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個人破產製度意味著什麼?申請破產就可以欠債不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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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發展改革委等多部門近日印發的《加快完善市場主體退出制度改革方案》(下稱《方案》)引起了各界熱議。原因在於,《方案》內容除涉及進一步完善企業破產製度之外,還提出要研究建立個人破產製度,擴大破產製度覆蓋面。

企業破產的新聞司空見慣,大名鼎鼎的通用汽車公司、克萊斯勒公司、雷曼兄弟公司都是在金融危機後,通過破產重整制度獲得新生的企業,企業重整是生產力,破產清算也是生產力。

但與企業破產相比,個人破產製度在我國司法領域目前還是一片空白,個人破產製度意味著什麼?正如社交網絡上熱議的那樣,一旦陷入財務困境的自然人可以申請破產保護,債權人的利益如何保護?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記者就此採訪了多位此領域專業人士,對個人破產製度進行解讀。專家學者普遍認為,個人破產製度的建立體現了國家對市場主體退出問題的重視,有利於補齊市場經濟體制的短板問題,具有塑造企業家精神、促進創新創業、打擊民間高利借貸等現實意義。

對於外界十分關注的個人破產製度的試點進程,中國人民大學破產法研究中心副主任、北京市破產法學會副會長兼祕書長徐陽光對澎湃新聞表示,據他所知,目前個人破產立法並未列入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立法規劃。雖然我國(尤其是東南沿海地區)當前對個人破產製度的需求特別大,但尚未見到國家批准地方進行個人破產的試點,只是在台州、溫州等地法院的工作中,探索過執行程序中的宣誓退出和有限條件下的個人債務清理的做法,但並不屬於真正意義上的個人破產製度的試點。

雖然試點還未全面鋪開,但個人破產製度是市場主體破產退出不可或缺的內容。作為箭在弦上、舉足輕重的一項制度,有必要對其現實意義、實施路徑、國際環境等展開討論。

申請個人破產意味著欠債不用還了?

《方案》明確了建立全面的個人破產製度的目標,指出要分步推進建立自然人破產製度的目標。

具體而言,《方案》指出,研究建立個人破產製度,重點解決企業破產產生的自然人連帶責任擔保債務問題。明確自然人因擔保等原因而承擔與生產經營活動相關的負債可依法合理免責。逐步推進建立自然人符合條件的消費負債可依法合理免責,最終建立全面的個人破產製度。

作為破產法、經濟法領域的學者,徐陽光參與了《方案》的起草和論證工作。

徐陽光及北京市破產法學會副會長、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許德風認為,《方案》將分兩步走,首先要解決“企業破產產生的自然人連帶責任擔保債務問題”,其次要推動“自然人符合條件的消費負債可依法合理免責”。

許德風對澎湃新聞表示,《方案》的第一步本質上是對企業主的個人破產保護。他舉例稱,比如為經營企業,父親個人為企業的債務提供擔保,同時,父親以兒子(18歲)、妻子的名義借錢或讓兒子、妻子提供保證以籌集資金。那麼一旦父親所經營的企業失敗,會導致父親、兒子、妻子均揹負重債,如何使兒子、妻子擺脫鉅額債務、擁有重新開始的機會?企業失敗引起的個人破產的責任問題是《方案》指出的建立個人破產製度第一步要解決的問題。

而第二步“消費負債”的情況則擴大了適用對象,主要是指消費者破產,比如個人刷卡消費後無力償還,以及個人由於生病、失業等引起的破產。徐陽光對此形象化地概括稱,“房奴、卡奴、車奴都算”。在這種情況下,可以想象的是,消費者破產程序如果開放,很可能帶來人數眾多的破產申請者,破產審判機關將面臨數量巨大的相關案件。

徐陽光表示,《方案》採取了分階段、分對象推進的思路,結合我國實際情況來看具有現實合理性,但實際操作起來仍存在一些難題,需要立法機關認真研究解決。

許德風、徐陽光當前關注的、也是引起公眾極大熱議的一個問題是:個人破產免責是否會產生逃廢債,也就是通俗意義上講的,可以破產就代表可以欠債不還嗎?債主怎麼辦?

