煙臺紀監委“十措施”護航民營經濟高質量發展

經濟 法律 政治 創業 時政 魯網煙臺新聞中心 2018-12-06

魯網煙臺12月4日訊 昨日,煙臺市紀委監委印發《煙臺市紀檢監察機關服務保障民營經濟發展十條措施》,從納入執紀監督重點任務、監督涉企政策落實、督促做好涉企服務等十個方面入手服務保障民營經濟發展,加大力度整治影響民營經濟健康發展的突出問題,為促進民營經濟高質量發展提供堅強有力的政治保證和紀律保證。

納入執紀監督重點任務。牢牢把握政治機關定位,在堅持基本經濟制度、堅持“兩個毫不動搖”這個重大政治問題上旗幟鮮明、毫不含糊,牢固樹立“四個意識”,堅守職責定位,強化政治監督,嚴明紀律規矩,嚴肅追責問責,督促全市各級各部門單位和黨員幹部把思想和行動高度統一到支持民營經濟發展上,做到態度鮮明、擔當盡責,凝聚支持民營經濟發展的強大合力。

監督涉企政策落實。把習近平總書記在民營企業座談會上提出的6個方面要求,以及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促進民營企業發展的決策部署、改革舉措、政策法規貫徹落實情況作為“再監督、再檢查”和政治巡察重要內容,嚴肅查處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上有政策、下有對策,表態多、調門高,行動少、落實差等問題。對各地、各職能部門因政策不落實、不落地損害企業合法權益、影響民營經濟發展的,及時約談主要負責人,以嚴明的紀律確保政令暢通。

督促做好涉企服務。通過提出監察建議、下達紀律檢查建議書、發放督辦函等方式,督促各級各部門單位持續優化政務環境,深化“一次辦好”改革,履行好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等職責。督促有關職能部門嚴格規範招標、投標、評標、中介等相關行為,依紀依法嚴肅查處“明標暗投”、變相設置門檻阻礙民營企業參與政府採購等行為,打破各種各樣的“捲簾門”“玻璃門”“旋轉門”,為民營企業營造公平競爭環境。對有關職能部門單位和黨員幹部、公職人員,在民營企業管理服務工作中違反“一次辦結”改革制度,該審批不審批、該服務不服務,濫用自由裁量權或人為設置障礙增加辦事難度,以及亂檢查、亂收費、亂罰款等違紀違法、破壞營商環境問題,依紀依法從嚴從快處理。會同有關部門每年定期清理政府部門拖欠企業資金問題,必要時開展專項治理、專項巡察,認真分析問題,及時查清責任,對長期拖欠不還的予以問責。

推動構建親清新型政商關係。督促各級黨組織履行好“主體責任”,紮實推進親清新型政商關係構建,對政商交往中出現的苗頭性、傾向性問題早發現、早提醒、早糾正,引導廣大黨員幹部在與民營企業交往中做到“親”不逾矩、“清”不遠疏,“清”上加“親”、“清”上有為。落實省委部署,結合本地本部門實際,制定政商交往“負面清單”,為廣大幹部服務企業、與企業家正常交往劃清“安全區”。嚴肅查處政商關係“親”而不“清”,與企業“勾肩搭背”,無原則、無底線“服務”企業,以及搞權力尋租、甘願“被圍獵”等問題。堅決防範和糾正政商交往“背對著背”,拒商、遠商、避商、怕商,對民營企業家的正當要求置若罔聞,對民營企業的合法權益不予保護等行為。把領導幹部落實包幫責任,支持企業發展特別是中小企業克服困難、創新創業方面的工作情況,納入監督檢查、追責問責範圍,樹立鮮明導向,倒逼領導幹部提升服務企業的能力和水平,營造重商、親商、安商、富商的良好環境。

嚴厲懲治違紀違法行為。嚴格落實全面從嚴治黨要求,加大反腐敗鬥爭力度,嚴肅查處黨員幹部和公職人員在推進民營經濟發展中以權謀私、貪汙賄賂、利益輸送等腐敗問題。重點查處黨員幹部、公職人員將應當由單位或個人支付的費用由企業支付、報銷,以各種名義向企業及有關人員借款、借物,默許縱容配偶、子女、親屬或特定關係人利用職務影響違規在民營企業謀取私利、兼職任職、參股持股等行為。對黨員幹部和公職人員為黑惡勢力充當“保護傘”,影響市場公平競爭、破壞干擾民營企業正常生產經營的,堅持深挖細查,決不姑息。

