需辦理採礦許可證和繳交資源費用;多餘的砂石料要依法依規處置。

責任單位:各有關市、縣(區)人民政府,省自然資源廳、住建廳、交通運輸廳、水利廳、發改委

(十)利用廢棄礦山生產機制砂。落實廢棄礦山生態環境綜合治理工程包政策,對列入省級投資工程包的廢棄礦山治理項目,復綠工程所產生的砂石料,可用於生產機制砂。砂石料、機制砂收益經縣級人民政府組織核定後衝抵復綠工程合同價款。

責任單位:各有關市、縣(區)人民政府,省自然資源廳、工信廳

(十一)鼓勵一般固體垃圾資源化利用。推動建築垃圾和一般固體廢物資源化再生利用,鼓勵從建築垃圾和一般固體廢物中分離、回收砂石料,依法依規使用,確保工程質量。

責任單位:各有關市、縣(區)人民政府,省住建廳、工信廳

五、堅決打擊非法違法採砂

(十二)嚴厲打擊機制砂礦山非法違法開採。由省自然資源廳牽頭,聯合生態環境、公安、應急、林業等部門依法查處無證開採、越界開採、環評手續不全、破壞生態環境、違法佔林毀林等行為,依法及時取締關閉非法礦山,責令限期修復生態環境。涉嫌非法採礦、破壞性採礦、非法毀林、非法排放汙染物等刑事犯罪的,公安部門要加快偵辦,形成震懾。加強民用爆炸物品監管,嚴防用於非法採礦。加強安全生產監管,遏制機制砂礦山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發生,依法查處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組織生產的行為,對經停產停業整頓後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礦山依法關閉。

責任單位:省自然資源廳、生態環境廳、公安廳、林業局、應急廳,各有關市、縣(區)人民政府

(十三)加大河道非法違法採砂整治力度。開展嚴厲打擊非法採砂專項行動,水利、公安、交通運輸、自然資源、住建等部門,採取“盯採砂、查運砂、清砂場、核用砂”方式,聯動快速查堵利益鏈條,依法精準打擊。運用河湖長制平臺,發揮各級河湖長和河道專管員作用,落實水政執法和河道專管員巡河聯動機制,提高我省河道採砂監管水平。

責任單位:省水利廳、公安廳、交通運輸廳、自然資源廳、住建廳、市場監管局、福建海事局,各有關市、縣(區)人民政府

(十四)嚴厲打擊非法違法盜採海砂。建立“海上一把抓、岸上再分家”“海陸聯動、溯源追查”聯合執法機制,嚴厲打擊在我省管轄海域內違法開採海砂破壞海洋生態環境行為,特別是在海底電纜管道保護區和海洋生態敏感區內的違法採砂活動。堅決取締涉砂“三無”船舶,嚴格查處採運海砂船舶不適航、船員不適任、配員不足、證書不齊等違法行為,嚴懲海域採砂犯罪活動。加快“打擊海砂執法聯動信息化平臺”建設,逐步提升為全省海上管理平臺,各涉海部門共建共享共用。

責任單位:各有關市、縣(區)人民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省自然資源廳、海洋漁業局、生態環境廳、住建廳、交通運輸廳、公安廳、福建海事局、福建海警局

六、加強組織保障

(十五)強化組織領導。全省建設用砂生產使用管理工作由省住建廳牽頭,省直相關部門按職責分工、各司其責、密切配合。省住建廳會同省自然資源廳、工信廳、水利廳、生態環境廳、公安廳、發改委、應急廳、交通運輸廳、商務廳、財政廳、市場監管局、林業局、海洋漁業局、福建海事局、福建海警局等相關部門,建立廳際聯席會議制度,定期召開協調會,通報工作進展,及時協調解決相關問題,每季度將全省建設用砂生產使用管理情況彙總上報省政府。各市、縣(區)人民政府要落實屬地管理責任,建立相應機制,保障建設用砂規範發展。