針對這一問題,徐陽光指出了建立個人破產製度的兩點意義。第一,規範債務人的財產分配和債務清償行為,個人破產製度能夠避免偏袒性清償、欺詐性轉讓,避免暴力催債和哄搶財產、搶先執行等現象,這也是個人破產法的規範功能的體現。

第二,徐陽光也提到最近被很多媒體引用的“誠實而不幸”這一概念,他認為個人破產製度的建立能夠為這樣的債務人提供一種免責機制——自然人破產免責制度,這一制度是指在個人破產程序中,對於破產人未能清償的部分債務、某些類型的債務或者全部債務,有條件或者無條件地免除債務人的清償責任。

儘管企業經由破產、重整程序,也會依法免除未清償債務,但是破產免責制度是專門針對自然人而言的,更是目前自然人債務人申請破產最為直接的動力。

當然,徐陽光指出,即便對於“誠實而不幸”的債務人,現代國家的破產製度並非都是直接免責,而且法律會規定一些不能免責的債務類型(如稅收等公共債務)。對於可免責的債務,有的國家明確規定以償還部分債務作為免責的條件,有的則是對債務人在破產程序終結後的一段時間內(通常持續3-6年)的經濟生活進行限制。

保護“誠實而不慎”的企業家,限制高利貸

許德風分析稱,個人破產製度的建立有利於保護企業家精神,為誠實而不慎的企業家提供重新開始(fresh start)的機會。

在剖析個人破產製度時,許德風和徐陽光均多次提及“企業家精神”一詞。許德風指出,鼓勵企業家精神是經濟快速、健康發展的基礎,個人破產製度能夠將破產“非道德化”,從法律層面保護、激發人的創業和創新熱情。

值得注意的一點是,以我國實際情況來看,個人破產製度一旦施行,受益者將主要是個體工商戶、獨資企業主和小規模有限公司的股東(兼經營者),他們有重新開始的機會,將有助於進一步促進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

此外,許德風還從另一個角度分析了建立個人破產製度的意義,即可以終極地在事實上降低民間借貸利息水準,最終促使人們將資金投放在真正具有回報可能的項目上,而非用於投機。

他解釋道,即便出借人可以要求很高的利息(比如年息30%),在債務人不能清償的情況下,若債務人可以申請個人破產而免除債務,則無論名義利息有多高,債務人事實上並不需要履行付息的義務。這就會促使債權人尋找真正有還款能力的債務人或項目放貸,而不是試圖通過高利貸獲利。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

許德風稱,上述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規定的利息率過高,而且其以固定、剛性的利息上限規定代替顯示公平等靈活、個案權衡的安排,一定程度上助長了高利貸。中國目前民間借貸的利率水準過高,企業融資的難度較大,建立個人破產製度能夠有效推動這一情況的改善。當然,限制高利貸,還需要打擊職業放貸人,打擊暴力收債等相關配套制度的進一步完善,但個人破產製度仍是其中的關鍵一環。

其實,從宏觀角度來看,關於個人破產製度建立與試點的政策並不是無本之木。2018年10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周強在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上作人民法院解決“執行難”工作情況的報告時就給出了推動建立個人破產製度,完善現行破產法的建議,並指出這是暢通“執行不能”案件依法退出的有效路徑。

2018年10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諮詢委員會副主任杜萬華也撰文指出,從維護企業法人有限責任制度、我國以自然人為特徵的市場主體制度、徹底解決執行難等多個維度來看,我國都應當建立個人破產製度。

徐陽光表示,長期以來,我們對市場準入、市場監管制度等方面進行了大刀闊斧的改革,但在市場退出制度方面,由於大家對破產等退出制度的認識不夠全面,制度之間的不協調之處較多,迫切需要綜合的改革方案。他用“劃時代的意義”描述《方案》出臺帶來的深遠影響,他表示,在深入推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改革與完善的過程中,市場準入制度、市場監管制度、市場退出制度是環環相扣的核心制度,《方案》的出臺體現了國家將市場退出制度作為重要的改革領域,以頂層設計的方式制定綜合的改革方案,以“啃硬骨頭”的精神和決心來推進各項經濟領域改革。

