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實施辦法9月1日起施行'

經濟 廣東 法律 跳槽那些事兒 新聞 中國發展網 2019-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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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經濟導報 中國發展網 李樾 記者皮澤紅報道 7月31日,記者從廣東省人民政府舉行的新聞發佈會上獲悉,《廣東省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已經2019年6月23日十三屆廣東省人民政府第54次常務會議通過,馬興瑞省長於2019年7月12日簽署省人民政府令第262號予以發佈,自2019年9月1日起實施。《實施辦法》共6章32條,對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申請與審批、服務與管理、法律責任等做出具體規定。《實施辦法》將支出型貧困、低保邊緣家庭納入救助範圍;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經濟和生活狀況改善後主動申報的,可按照原保障金額延長髮放6個月。

範圍更廣泛:“綜合評估”讓支出型貧困、低保邊緣家庭獲得救助

《實施辦法》明確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制定家庭生活狀況綜合評估辦法,完善過去單純以家庭收入確定最低生活保障的方法,將家庭財產、可支配收入與生活必須的支出進行綜合評估,綜合指標達到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納入最低生活保障,同時對有殘疾人、重病患者、老年人、義務兵、在校接受本科及以下學歷教育學生的家庭給予適當優待,使保障範圍更加精準和科學,更加充分更加有效發揮最低生活保障的兜底保障作用。

《實施辦法》堅持“保戶”和“保人”相結合。《實施辦法》規定,最低生活保障原則上以家庭為單位,通過申請人申報、家庭經濟狀況信息化查詢核對、家庭生活狀況綜合評估的方式確定;並規定了特殊人員單獨提出申請的方式,生活困難、靠家庭供養且無法單獨立戶的成年無業重度殘疾人以及3級、4級智力殘疾人、精神殘疾人,脫離家庭在宗教場所居住3年以上的生活困難的宗教教職人員,父母不能履行撫養義務的兒童等特殊人員,可以單獨提出申請並單獨納入最低生活保障。

《實施辦法》明確,“家庭成員人均收入”按照提出申請前6個月的收入平均計算。在法定勞動年齡段內有勞動能力及條件的家庭成員已經就業,但收入不能確定的,按照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其收入。“家庭財產”是指家庭的全部動產和不動產,包括現金、儲蓄存款、有價證券、機動車輛、房屋及其它應當計入家庭財產的項目。申請人申報的家庭收入與財產狀況與信息化查詢核對結果不一致的,按照就高原則確定。

辦理更便民:省內任一社會救助窗口申請

針對人口遷移廣泛、城鄉流動加速而出現的人戶分離、人戶不一致等情況,為更加便民利民,《實施辦法》明確異地申請辦理流程。申請最低生活保障,由申請人向家庭任一成員的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家庭成員申請有困難的,可以委託家庭任一成員的戶籍所在地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代為提出申請;向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有困難的,可以在本省任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會救助窗口提交申請材料。申請人應當提供所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的戶口簿、身份證等證件原件及複印件,書面申報家庭人口、經濟和生活狀況,並簽署申請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經濟狀況查詢核對委託書,委託受理申請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查詢核對。

受委託查詢核對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申請人簽署申請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經濟狀況查詢核對委託書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開展核對。符合低保家庭經濟狀況認定標準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予以受理,並在2個工作日內出具受理通知書。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自出具受理通知書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在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協助下,組織工作人員入戶調查核實,完成申請人家庭生活狀況綜合評估工作。隨後,經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初審並公示結果,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批,對符合條件的申請,確定保障金額,發給《最低生活保障證》。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對獲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對象,從批准之日起的次月,按月發放最低生活保障金。不符合條件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書面告知申請人。

《實施辦法》還細化了迴避制度。負責最低生活保障受理、初審、審批的工作人員和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成員與申請人家庭成員有近親屬關係的,應當主動如實報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及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備註在冊。調查核實人員和民主評議人員為申請人家庭成員或者近親屬的,應當迴避。

據瞭解,廣東省救助申請家庭經濟狀況核對系統於2017年9月正式上線運行,在全國率先實現救助異地受理,實現社會救助預約辦理、申請、經濟狀況核對、受理、入戶調查、公示、民主評議、審批、備案、動態管理等全流程信息化,做到“信息多流動,群眾少跑腿”,既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和救助的精準度,又有效防止“人情保”等待問題。此外,申請人可在“粵省事”微信小程序、省政務服務網等網絡渠道,辦理預約申請及進度查詢,實時掌握情況,實現群眾對政府辦事效率的有效監管。

率先建立主動申報激勵機制:家庭經濟狀況改善後主動申報,可延長髮放6個月保障金

《實施辦法》規定了定期複核、保障金變動、漸退機制等內容。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的經濟狀況信息化查詢核對每半年至少進行1次,入戶調查核實每年至少進行1次;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每年對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的家庭人口、經濟和生活狀況進行隨機抽查。工作人員入戶調查核實時,最低生活保障對象連續兩次無正當理由不配合、家中有民事行為能力人但無一留守配合或者超過1年無法聯繫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核實後,可以暫停發放其最低生活保障金。

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的家庭人口、經濟和生活狀況發生穩定變化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在完成核查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增發、減發最低生活保障金或者取消最低生活保障資格的決定。

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因家庭成員就業或者家庭經濟、生活狀況改善不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條件,並主動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申報的,經戶籍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確認,按照原保障金額延長髮放6個月,再收回《最低生活保障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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