(十六)落實要素保障。機制砂項目所需工業用地,可採取長期租賃、先租後讓、租讓結合、彈性出讓等多種方式供地,各市、縣(區)人民政府要加強項目用地保障。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原則,各級政府要合理保障礦產資源勘查等工作所需資金,對機制砂、海砂項目的前期調查和勘查工作以及各專項整治行動提供保障。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對機制砂生產企業予以政策扶持。

(十七)推動長效管理。由省住建廳牽頭,加快制定出臺福建省建設用砂生產使用管理辦法,建立全省建設用砂溯源信息管理平臺,完善規範“三砂”生產使用管理體系。各相關部門要建立跟蹤推進機制,進一步加強長效管理,共同營造規範有序的砂料市場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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閩政辦〔2019〕41號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省人民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省住建廳、自然資源廳、工信廳、水利廳、生態環境廳、發改委、市場監管局、福建海事局制定的《福建省保障建設用砂規範發展指導意見》已經省政府研究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9年8月16日

(此件主動公開)

福建省保障建設用砂規範發展指導意見

省住建廳 省自然資源廳 省工信廳 省水利廳

省生態環境廳 省發改委 省市場監管局 福建海事局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落實新發展理念,堅持保護優先、保障有力、科學規劃、合理利用,進一步規範機制砂、河砂、海砂等建設用砂資源利用,保障建設用砂供應和工程質量,促進經濟建設和生態保護協調發展,現結合我省實際,制定保障建設用砂規範發展的指導意見。

一、推進機制砂產業發展

(一)加快機制砂礦山選址出讓。根據各地機制砂需求量統籌做好機制砂礦山選址出讓,以就地平衡為主,實行閩東北、閩西南協同發展區聯供。機制砂礦山選址要符合生態保護紅線、礦產資源規劃禁採區和各類保護地的要求,避讓相關環境敏感區域。鼓勵支持國有大型企業參與機制砂項目的投資、生產和經營,進一步規範既有小規模機制砂生產企業,推動機制砂產業由粗放化向集約化、規模化轉變。機制砂礦山完成地質報告和“三合一”方案評審後,機制砂礦山審批登記管理機關同級政府要在30日內研究採礦權出讓方案等相關工作,確保2019年底前完成全省機制砂礦山計劃項目選址出讓。

責任單位:各有關市、縣(區)人民政府,省自然資源廳、住建廳、工信廳、生態環境廳、林業局

(二)加快機制砂項目落地建設。屬地政府要建立工作專班,落實“一項目一協調”機制,有力推進機制砂項目建設。各相關主管部門要加強指導,做好可研、立項、環評、採礦許可、用林、用地、安全生產許可等審批服務。對列入年度省重點項目和省自然資源、住建部門確定的年度重點推進的機制砂項目,納入省重中之重項目協調機制,必要時提請省政府重大項目月度協調會調度。

2019年,推動規模化機制砂項目落地,新增機制砂年產能1500萬立方米;2020年,實現全省機制砂礦山計劃項目投產,累計新增機制砂年產能5000萬立方米;2021年,累計新增機制砂年產能7000萬立方米,實現全省建設用砂供需基本平衡,形成規範有序的砂料市場體系。

責任單位:各有關市、縣(區)人民政府,省住建廳、自然資源廳、發改委、生態環境廳、應急廳、林業局

(三)堅持高標準開採和高質量生產。機制砂礦山要按照綠色礦山建設標準實行“綠色開採、綠色生產”,及時做好相應的生態修復。採用先進設備機械化開採和清潔生產工藝,嚴格按照機制砂產品標準組織生產,建立規範化的產品檢驗流程。加強機制砂生產企業產品質量管理,嚴格產品溯源管理,產品質量經檢驗合格並具有合格證後方可銷售。推動創建若干年產500萬立方米以上的現代化機制砂綠色礦山示範基地;打造一批裝備先進、生產控制智能化、環保效果好、管理水平高的精品砂料產業化示範工程。