穩妥查辦涉企案件。堅決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對紀檢監察機關在保障企業經營者合法的人身財產權益、保障合法經營方面提出的明確要求,對涉及民營企業或者需要企業負責人協助的案件,既依紀依法、規範辦案,又講究方法、提高審查調查效率。堅持做到“四個審慎”:審慎研判案情線索,對可以採取其他措施開展審查調查的問題,一般不直接到企業調查或者找企業負責人談話;審慎選擇查辦時機,對正處在生產經營活動困難、進行重大資產運作等關鍵敏感時期的企業,經審批可以暫存待查或者中止調查,最大限度維護企業正常生產經營秩序;審慎採取留置、查封、凍結、扣押、限制出境等涉及人身權和財產權的調查措施,已經採取有關措施,符合解除、變更條件的及時予以解除、變更;審慎發佈涉企案件信息,在案件調查期間,一般不公開涉案企業名稱或者涉企案情,保護企業聲譽,減輕對企業的負面影響。精準把握政策界限,落實寬嚴相濟要求。原則上,對涉嫌違法犯罪的民營企業負責人採取留置等措施,慎重研究審核,嚴格按照規定程序審批。對依法留置的民營企業人員,主動交代涉嫌違法犯罪問題並願意繼續配合調查的,依法及時解除留置;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一般不對企業負責人、科研技術骨幹和關鍵崗位人員採取限制出境等措施。對積極配合調查的民營企業,一般不凍結企業及關聯方賬戶、財產,不查封、扣押企業財物。對積極配合調查、涉嫌犯罪情節輕微的,經紀委常委會(監委委務會)會議集體審議研究,依法不移送司法機關處理;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綜合考慮民營企業生產、經營情況,向檢察機關提出慎重採取強制措施建議。

暢通渠道收集線索。經常聽取有關部門、“兩代表一委員”、企業、社會人士對政務服務、營商環境等方面的反映訴求和意見建議,暢通投訴舉報渠道。充分發揮舉報電話、舉報網站和微信公眾號等舉報平臺作用,及時受理影響民營經濟發展的紀律作風問題。發揮好黨風政風監督員作用,經常深入企業瞭解收集問題線索,及時反饋企業意見建議。實行執紀監督、監察監督、派駐監督、巡察監督配合聯動,加強與黨委、政府督查等部門的協作,建立完善線索移送機制,對影響民營經濟發展的問題線索,加強分析研判,優先處置辦理;對影響重大的問題線索,強化跟蹤督辦,提高辦理質量和效率。

積極推進容錯糾錯。認真貫徹“三個區分開來”要求,把幹部在服務民營經濟發展中的工作失誤與個人腐敗、缺乏經驗與明知故犯、出於公心與以權謀私區分開來,對幹部在服務民營經濟發展中的工作失誤,屬於容錯範圍的大膽容錯;嚴肅查處打擊報復、誣告陷害等行為,旗幟鮮明保護幹部幹事創業、服務民營經濟的積極性。

營造支持民營經濟發展濃厚氛圍。對阻礙決策執行、影響政策落地、損害營商環境、服務企業不力、侵害企業權益等行為,堅決一抓到底不放鬆、一查到底不手軟。對涉企違紀違法行為嚴格實施“一案三查”,既嚴肅追究直接責任,又追究主體責任、監督責任。做好“後半篇文章”,定期篩選典型案例,點名道姓公開通報曝光,彰顯紀檢監察機關服務保障民營經濟發展的鮮明態度和堅強決心;以案為鑑、以案促改,以身邊人身邊事加強警示教育,引導黨員幹部和公職人員從中汲取教訓,著力增強查辦案件的政治效果、社會效果、紀法效果,推動形成全市上下積極投身支持民營經濟發展的濃厚氛圍。

自覺接受監督。堅持“打鐵必須自身硬”,從紀檢監察機關自身嚴起,嚴禁違紀違法辦案,嚴禁利用職權非法干擾企業生產經營,嚴禁以權謀私、以案謀私。建立糾錯和責任追究機制,對於違紀違法辦案造成企業損失的,及時糾正、嚴肅處理;對於侵害企業合法權益或以權謀私的紀檢監察幹部,一律從嚴從重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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