建言個人破產製度設計:普遍適用,許可免責

在我國建立個人破產製度的“尺度”方面,徐陽光提到國外這一制度的一些特點,他表示,目前的現代市場經濟國家和地區,如美國、英國、德國、澳大利亞、新加坡、日本、韓國,以及我國港澳臺地區都建立起了個人破產製度。

整體來看,這些國家和地區的個人破產製度有幾個共同特點:第一,個人破產製度都普遍適用於所有的自然人,包括商自然人(以自己的名義從事營利性職業的個人)和消費者。

第二,都普遍確立了免責制度,但有的國家採取的是當然免責主義(破產清算程序或者重整程序結束後,破產人無須提出申請,自動獲得免責的制度);有的國家採取的是許可免責主義(在破產法規定的時點,經由債務人申請或者法院抑或其他相關機構決定是否賦予債務人免除剩餘債務利益的制度);有的國家採取的是混合免責主義(自然人破產立法中,在某些程序中規定當然免責,在某些程序中規定許可免責)。

第三,基本上都規定了一些不予豁免的債務類型,但各國在具體的不予豁免債務的範圍方面存在差異。

結合上文,再考慮到我國的個人破產製度設計,徐陽光表示,在適用範圍方面,最終的發展方向應該是選擇普遍適用的模式,即適用對象涵蓋商自然人和消費者個人。

在免責方面,考慮到現實中的誠信狀況,徐陽光建議選擇許可免責主義,並規定一些不可豁免的債務。此外,針對民眾比較關心的自有財產界定方面,徐陽光認為可以將我國民事訴訟法執行制度的現有規定和實踐經驗作為基礎,對債務人可以保留以用於生存需要的財產範圍做出合理的界定。

在失權與復權方面,應當根據我國的徵信體系、失信懲戒機制、執行程序中對失信被執行人的限制等實踐經驗,建立起科學合理且符合法治要求的失權與復權制度。此外,個人破產製度還需要針對虛假破產、惡意逃廢債務等情況,建立起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刑事責任等多元化的責任體系和追責機制。

許德風則認為,個人破產製度應當只保護那些“誠實而不幸”乃至“誠實而不慎”的債權人。這要求一方面為債務人設置破產免債的考察期,在考察期內容從事必要的工作並彙報財產狀況;另一方面,要對那些惡意逃債的破產債務人進行懲罰,排除對這類破產債務人適用個人破產程序。

風險與挑戰:觀念+制度

事實上,我國個人破產製度的建立雖然需求大、呼聲高,但在具體工作落實方面還存在著一定挑戰和風險。

許德風認為,最大的挑戰或許還在於如何制定行之有效的制度,以及如何建立有效的破產審判體系,應對數量巨大的個人破產申請和後續的考察。而徐陽光則表示,觀念層面的障礙是建立個人破產製度的最大障礙。

徐陽光指出,很多人受傳統觀念中的“欠債還錢、天經地義”“留得青山在不愁沒柴燒”的影響,認為一旦債務人破產就是逃廢債務。實踐中出現的一些惡意轉移財產、逃廢債務的個案又加深了前文的種種觀念,由此影響了我國立法機關制定個人破產法的信心與決心。

徐陽光表示,市場經濟條件下的破產法設置有破產撤銷權制度、無效行為制度、非正常收入追回制度、失權與復權制度,這些都是打擊逃廢債的強有力的制度。

制度上的進一步完善,以及觀念上的鼓勵與支持都是個人破產製度在我國“生根發芽”的有力條件,許德風與徐陽光均認為,如果在司法實踐中,準確適用個人破產製度,公開規範運行破產程序,破產法在財產分配與債務清償方面的規範功能、在免責方面鼓勵創新創業的保障功能,就會日益得到大家的認可。

徐陽光最後總結道,中國迫切需要建立起個人破產製度,現實中的制度環境已經基本成熟,要改變大眾對破產就是逃廢債的錯誤觀念,改變“談破色變”的現狀,借鑑域外以及我國港澳臺地區非常成熟的立法經驗,建立起科學合理的個人破產法律制度,並在實踐中按照市場化、法治化的要求準確適用個人破產法。此外,個人破產法的儘快出臺也可以倒逼相關配套制度的加速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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