責任單位:各有關市、縣(區)人民政府,省住建廳、自然資源廳、工信廳、應急廳、生態環境廳、市場監管局

(四)規範機制砂生產企業管理。工信部門負責落實國家機制砂產業政策,制定我省規範機制砂產業發展的相關政策措施,促進技術進步與結構優化。應急管理部門負責加強對礦山企業安全生產的指導和管理。自然資源部門負責礦山開採期間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非法違法勘查、開採行為。市場監管部門配合有關部門查處流通領域的無照經營違法行為。生態環境部門依法對機制砂生產企業環境違法行為進行查處。住建、交通運輸、鐵路、水利等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對行業內工程項目的機制砂進場質量和機制砂預拌混凝土(砂漿)質量進行抽查抽測。

責任單位:各有關市、縣(區)人民政府,省工信廳、應急廳、自然資源廳、生態環境廳、住建廳、交通運輸廳、水利廳、發改委、市場監管局

二、科學合理利用河砂

(五)科學開採河砂,確保河道安全。按照“採補相對平衡、年度總量控制”原則,根據各地河道特性,結合河道、航道疏浚,科學制定相應的河道採砂規劃。嚴控採砂年度總量,嚴控河道採砂許可。河砂供應要優先滿足省內需求,保障高鐵、核電等重點工程建設需要。拓寬河砂來源,鼓勵支持用砂緊缺地區從境外砂源豐富地區合法合規進口合格河砂。

責任單位:各有關市、縣(區)人民政府,省水利廳、商務廳、交通運輸廳、福建海事局

三、依法依規使用海砂資源

(六)加強海砂資源勘查利用。有序開展海砂資源的勘查工作,探明可供出讓的海砂資源儲量。在相關地質報告、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生態恢復治理方案、海域使用論證、通航環境影響分析、海砂開採環境影響評價和海砂採礦權出讓收益評估、海域使用權價值評估等前期工作完成後,依法組織採礦權、海域使用權公開招標拍賣掛牌出讓。鼓勵支持國有大型企業參與海砂開採。

責任單位:省自然資源廳、生態環境廳、福建海事局,各有關市、縣(區)人民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

(七)加強海砂開採作業監管。開採主體取得采礦權、海域使用權後,要依法編制施工通航安全保障方案並通過技術評審,及時辦理水上水下施工許可證,推進海砂項目建設。屬地政府要及時完成海砂開採區域的海域清理。有關行業主管部門要加強對海砂開採總量、開採運輸過程的管控,採取有效措施,減少海底泥沙擴散汙染和船舶施工帶來的水體汙染,降低採砂施工和通航安全風險,建立完善海砂開採管理長效機制。

責任單位:各有關市、縣(區)人民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省自然資源廳、福建海事局

(八)嚴格控制海砂使用範圍。嚴禁將海砂違規用於建設工程結構用砂。住建、交通運輸、鐵路、水利等行業主管部門要加強工程施工現場和商品混凝土生產用砂來源監管,發現違規使用海砂的要依法依規處理。回填工程用砂量在1000萬立方米以上的港口、碼頭、機場等大型項目,要在設計階段明確用砂來源,鼓勵使用海砂回填。

責任單位:省住建廳、交通運輸廳、水利廳、發改委,各有關市、縣(區)人民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

四、鼓勵砂料資源回收利用

(九)合理利用建設項目場地內部砂石料。建設項目在其用地紅線範圍內,因工程需要進行開山、掘進和平整場地所形成的砂石料,用於供應項目自身使用的,不需辦理採礦許可證和繳交資源費用;多餘的砂石料要依法依規處置。

責任單位:各有關市、縣(區)人民政府,省自然資源廳、住建廳、交通運輸廳、水利廳、發改委

(十)利用廢棄礦山生產機制砂。落實廢棄礦山生態環境綜合治理工程包政策,對列入省級投資工程包的廢棄礦山治理項目,復綠工程所產生的砂石料,可用於生產機制砂。砂石料、機制砂收益經縣級人民政府組織核定後衝抵復綠工程合同價款。

責任單位:各有關市、縣(區)人民政府,省自然資源廳、工信廳

(十一)鼓勵一般固體垃圾資源化利用。推動建築垃圾和一般固體廢物資源化再生利用,鼓勵從建築垃圾和一般固體廢物中分離、回收砂石料,依法依規使用,確保工程質量。

責任單位:各有關市、縣(區)人民政府,省住建廳、工信廳

五、堅決打擊非法違法採砂

(十二)嚴厲打擊機制砂礦山非法違法開採。由省自然資源廳牽頭,聯合生態環境、公安、應急、林業等部門依法查處無證開採、越界開採、環評手續不全、破壞生態環境、違法佔林毀林等行為,依法及時取締關閉非法礦山,責令限期修復生態環境。涉嫌非法採礦、破壞性採礦、非法毀林、非法排放汙染物等刑事犯罪的,公安部門要加快偵辦,形成震懾。加強民用爆炸物品監管,嚴防用於非法採礦。加強安全生產監管,遏制機制砂礦山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發生,依法查處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組織生產的行為,對經停產停業整頓後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礦山依法關閉。

責任單位:省自然資源廳、生態環境廳、公安廳、林業局、應急廳,各有關市、縣(區)人民政府

(十三)加大河道非法違法採砂整治力度。開展嚴厲打擊非法採砂專項行動,水利、公安、交通運輸、自然資源、住建等部門,採取“盯採砂、查運砂、清砂場、核用砂”方式,聯動快速查堵利益鏈條,依法精準打擊。運用河湖長制平臺,發揮各級河湖長和河道專管員作用,落實水政執法和河道專管員巡河聯動機制,提高我省河道採砂監管水平。

責任單位:省水利廳、公安廳、交通運輸廳、自然資源廳、住建廳、市場監管局、福建海事局,各有關市、縣(區)人民政府

(十四)嚴厲打擊非法違法盜採海砂。建立“海上一把抓、岸上再分家”“海陸聯動、溯源追查”聯合執法機制,嚴厲打擊在我省管轄海域內違法開採海砂破壞海洋生態環境行為,特別是在海底電纜管道保護區和海洋生態敏感區內的違法採砂活動。堅決取締涉砂“三無”船舶,嚴格查處採運海砂船舶不適航、船員不適任、配員不足、證書不齊等違法行為,嚴懲海域採砂犯罪活動。加快“打擊海砂執法聯動信息化平臺”建設,逐步提升為全省海上管理平臺,各涉海部門共建共享共用。

責任單位:各有關市、縣(區)人民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省自然資源廳、海洋漁業局、生態環境廳、住建廳、交通運輸廳、公安廳、福建海事局、福建海警局

六、加強組織保障

(十五)強化組織領導。全省建設用砂生產使用管理工作由省住建廳牽頭,省直相關部門按職責分工、各司其責、密切配合。省住建廳會同省自然資源廳、工信廳、水利廳、生態環境廳、公安廳、發改委、應急廳、交通運輸廳、商務廳、財政廳、市場監管局、林業局、海洋漁業局、福建海事局、福建海警局等相關部門,建立廳際聯席會議制度,定期召開協調會,通報工作進展,及時協調解決相關問題,每季度將全省建設用砂生產使用管理情況彙總上報省政府。各市、縣(區)人民政府要落實屬地管理責任,建立相應機制,保障建設用砂規範發展。

(十六)落實要素保障。機制砂項目所需工業用地,可採取長期租賃、先租後讓、租讓結合、彈性出讓等多種方式供地,各市、縣(區)人民政府要加強項目用地保障。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原則,各級政府要合理保障礦產資源勘查等工作所需資金,對機制砂、海砂項目的前期調查和勘查工作以及各專項整治行動提供保障。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對機制砂生產企業予以政策扶持。

(十七)推動長效管理。由省住建廳牽頭,加快制定出臺福建省建設用砂生產使用管理辦法,建立全省建設用砂溯源信息管理平臺,完善規範“三砂”生產使用管理體系。各相關部門要建立跟蹤推進機制,進一步加強長效管理,共同營造規範有序的砂料市場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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